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嚴肅處理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申請我校碩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ㄒ唬┵徺I、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ǘ┯伤舜鷮?、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ㄈ┴飧`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ㄋ模﹤卧鞌祿?;
?。ㄎ澹┯衅渌麌乐貙W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三章 認定機構及程序
第六條 認定機構
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為論文作假行為的最終認定機構。各學院碩士學位分委會代表校碩士學位委員會負責相關學科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認定,解決爭議。
第七條 認定程序
?。ㄒ唬┰陬A答辯或答辯環節,答辯委員會認定抄襲的,由答辯委員會提請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認定。碩士學位分委員會應通知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碩士學位分委員會經討論后形成《對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意見書》,并將意見書上報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審議;
?。ǘ┰谡撐脑u審階段,外審專家認定抄襲的,由研究生學院提請相關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認定。碩士學位分委會應通知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碩士學位分委員會經討論后形成《對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意見書》,并將意見書上報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審議;
(三)在論文查重階段,學位論文剔除本人發表成果部分重復率大于或等于50%,由研究生學院出具論文查重報告,提請相關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認定。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應通知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經討論后形成《對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意見書》,并將意見書上報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審議;
?。ㄋ模┐T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各種關于學位論文具有作假嫌疑的舉報,舉報須實名并提供具有事實依據的書面材料。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相關材料提請相關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認定。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應通知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學院碩士學位分委員會經討論后形成《對碩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意見書》,并將意見書上報校碩士學位委員會審議;
?。ㄎ澹┬4T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等最終裁決;
(六)校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三日內書面通知學位申請人所在二級培養單位,并由二級培養單位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
第四章 行為責任
第八條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經獲得學位的,撤銷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第九條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在研究生學院網站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職人員的,給予紀律處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我校在讀研究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資格,嚴重者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三年內不再接受其導師資格申請。若指導教師本人參與研究生論文作假行為,按《大連大學教師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懲治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二級培養單位負有對學生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教育責任和義務。對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的學位論文,認定為情節嚴重和情節非常嚴重的,實行問責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由大連大學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