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終身教育理念,多渠道培養高層次人才,進一步規范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課程考試(以下簡稱課程考試),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和《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校發〔2015〕80號)文件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1.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條件:
(1)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合格;
(2)同時通過國家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無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的,通過國家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考試即可);
(3)自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內(含第五年)。
2.申請博士學位課程考試條件:
(1)申請博士學位資格審查合格;
(2)自申請博士資格審查合格之日起一年內。
二、考試時間
課程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在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下發當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公布后,由研究生培養辦公室根據相關工作安排統一組織實施。
在《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校發〔2015〕80號)文件規定時間最后一年才通過國家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的,第一次課程考試未通過可申請一次補考。
三、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按照相關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進行,具體分為:
1.外國語(含聽力)課程考試;
2.思想政治理論課程考試;
3.專業基礎知識課程考試。
四、成績認定
1.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在資格審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內(含第五年)完成全部課程考試并全部成績合格的,由研究生培養辦公室統一出具《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課程考試》成績認定單。
2.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資格審查合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并全部成績合格的,由研究生培養辦公室統一出具《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博士學位課程考試》成績認定單。
3.在《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校發〔2015〕80號)文件規定時間內未獲得學位者,成績認定作廢。
五、組織實施
吉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吉林大學研究生培養辦公室統一組織在校內實施,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配合開展,培養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在編在崗)相關工作,嚴禁中介機構組織參與課程考試相關工作。
六、其它
1.本實施細則適用于2013年9月30日后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課程考試人員。
2.本實施細則由吉林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