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研究生培養的監督機制,提高學位論文的水平,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和《南京師范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細則》等文件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提出如下處理辦法:
一、“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界定
“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包含以下三類:
(一)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抽檢過程中產生的“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抽檢評議的3份評閱意見中有2份以上(含2份)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份評閱意見中有1份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若有1份以上(含1份)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三)在學校組織的盲審中,經過兩次盲審仍不通過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二、研究生院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及評語通知相關學院,相關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10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相關指導教師的處理
(一)下一年度所指導的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全部由學校組織盲審。
(二)若指導的研究生中出現1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從下一學年開始取消招生資格1年,且1年內不得參加更高一級導師遴選。
(三)若3年總計出現2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從下一學年開始取消招生資格2年,且2年內不得參加更高一級導師遴選。
(四)若3年總計出現3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從下一學年開始取消招生資格5年,且5年內不得參加更高一級導師遴選。
四、對相關學科的處理
(一)提高“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學科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學校盲審比例。
(二)若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將對院長、分管院長和學位點負責人進行質量約談。
(三)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比例較高或篇幅較多的學位授權點,將依據有關程序,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學校將對該學位授權點進行調整。
五、“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數量將按照相關文件規定要求與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分配相關聯。
六、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中被專家認為有舞弊作假(抄襲和剽竊他人成果、造假)等有違學術道德行為的論文,由學院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核實確認,學校學術委員會出具學術鑒定后,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可撤銷給該論文學位申請者所授予的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同時其導師從下一學年開始停止招生2年。
七、本辦法自2014年9月起開始執行。
八、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