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在職人員和已經獲得學位人員在學期間進行科學研究、成果發布、論文撰寫等學術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學術道德規范的要求參見教育部制定的《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共同制定的《關于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若干意見》。
二、對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調查處理,既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又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以教育幫助為主、處罰為輔。調查處理過程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將視其情節和后果輕重,按照《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校發﹝2006﹞221號)的有關條款給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非學歷教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在職人員將視其情節和后果輕重,參照《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校發﹝2006﹞221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撤銷其所有通過該項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而獲得的相應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
五、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已獲學位人員的相關材料要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撤銷其學位及是否取消相應資格。
六、學位辦公室負責受理對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七、調查和處理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工作程序如下:
1. 學位辦公室將涉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有關情況通知相關培養單位。
2. 相關培養單位須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領導為組長的由3—5位相關學科領域內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也可以是校外專家,被調查者的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調查小組成員),負責對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進行調查和認定。調查小組可要求被調查者及其指導教師、相關人員等接受調查。調查過程應有詳細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錄音,并保留所有材料。調查結束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作出認定結論提交到所在培養單位。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和作出認定結論前,有條件的,要盡量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3. 經認定,研究生確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培養單位須將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提交到所在學院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調查情況進行討論,并形成書面處理意見。處理意見應包括對其指導教師的處理意見。會議情況應有詳細記錄。
4. 培養單位負責將調查報告、認定結論、調查材料及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上交學位辦公室。
5. 學位辦公室在對相關材料審定后,起草處理意見,并提交學校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八、學校負責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研究生做出處分決定,并出具處分決定書。
九、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對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在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已經獲得學位人員對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位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超過申訴時間的,學校不再受理。
十、學院要做好相關人員的教育工作。對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受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的,處分決定書必須放入違紀研究生的檔案。對在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已經獲得學位人員的處理意見要通知其工作單位并進入其個人檔案。對已獲學位人員,如決定撤銷學位及取消研究生畢業資格的,由各培養單位負責收回學位證書、畢業證書。
十一、撤銷學位的,由學位辦公室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取消研究生畢業資格的,由研究生培養處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學校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研究生做出的處分決定將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
十三、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以前,除須進行公開處理的情況外,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四、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文件解釋權屬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