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研究生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及《大連市財政局 大連市教育局關于落實研究生教育獎助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大財教【2014】550號)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業(學術、科研)優秀的研究生。為做好相關工作,根據學校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含委培、定向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根據學生的學業表現每學年評定一次,由學校組織開展、各培養單位具體實施,實行動態化管理。學生享受學業獎學金的年限,不超過基本學制。
第二章 申請條件、獎勵比例與標準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努力學習,銳意進取,學習成績優良;積極參與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進展或成果;
4.積極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綜合素質、能力表現突出。
第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當年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1. 在學期間觸犯國家法律,違反校規校紀者;
2. 學術行為不端者;
3. 在科研工作和學習實踐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及損失者;
4. 參與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5. 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6. 經導師考核認為沒有按照要求完成相應的科研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各級組織交辦任務者;
7.評審年度內休學、延期畢業者。
第六條 獎勵比例與標準
除第五條限定情況外,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為100%,分為一等、二等兩個等級,具體獎勵比例和標準為:
1.臨床醫學、口腔學、護理學
獎勵等級 | 獎勵比例 | 獎勵標準 |
一等 | 20% | 14000元 |
二等 | 80% | 9000元 |
2. 經濟、理、工、管理、醫學類(世界經濟、管理學科與工程、工商管理、應用數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控制科學與工程、軟件工程、機械工程、計算機技術、化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生物學、材料物理與化學、土木工程、人體解剖與組織胚胎學、病原生物學、中西醫結合基礎)
獎勵等級 | 獎勵比例 | 獎勵標準 |
一等 | 20% | 12000元 |
二等 | 80% | 8000元 |
3. 藝術學等其它類(科學技術哲學、馬克思主義、中國語言文學、中國史、世界史、高等教育學、教育碩士、體育學、外國語言文學、美術學、設計學、音樂與舞蹈學)
獎勵等級 | 獎勵比例 | 獎勵標準 |
一等 | 20% | 8000元 |
二等 | 80% | 6000元 |
第三章 學業獎學金的評審
第七條 新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主要是根據參加統考學生分學科按研究生考試總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錄取批次等進行排名。調劑來我校的“985”、“211”高校本科畢業生、推薦免試來我校的學生第一學年享受一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不占獎勵指標。相關評審工作由研究生學院招生辦具體負責。
第八條 第二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主要依據學生上一學年的綜合表現。包括:思想道德素養、課程學習、參與科學研究、完成科研任務以及社會活動(包括承擔校、院各項工作、參加各級別賽事獲獎、社會公益活動等)情況等四個方面進行評定。一等學業獎學金獲得者各門課程學習成績平均分在學科、專業排序前1/3且不得含有“D”等考評成績;積極參與導師科研項目、發表論文且擔任研究生會、黨建職務工作者優先推薦參評一等學業獎學金。
第九條 第三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主要依據學生思想品德修養、科研水平、學術研究、社會實踐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定(科研、學術報告、論文、課題、項目、專利、參加各類大賽獲三等以上獎勵、參編教材、發表專著譯著等)。具體評價指標體系、評審工作細則,由各培養單位依據本單位工作實際自行制定。
第十條 第二、第三學年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由各培養單位具體實施。嚴格按照評審工作細則和獲獎比例進行學業獎學金評定,保證質量,寧缺毋濫。參評支撐、佐證材料應為上一學年所取得且不得跨學年、跨各級獎學金類別(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重復使用。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相關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人、校學術委員會成員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仲裁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綜合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各培養單位學術委員會成員、研究生工作秘書、研究生代表構成,負責本部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的制定、宣傳、評審以及學生申訴評審結果裁決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原則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通過評審工作的開展,正確引導研究生思想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心素質的健康發展。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3.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章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
新生按照研究生學院招生辦公室統計的最終結果進行并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稱《審批表》),經導師填寫推薦意見并簽字后,由培養單位統一將《審批表》報送至研究生學院綜合辦公室。
二、三年級學生由本人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導師填寫推薦意見并簽字后,在每學年秋季開學初將《審批表》和相關材料(成績單、已發表文章、獲獎證書、專利證書等)報送至所在培養單位。申請參評的論文或成果應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間取得。
第十五條 各培養單位初審
各培養單位組織召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會,對申請學業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大家的監督、檢查。公示無異議后,填寫評審情況和單位意見并將《審批表》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報送至研究生學院綜合辦公室。
第十六條 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領導小組復審
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復議,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則自動生效。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向所在培養單位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申述,各培養單位要認真給予回復。如學生仍有異議則可以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研究生學院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印發獲獎名單公文,將獲獎情況通知有關單位、部門和學生,并于每年10月中下旬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九條 我校應屆考生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被錄取的考生,一次性獎勵5000元,與學業獎學金一并發放。
第八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在評選過程中如發現學生存在參評材料、成果等有弄虛作假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等問題的,
一經查實,取消當事學生的參評資格并按《大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獲得學業獎學金后如發現其獲獎所提供的參評材料、成果等有弄虛作假或有學術不端行為等問題的,一經查實,撤銷當事學生學業獎學金榮譽,追繳其所得學業獎學金全部獎金,并按《大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根據本法制定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學院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