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建立碩士生培養質量的有效監督機制,保證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實事求是,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校各類型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統一辦理。
第三條 學位辦統一組織“雙盲”抽查評審,即送審的學位論文及學位論文專家評閱書均隱去導師和碩士生的姓名,同時評閱專家有權不公布姓名。
第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抽查送審
研究生應于學位辦指定的時間段內登陸網上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統,參加系統抽查。逾期未登陸系統參加抽查,視為本學期不申請碩士學位。
抽中送審學位論文的研究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學位論文送交所在學院,并按有關規定格式打印裝訂。其程序如下:
?。ㄒ唬┐T士生通過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已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環節,完成開題報告6個月以上,已按規定發表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經指導教師審核認可。
?。ǘ┐T士生將碩士學位論文一式2 份送交所在學院,由學院研究生秘書匯總后交學位辦。
第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送審學校由學位辦根據學科特點,從國內有關大學選取。
第六條 專家的論文評閱書由對方學校學位辦匯總,返回學位辦。全部意見返回后,評閱結果由學位辦通知所在學院研究生秘書領取。
第七條 專家評閱意見的處理
1.如同行專家意見為“同意答辯”,碩士學位論文可以直接進行答辯。2.如同行專家意見為“修改后答辯”,由碩士生按照專家意見修改,導師審核后答辯。
3.如有一位同行專家意見為“不同意答辯”,視為送審不通過。原則上不能申請答辯,由碩士生在六個月至一年內修改或補充論文,學位辦組織重新送審二份。如期未能做出修改或第二次評審仍未通過的,碩士學位論文重新開題、重新撰寫。
如碩士生本人或導師認為屬學術爭議,由碩士生本人針對評審專家意見,寫出書面報告,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可以組織碩士論文答辯。如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學位,由學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做出由碩士生在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修改論文、重新送審一次的決定。若第二次送審仍未通過的,碩士學位論文重新開題、重新撰寫。
4.如二位同行專家意見均為“不同意答辯”,則不能申請答辯,由碩士生在六個月至一年內修改或補充論文,學位辦組織重新送審二份。如期未能做出修改或第二次評審仍未通過的,碩士學位論文重新開題、重新撰寫。
第八條 涉及保密內容的學位論文要求專家返回的,應在學位論文封面注明
“回收”字樣。
第九條 碩士生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干擾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有違反,將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十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