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日常出勤管理,規范研究生的請假行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對研究生請假做如下規定:
一、研究生請假分為注冊假、傷病假、事假和公假,具體請假時限和準假權限如下:
(一)注冊假:研究生因故不能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或學期注冊的請假為注冊假。
注冊假不得超過2周,研究生新生請假由學院(系)黨委副書記審批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在校研究生請假由導師、學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審批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二)傷病假、事假:研究生因本人身體健康原因的請假為傷病假;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按時參加學校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的請假為事假。
1. 研究生30天以內(含30天)的傷病假或事假,由導師和學院(系)負責審批,具體要求和流程由學院(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研究生超過30天的傷病假或事假,經導師及學院(系)黨委副書記審批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審批。
(三)公假:研究生因參加省、市及學校組織的重大活動或因學校、學院(系)、導師派出參加學術會議、合作研究、科研課題等活動,無法按時參加學校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的請假為公假。
1. 研究生30天以內(含30天)的公假,由導師和學院(系)負責審批,具體要求和流程由學院(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研究生超過30天的公假,經導師及學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審批。
二、請假程序
(一)請注冊假和30天以內(含30天)的傷病假、事假、公假,研究生按照各學院(系)的請假程序辦理。
(二)請超過30天的傷病假、事假、公假,研究生須在研究生院網頁下載填寫《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請假審批表》,并按審批表中的準假權限逐級送審辦理。傷病假須另附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事假須另附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或研究生家長書面意見;公假須另附會議通知、邀請函或協議書等有效證明文件,并說明時間期限、地點、內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研究生在請假期間參加課程學習的,須同時報備任課教師。研究生請假應親自辦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的,須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研究生正常情況下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離校的,按擅自離校處理。
三、補假、銷假和續假
(一)如患急病、重病或突發緊急事故,可用電話或傳真請假告知,事后須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期滿,須按時返校銷假。
(三)逾期不能返校銷假的,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續假時間予以累計。
四、其他說明
(一)研究生因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或考查,需重修該門課程。
(二)研究生請假階段計入其修讀年限,超過基本修業年限仍未完成學業的研究生,必須辦理延期畢業手續。
(三)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傷病假、事假累計超過90天的應辦理休學或其他申請保留學籍的手續。
(四)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學習的,應按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學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學期間請假出國(境)旅游、探親等申請,研究生出國(境)旅游、探親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
(五)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雖經請假但逾期不歸者,按《中國海洋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和《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研究生辦理請假手續時,學院(系)有義務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為因外出參加出海、野外調查、實習實踐等原因請假的研究生,辦理必要的人身保險手續后方能準假。
(七)研究生請假期間應遵紀守法,采取措施做好自我安全保護工作。傷病假、事假期間發生的事故應由個人負責。在擅自離校期間所發生的事故或侵權事件,責任自負。
五、本規定適用于具有中國海洋大學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港澳臺和外國留學生的請假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