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yè)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為進一步規(guī)范管理,保證課程進修班的質量,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課程進修班是為在職人員提高業(yè)務水平的一種繼續(xù)教育形式,不屬于研究生學歷教育,不與碩士學位掛鉤,在辦班中必須遵循“不以盈利為目的”,“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和“依法辦班”的原則。
第二章 辦班條件
第三條 舉辦課程進修班的專業(yè)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舉辦課程進修班的專業(yè)必須是我校研究生招生簡章規(guī)定的目錄專業(yè);
2.必須具備培養(yǎng)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并具備較強的教學力量和教學經驗,即本專業(yè)所在的一級學科應該具有碩士授予權,且本學科具有三屆以上學術型碩士畢業(yè)生;
3.為保證課程的正常教學工作與教學質量,每個培養(yǎng)單位的同一個專業(yè)只能申請開設一個課程進修班,每年登記備案的辦班總人數不得超過80人,不允許異地辦班;
4.主辦單位必須明確相應的分管領導和配備有經驗的本校在編管理人員,做好考勤、組織考試、成績登記等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各項規(guī)定,組織實施培養(yǎng)方案與教學計劃。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申請舉辦課程進修班,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般為當年3月底前)向研究生部提交辦班申請報告和招生簡章,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五條 主辦部門必須在課程進修班批準文件下達后方可開班,并由專人負責辦班工作和對外聯系。在開班后一個月內,向研究生部報送以下材料:
1.學員名單;
2.每學期開課的課程安排和課程的教學大綱與方案。
第六條 課程進修班專業(yè)的有效期為該專業(yè)實施教學計劃所需的年份,一般為二年左右。
第四章 招生與注冊
第七條 辦班單位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招生專業(yè)的實際情況編寫招生簡章。辦班名稱統(tǒng)一定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專業(yè)課程進修班”,不得以“研究生”和“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招生簡章須報送研究部審核,經同意后,方可印制和發(fā)布。
第八條 所有課程進修班不得委托校外機構或個人管理或招生。
第九條 課程進修班不與授予碩士學位掛鉤。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不能將此類辦班與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相聯系。招生宣傳廣告的擬訂、刊登和網頁內容鏈接均需報送研究生部審批,招生簡章僅限于刊登在校園網絡上,大規(guī)模校內外咨詢宣傳要向校長辦公會議備案。
第十條 各專業(yè)課程進修班學員的學習時間一般為不脫產二年。
第十一條 課程進修班學員一般需具有大學本科學歷。
第十二條 注冊工作應在開班前完成,具體時間由辦班單位自行決定。
第五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課程進修班必須按照我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培養(yǎng)計劃進行課程設置和組織教學,包括全部必修課和相應的選修課。若需要調整課程的設置,必須先經過主辦部門主管領導的確認,并報研究生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任課教師以本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的教師為主,以確保授課的質量。如確需聘請校外教師授課的,須填寫校外聘請教師簡況表,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考勤制度,由課程班負責人和授課教師負責學員考勤登記工作,研究生部將對考勤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學員若1門課程缺課時數超過面授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
第十七條 專業(yè)課的課程考試由辦班單位組織實施,嚴格按辦班專業(yè)全日制研究生課程考試和評卷標準進行。原則上必修課程一律采用閉卷考試,部分選修課程可采用開卷考試。課程考核成績應根據課堂考勤、課堂表現、平時作業(yè)和課程考試(或課程論文)等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 課程結束后,由研究生部審核后頒發(fā)課程進修班結業(yè)證書。
第六章 學員管理
第十九條 課程進修班學員應按時辦理繳費、注冊手續(xù)。逾期不辦理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學員在學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對違反國家法令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者,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員在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舞弊或協同舞弊行為,否則取消其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記零分。
第二十二條 學員如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生入學考試且被錄取,在課程進修班所學課程成績,不能作為其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入學后在學期間的課程成績。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班經費應嚴格按學校規(guī)定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人負責,所有收費均應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費標準由各單位根據辦班情況提出,報校財務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收取,且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