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和管理工作,建立政策公開、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研究生計劃分配機制,結合學校研究生教育教學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本校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編制,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分配,各學位點招生計劃調整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學校以導師隊伍、學科平臺、科研項目、高層次人才狀況、培養質量和生源情況作為指標,對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實行管理,逐步實現精確量化管理的目標。
第三條 學校由研究生院具體負責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和管理工作。
學校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及招生計劃的調整,經過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條 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學校改革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符合學校發展定位和總體規劃,重點謀劃,聚力高遠;
2.全面考慮各學科、各學位點的實際情況,科學配置招生計劃;
3.學位點招生計劃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招生計劃分配基數
第五條 學校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主要負責和牽頭,嚴格依據上海市教委規劃處相關文件和要求,會同學校規劃處,編制年度碩士研究生計劃總數和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分配基數方案。
第六條 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總基數,是在上一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總數的基礎上,根據上級分配的招生計劃數額和學校總體規劃,折算在校碩士研究生規模以及師生比要求范圍進行編制。
第七條 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分配基數,由研究生院與各學位點所在學院充分協調,考慮各學位點申報計劃數、上一年度招生計劃完成情況,考量社會和市場對不同專業研究生的不同需求進行編制。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分配同時兼顧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力量,包括導師隊伍的學術水平、梯隊結構、工作態度及教書育人等綜合情況。
第八條 校內推免生的計劃包含在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內。
第三章 招生計劃的上報和公布
第九條 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各學位點招生計劃基數方案編制完成后,報分管副校長審核,同時抄送學校規劃處。
第十條 經審核調整后,報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討論批準后上報上級部門。
第十一條 研究生院負責根據上級上報的時間和要求及時上報,在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中公布擬招生人數和規模。
第四章 招生計劃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院根據教育部和上海市最終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計劃總數,對年度研究生招生擬錄取人數進行動態調整。學位點年度網上報名人數出現“零報名”的情況,下一年度學位點停止招生一年,學位點招生計劃數由研究生院根據學校生源整體情況統籌。
第十三條 學位點年度招生計劃如最終沒有完成,剩余招生計劃數由研究生院根據學校生源整體情況統籌。
第十四條 各學位點招生錄取計劃動態調整,將參考各學位點年度一志愿報考人數、一志愿上線人數、調劑生源情況、復試面試情況、在校研究生人數規模、各學院導師規模和結構、上一年度各學位點研究生總體就業率等綜合情況。
第十五條 研究生院在年度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基數的基礎上進行動態調整,與各學位點所在學院充分協調溝通,并在年度研究生招生工作協調和組織過程中及時報分管副校長審核,報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