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術尊嚴,加強道德教育,促進研究生學術創新,嚴明學術紀律,杜絕各類學術不端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國海洋大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申請中國海洋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者在學術活動中的造假、抄襲、剽竊等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的行為。
第三條對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尚未畢業的學歷教育研究生,可視
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
1.全校通報批評;2 .延期一年答辯;
3 .取消答辯及申請學位資格。
第四條對已畢業但未荻學位的學歷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學位的非學歷教育各類型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可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單位:
1.全校通報批評;
差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3 .取消申請學位資格。
第五條對已經取得中國海洋大學學位的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并通報所在工作單位。
第二章學術不端行為的鑒定程序
第六條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處理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評決機構。校學科建設與學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負責受理關于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組織相關調查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八條學術不端行為的鑒定程序:
1成立調查小組。接到舉報5個工作日內,學位辦與被舉報人所屬學院負責人協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具有較高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與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家和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也可以邀請校外專家參與。
2 .調查取證。調查小組收集分析有關材料,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和知情者面談并記錄,被面談者需在原始記錄上簽字并保留記錄副本;敦請被舉報人作出書面說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調查結論和證明材料)。報告呈交之前須經舉報人閱讀并作出書面答復。書面報告一般應在巧個工作日內完成。
3 .處理決定。調查取證結束后,被舉報人所屬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提出處理建議報學位辦,擬作出全校通報批評、延期一年答辯或申請學位處理的應報主管校長作出處理決定;擬取消答辯及申請學位資格、撤钅肖已授予的學位處理的應召開校學位評足委員會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4 .送達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做出后,由學院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簽字;研究生本人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送達工作人員(至少2人)記錄在案,視同送達。如當事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處理結果后7個工作日之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調查過程的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屬于保密范圍內,所有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以上相關書面材料正本應由校學位委員會保存3年。
第三章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對引用他人的觀點、資料和數據等未注明出處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1 .整段雷同內容占整篇學術成果10%且非主要創新點的,構成輕度抄襲行為,給予全校通報批評處理;
2 .整段雷同內容占整篇學術成果10%一30%且非主要創新點的,構成中度抄襲行為,給予延期一年答辯或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處理;
3 .整段雷同內容占整篇學術成果30%以上,或將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構成重度抄襲行為,給
予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予學位處理。
第十一條對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研究成果等行為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1 .使用不適當的統計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發現的重要性,給予全校通報批評處理;
2 .偽造注釋或參考文獻,或偽造導師或專家簽名,或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它評定意見,給予延期一年答辯或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處理。
3 .對于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且構成虛假的重要成果者,給予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的處理。
第十二條對學術成果虛假署名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1 .未經他人同意簽署他人姓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注資助項目,或未參加實際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2.未經學校允許,擅自使用中國海洋大學學術成果或將其變為非中國海洋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的成果,給予延期一年答辯或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處理;
3.購買或由他人代寫論文,給予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處理;
4.未經指導教師或任課教師許可,將教師的講義、課堂記錄或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未經他人同意將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發表、發布或轉讓,可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提交學位申請材料時嚴重逇弄虛作假,采,甲不正當手段干預并影響學位授予工作,給予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钅肖已授予學位
第十四條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飾重復投稿,給予延期一年答辯或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處理。
第十五條凡未列入本規定的其他學術不端行為,由學位辦會同有關部門討論研究后,參照相近條款給予相應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由中國海洋大學資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學校有權中止直至收回相關資助。
第十七條署名中國海洋大學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未公開發表出版的可建議相關單位取消公開其成果,已出版發表的可建議相應期刊撤銷已刊論文。
第十八條對于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其指導教師負有連帶責任,可依據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對研究生指導教師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海洋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
第二十條本辦法業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