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課程教學是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建立和維護良好的課程教學秩序,促進和提升課程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研究生處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宏觀管理以及公共課程的協調與管理,組織并開展研究生課程建設、教學研究、教學檢查與評估工作。各學院(部)作為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研究生教學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課程設置
第三條研究生課程體系應充分體現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重視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學術學位研究生課程應以創新能力培養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類、學術前沿類課程的開設;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應針對其行業領域要求設置,注重研究生職業能力的培養,應具有一定的理論性、較強的實用性、綜合性。
第四條研究生課程應嚴格按照培養方案中關于課程設置及學分的要求安排,鼓勵教師合作開發開設課程,杜絕因人設課。支持與鼓勵研究生精品課程建設,不斷提升整體教學質量。
第五條明確課程設置標準。研究生培養方案中課程體系結構和專業課程的開設應體現學科專業特點,根據基礎性、方向性和前沿性需要進行科學設置,避免重復開課(或部分內容重復),從而有利于研究生專業理論知識體系的建立。全校性公共課和所有列入培養方案中的研究生專業課均需具備教學大綱,課程負責人應定期更新教學大綱,規范管理課程體系。研究生處定期組織全校各學院(部)對研究生培養方案進行修訂和優化,在執行過程中各學院(部)需要變更和新增的課程,應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部)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審定和試講考察合格后,報研究生處審批。變更和新增課程應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予以添加。
第六條各學院(部)和研究生處對納入培養方案的課程進行定期審查,連續三年未開設或學生反映教學效果較差的課程,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應予以取消。
第三章任課教師
第七條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應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風等方面為人師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其中博士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一般應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擔任。部分應用性較強的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可聘請行業實踐經驗豐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高級技術專家和高級管理專家講授,相關學院(部)應提供擬聘校外教師的基本情況表,報研究生處審批通過后實施。初次講授研究生課程者,其課程教學計劃應由所在學院(部)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組織審定,通過說課或試講后正式授課。
第八條任課教師應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學校教學管理文件,遵守教學紀律,做到治學嚴謹,教風端正。上課時應做到衣冠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雅、語言清晰、板書工整,使用普通話授課。同時應配合研究生處和學院(部)做好課程開設、課堂考勤、考核安排、成績登記、教學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研究生課程教學應以提高教育質量為目標,教學內容應注重前沿引領和方法傳授,加強方法論學習和訓練;教學方式應體現研究生的主體地位,鼓勵任課教師進行團隊授課,促進研究生、教師之間的良性互動,提升研究生自主學習能力。
第十條研究生公共課由研究生處與開課學院(部)共同組織與管理,非公共課由開課學院(部)組織與管理。研究生處的職責是:下達課程教學任務書、編排公共課課程表、檢查教學質量、組織課程考試及成績管理。學院(部)的職責是:成立課程組并將成員名單報研究生處培養辦備案、安排任課教師、編制學院(部)課程表、制定教學計劃、落實教材、檢查教學質量、安排非公共課程考核、負責閱卷及成績登錄(上交一份成績單到研究生處備案)、保管試卷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學院(部)應對每學期所開設課程進行規范管理,對于因選課人數較少而需要取消開課的課程,必須提前做出書面情況說明,并及時安排好研究生按照培養方案要求換選其它課程。
第十二條為保證教學效果,同一任課教師在同一學期內所擔任的研究生課程不得超過2 門。任課教師應嚴格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和教學大綱說明來組織開展教學工作。根據課程性質,任課教師可采取講授、研討、實地調查、實驗等多種教學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學內容進行靈活教學,但自學學時不得超過課程總學時的1/3。
第十三條對于專業學位全國教育指導委員會推薦教材的課程,可采用推薦教材進行授課;無推薦教材的課程,鼓勵培養單位編寫適合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的教材進行授課。
第十四條研究生處于每學期結束前1 個月預先安排下一學期的公共課課程計劃表,學院(部)安排專業課課程計劃表。專業課課表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公共課時間安排、學生跨學院(部)交叉選課、教室資源利用以及任課教師時間要求等因素。課表制定完成后,如學院(部)或任課教師的課程有所調整,應及時將調課結果交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每年9 月新生入校報到后,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按照錄取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選課,制定個人培養計劃。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如有更改,應在學院(部)和研究生處備案,并在開課前辦理申請改課手續。因學籍變動等特殊情況需退、改、補、增選課程者,應在開學1 個月內,經導師、任課教師和培養單位批準,至所在培養單位辦理專業課、研究生處辦理公共課的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研究生,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第十六條課程考核結束后兩周內,任課教師將課程檔案交該課程開課學院(部)保存。開課學院(部)應按照學校檔案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做好課程教學檔案的保存工作,各類教學材料的存檔應簽字蓋章齊全、材料完整、頁面整潔、嚴禁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
第五章教學紀律
第十七條任課教師須嚴格課堂紀律。在開課前及時登陸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和打印選課學生名單,并及時核對與實際上課學生名單是否一致。堅持課堂考勤制度,認真記載研究生考勤情況,及時將違紀學生情況反饋給開課單位,以便對學生進行學業預警,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任課教師不得隨意停課或更改開課時間、地點,不得自行找人代課。調、停課最終審核公共課在研究生處,專業課在學院。公共課任課教師在每次上課前,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應提前填寫“研究生停、調課申請表”,經所在學院(部)同意并簽字蓋章認可,報研究生處辦理;專業課教師需要臨時調課,同樣應提前填寫“研究生停、調課申請表”,經學院(部)同意并簽字蓋章后,由學院留存備查即可,每個月學院匯總本單位專業課所有停、調課情況,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后送交研究生處。任課教師辦理停、調課應同時說明補課安排,對所缺課時應及時補足,不能影響正常教學。一門課程在一個學期調停課課時不得超過總課時的1/3。
第十九條任課教師一經確定,不允許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任課教師,原任課教師必須提前向學院(部)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六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條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按照《武漢工程大學研究生成績考核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在每學期最后兩周,各科考試的具體安排在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確定。公共課考試采用統考的形式,專業課由各學院(部)自行組織。
第二十二條中期考核、實習實踐、學術交流、綜合考試、預答辯等是研究生的必修環節,由導師(含專業學位兼職企業導師)根據研究生完成情況給出成績評定,并記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記表、實習實踐考核表、實踐手冊和個人學習成績單等。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應按時參加課程學習,凡未經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請假逾期未辦續假手續不參加課程學習者,以曠課論處。研究生曠課視情節輕重按照《武漢工程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等予以處理。凡缺課時間超過課程規定學時的1/3,或未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環節者不得參加當次考核,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處理,應予重修。研究生考試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出現舞弊行為者,按照《武漢工程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七章教學檢查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各學院(部)應建立課程教學檢查與教學質量評價制度,每學期組織隨堂聽課、分專業召開任課教師和研究生座談會、組織研究生進行課程教學質量問卷調查與測評等,準確掌握各門課程的教學情況,并將教學質量評價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任課教師,幫助教師改進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聘請教學督導員和學生信息員,對研究生課堂教學秩序、授課質量、教學管理、考核工作等情況進行檢查與督導,各學院(部)及任課教師應積極配合并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在檢查和評教中發現的優秀教學典型,學院(部)及研究生處優先推薦任課教師參評優秀教學成果獎、精品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研項目立項建設,同時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教學經驗交流與推廣。對不按計劃要求授課、授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隨意修改課程成績等行為,各學院(部)應督促任課教師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資格;對違背師德師風的行為、泄露考試內容等教學責任事故,參照學校相關文件及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教學,各學院(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學院(部)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