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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第三條 指導原則為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核,可予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自愿到基層部門工作鍛煉的;

  (二)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醫院診斷在1年內可治愈的;

  (三)申請自主創業或自愿入伍的。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1年,屬于第八條(三)情況的可適當延長。

  第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必須在保留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入學申請,由二級培養單位報研究生院審核,按新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同時提交三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狀況診斷證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后,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 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 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中南大學附屬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正式上課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學年的所有費用,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事先向所在二級培養單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三周內,二級培養單位將無故未注冊名單上報研究生院。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我校研究生的學制:碩士生三年,博士生四年,本科畢業直接攻讀博士生五年。

  優秀碩士生可以提前半年畢業,優秀博士生可以提前一年畢業。提前畢業的具體條件由各二級培養單位結合學科專業特點等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提前畢業研究生材料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直博生四年以后與碩博連讀生三年以后才能申請轉為碩士研究生繼續培養。

  第十三條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碩士生五年,博士生七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碩士生六年,博士生八年。最長學習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31日。

  研究生院于每年九月份對超過學校規定的學制和最長學習年限仍未畢業的研究生開展學籍清理工作。

  第十四條 超學制研究生的學籍清理程序:

  (一) 二級培養單位負責通知本單位所有的超學制研究生辦理延期學習手續。對于確實難于聯系的研究生,可在二級培養單位的網站上公告告之;

  (二) 超學制研究生填寫《研究生學位論文進展情況檢查表》和延長學籍申請書,經導師同意后,報二級培養單位審核;

  (三) 二級培養單位匯總同意延期學習的研究生名單,報研究生院備案;主動退學和予以退學的研究生名單,報研究生院審核后按照退學的有關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導師、各二級培養單位應當注意跟蹤超學制的研究生學習進展情況,督促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二級培養單位應當于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屆滿前1年向其發出書面學業警示。

  對于超過最長學習年限、仍未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畢業

  或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學校按規定程序予以退學處理。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研究生根據培養方案在導師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根據個人培養計劃按學期選修課程,研究生選修課程必須遵守學校的規定,研究生課程學分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研究生應當參加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各培養環節的訓練(以下統稱課程),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歸入本人檔案。研究生成績單應真實、完整的記錄學生學習情況,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上標注“重修”字樣。

  第十七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按學校課程教學管理規定執行。可以申請參加校外單位課程學習,學校審核同意后,對所修課程成績(學分)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須參加資格考試、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中期考核,碩士研究生須參加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未按期通過者作退學處理,其中碩博連讀生和直博生未按期通過資格考試、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可轉為碩士研究生或作退學處理。具體要求按學校培養環節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以是筆試開卷、筆試閉卷、筆試和口試相結合、課程論文等;成績評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級制(A+,A,A-,B+,B, B-,C+,C,C-,D)。考核不合格(成績在59分以下或為D)的課程須在下一次開課時重修。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表,加權平均績點(GPA)是研究生課程績點乘以學分的累加除以總學分。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對應關系

百分制100-9089-8584-8281-7877-75
等級制A+AA-B+B
績 點43.73.33.02.7






百分制74-7271-6867-6362-6059-0
等級制B-C+CC-D
績 點2.32.01.510

  第二十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保留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校原則上不受理轉學、轉專業。如因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的需要或學科專業調整的可以申請轉專業;申請手續應在第二學期結束前辦理。

  以專項計劃招生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按學校研究生轉專業和轉導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 研究生轉出:經本人申請,導師和所在二級培養單位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報省教育廳確認,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二) 研究生轉入:經本人申請,導師和所在學校同意,由我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 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三)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對于轉學情況,我校將予以公示,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我校報所屬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中南大學附屬醫院確診在短期內能夠治愈,需要休養治療的;

  (二) 一學期累計病假和事假超過4周的;

  (三)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四) 進行創新創業的;

  (五) 有其它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按學期或學年計算,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條 國家公派到國外進行聯合培養的、學校資助赴國(境)外學習的、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的,必須辦理有關手續,經研究生院審批。未經批準,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讀研究生自行聯系出國學習的,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導師簽署意見,填寫《中南大學研究生休學審批表》,按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于期滿前一個月,提交復學申請,經二級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須提交三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按《中南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新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不按規定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二) 全學程累計3門學位課不及格(含重修及格);或全學程2門學位課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或1門學位課不及格經兩次重修后仍不及格。學位課包括公共學位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課;

  (三) 經考核,不宜繼續培養;

  (四) 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五) 未經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和培養活動;

  (六)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 經中南大學附屬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八)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退學按《中南大學研究生退學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手續,經研究生院審核,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二級單位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在學院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10日即視為送達。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離校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八條 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實現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退學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需要改變原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二條 從退學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二級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院同意,方可進行畢業或學位論文答辯的有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在畢業前研究生要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其所在的二級單位要認真組織做好畢業研究生的鑒定工作。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如政治態度、思想意識、科研或專業能力、健康狀態等。

  第四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以修改論文再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授予學位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為答辯通過當日時間。

  第四十六條 博士研究生畢業,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學滿1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退學的,發給肄業證書。研究生學習未滿1年或雖滿1年但成績不合格退學的,或被開除學籍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學生各項權利,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就業,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條 學校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平臺進行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學籍,學校不發給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部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招生時錄取為全日制的研究生不能轉為非全日制研究生;錄取為非全日制的研究生也不能轉為全日制研究生。

  二級單位不得擅自將全日制研究生的檔案轉出。對擅自將全日制研究生檔案轉出或者騙取學校研究生獎學金的研究生單位及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中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大研字〔2012〕29號)同時廢止。2016級及以前年級研究生的學制按招生錄取時確定的學制執行。2016級及以前年級研究生的學籍清理工作按《中南大學超年限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大研字〔2015〕1號)執行。上述研究生畢業后,該細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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