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場規定
MBA學員必須按批準的選課計劃進行考試。
1. 研究生必須持有效證件(學員證、身份證)進入考場,并將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接受監考人員檢查;
2. 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考試開始后遲到三十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場,并取消考試資格;
3. 考生可攜帶必要的文具(如規定使用功能的計算器、直尺等)入場,傳呼機、移動電話及規定考試時不準查閱的書籍、筆記、資料等其他物品應放置于專門指定的位置,不得攜帶至考試位置;
4. 考生應服從主、監考人員的指揮;
5. 考場內要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能影響他人答卷;
6. 考試終止時間一到,立即停止答卷,按指定地點交卷。
二、違紀規定及處理
1.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考試紀律,由主、監考人員記錄后報MBA教育中心,扣除該門課程考試總成績20分。
(1)不按監考教師排定(或指定)座位就坐者;
(2)開考后座位上或抽屜內有其他按規定不準攜帶的物品者;
(3)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借用文具(包括計算器)者;
(4)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任意走動或講話者;
(5)考試后糾纏教師要求加分者;
(6)其他違紀行為。
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論處:
(1)開考后經查獲帶有關資料者(開卷允許攜帶內容除外);
(2)開考中傳遞紙條、交換試卷者(雙方同時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者(雙方同時處理);
(4)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者;
(5)交卷后再改動試卷者;
(6)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者;
(7)利用傳呼機或移動電話機等傳遞考試的有關信息者;
(8)已發生違紀行為,不服從監考教師糾正者;
(9)其他作弊行為者。
凡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該門課程必須重修,并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3. 行政紀律處分規定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留校察看、取消學籍等行政處分,并通知考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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