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
第三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紀守法,遵守學術道德規范,達到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標準者,均可按本條例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簡稱校學位辦),掛靠研究生院。主席一般由校長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議全校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和學位點建設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按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院、醫院、研究院等)或學科群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六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本科培養方案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達到下述學位授予標準: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非外語專業學生通過學校學位英語考試,或在學校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要求;外語專業學生通過學校相應學位外語考試,或在學校參加全國外語專業四級考試成績合格。第七條 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及學位審核和授予
本科生須完成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且成績合格。由各學院對所依托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經學院批準和本科生院復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條 由于學業成績原因,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達到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可以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九條 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碩士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要求,成績合格;通過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達到所在學科專業的碩士學位授予標準。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與答辯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學術規范和論文撰寫規范,獨立完成碩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后,按照學校規定進行學位論文評審和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發揚學術民主,對學位論文的水平及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于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手續。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審核及授予
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后,申請人可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碩士學位申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專業方向負責人審核學位論文,逐本簽字同意。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申請人的碩士學位申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通過者,方可作出通過審查(不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或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決定,并將通過審查的碩士學位授予名單和建議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名單上報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核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已通過審查碩士學位授予名單,授予碩士學位。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提交的建議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名單,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通過者,方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第五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博士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要求,成績合格;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達到所在學科專業的博士學位授予標準。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與答辯
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學術規范和論文撰寫規范,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
博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后,按照學校規定進行學位論文評審和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發揚學術民主,對學位論文的水平及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而申請人以前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審核及授予
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后,申請人可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博士學位申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專業方向負責人審核學位論文,逐本簽字同意。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查申請人的博士學位申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并將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第六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國外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校本科生院辦理,碩士、博士學位證書由校學位辦辦理。學位授予日期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學位授予決定之日。
第十九條 學位申請人如有舞弊作偽或其他違紀行為,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情節嚴重者,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 對于已授的學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學術失范或其他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予復議,可以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校學位辦、本科生院分別負責日常解釋,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條例》(中大研字〔2009〕7 號)和《中南大學授予學士學位規定》(中大教字〔2011〕10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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