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工作,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吉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
第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前應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為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本學科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責任心強,學風正派。
第三條 每篇博士學位論文應至少聘請3位專家進行評審。聘請的評審專家均應為校外專家,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不能超過2人,且在吉林省內聘請的評審專家不能超過1人。論文評審意見應至少收回3份,所有收回的評審意見均有效。
第四條 除滿足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外,各類別博士專業學位論文評審工作應按照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相關要求進行;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的論文評審工作按照《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安排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審事宜,學位申請者本人不得參與論文評審過程中的任何環節。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確保論文評審專家有不少于1個月的評審時間。
第六條 為保證博士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可根據情況對申請博士學位論文采取“雙盲”方式進行評審。
來華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及涉密學位論文的評審工作由其所在培養單位自行組織。評審專家名單應交由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論文評審。
第七條 論文評審專家對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審意見分為:
A.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B.建議修改后本次可以進行論文答辯;
C.論文需要做較大修改,本次不宜進行論文答辯;
D.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不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第八條 專家評審意見處理辦法:
(一)若評審意見均為“A”,則可以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二)若評審意見中有“B”,則學位申請者應對評審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答復,并由指導教師審定是否同意其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若指導教師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則指導教師簽字后的審定意見與學位申請者的書面答復一并交由所在培養單位備案留存2年;若指導教師不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論文答辯,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三)若評審意見中有1份為“C”,則學位申請者應對評審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答復,并由指導教師審定是否同意其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若指導教師不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論文答辯,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若指導教師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則指導教師簽字同意后的審定意見與學位申請者的書面答復應報送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進行審定。若審定通過,應形成書面報告,經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若審定不通過,則學位申請者不能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四)若評審意見中有 “D”或2份及以上為“C”,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若學位申請者及其指導教師對評審意見有異議,可提出申辯理由,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進行審定,若審定通過,應形成書面報告,經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另外聘請兩位專家進行“雙盲”評審。若兩位專家的評審意見均為“A”,學位申請者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章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前應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在本學科領域內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責任心強,學風正派。
第十條 每篇碩士學位論文應至少聘請2位專家進行評審,其中至少1位為校外專家。指導教師不能做本人所指導學位論文的評審專家。論文評審意見應至少收回2份,所有收回的評審意見均有效。
第十一條 除滿足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外,各類別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評審工作應按照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相關要求進行;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評審工作按照《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安排碩士學位論文的評審事宜,學位申請者本人不得參與論文評審過程中的任何環節。評審專家名單應交由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論文評審。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確保論文評審專家有不少于1個月的評審時間。
第十三條 為保證碩士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可根據情況對申請碩士學位論文采取“雙盲”方式進行評審。
來華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及涉密學位論文的評審工作由其所在培養單位自行組織。
第十四條 論文評審專家對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的評審意見分為:
A.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B.建議修改后本次可以進行論文答辯;
C.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水平,不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意見處理辦法:
(一)若評審意見均為“A”,則可以進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二)若評審意見中有“B”,則學位申請者應對評審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答復,并由指導教師審定是否同意其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若指導教師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則指導教師簽字后的審定意見與學位申請者的書面答復一并交由所在培養單位備案留存2年;若指導教師不同意學位申請者進行論文答辯,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三)若評審意見中有 “C”,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若學位申請者及其指導教師對評審意見有異議,可提出申辯理由,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屬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召開會議進行審定,若審定通過,應形成書面報告,經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另外聘請兩位專家進行“雙盲”評審。若兩位專家的評審意見均為“A”,學位申請者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暫行實施辦法》(校學位字[200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