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MBA畢業論文實行導師負責制,每位學員由1~2名導師指導。有高級職稱或獲得博士學位的教師經院EMBA教學委員會認定可獲得指導EMBA畢業論文的資格。
第二條 畢業論文導師的確定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進行。
(一)具有指導畢業論文資格的教師在網上公布專業范圍與研究方向;
(二)學員填寫“選題登記表”,可填寫兩個論文選題方向和擬選聘的導師;
(三)具有指導畢業論文資格的教師選擇投報的學員;
(四)院EMBA教學委員會綜合平衡后確定每名學員的指導教師,并由EMBA辦公室向導師送發指導畢業論文通知單。
第三條 畢業論文導師具有以下職責:
(一)與學員共同擬定開題報告或畢業論文計劃書;
(二)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定期檢查畢業論文進展情況;
(三)指導和幫助學員提高論文質量,審定并提出詳細評語;
(四)組織預答辯;
(五)對于在畢業論文評審中定為需修改或須重做的畢業論文,導師要負責指導學員進行修改或重新撰寫。
第四條 導師在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期間,要與學員保持經常的聯系,掌握學員畢業論文進展情況。對進度緩慢或作風懈怠的學員,要負責督促。
第五條 導師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要認真負責。要根據學員的經歷和學習狀況,擬定好切實可行的開題報告或畢業論文計劃書。在畢業論文進展過程中,若學員遇到困難時,要與學員共同商討解決方案或轉變研究方向。在畢業論文的完善過程中,要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 導師在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期間,因出國、調離等不能在校繼續指導,應在離校前處理好有關的遺留問題。如不能完成指導任務,可自行委托其他有資質的導師予以指導,或由EMBA辦公室另行安排其他導師進行指導,指導費用自行協商或退還畢業論文指導費用。
第七條 導師要負責學員的業務情況和畢業論文質量的鑒定,應全面、客觀地對所指導學員的學習情況、業務能力、論文工作態度、論文質量進行評價。
第八條 導師指導學員撰寫畢業論文過程中,有以下情況者要予以處理:
(一)學員長期聯系不上導師,或多次約見未果,或指導不認真者,由EMBA辦公室提出警告,如堅持不改,學員有權申請更換指導教師。
(二)在指導工作中不負責任,如不與學員研究畢業論文計劃;學員完成畢業論文初稿交給導師后長期擱置,不反饋修改意見或退還給學員時無書面的修改意見;對學員的業務和畢業論文鑒定寫得過于簡單潦草等,由EMBA辦公室對其提出批評,學員反映強烈者,要減少指導學員人數。
(三)借指導畢業論文的機會,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者,情節輕微的提出批評并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則取消指導畢業論文的資格,并提請學院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