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中共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研究生導師教書育人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職責規范》等關于師德、師風以及研究生導師職責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院研究生導師教書育人職責規范,全面建立導師“德育負責制”,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我院就研究生導師(含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以下簡稱“導師”)在研究生招生、培養、畢業等環節中所應承擔的工作內容做出具體要求和相應獎懲措施。2020年7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通過,發布本辦法(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導師職責
第一條作為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導師負有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導師應當把“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立德樹人”的思想貫穿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負責研究生德育工作,實行研究生指導和德育教育的“一崗雙責”。
第二條導師在研究生教學中,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指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三條導師在指導研究生過程中,應當鼓勵研究生學術創新,培養研究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恪守學術規范。
第四條導師應按照《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培養指導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必須參與研究生培養指導的各個環節,做好研究生培養指導的各項工作,注重研究生的個性化培養。
第五條具有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和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教師,應服從學校和學院的工作安排,有在讀尚未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指導責任的導師,更應積極參與與研究生相關的各項工作,包括:
(一)參加研究生招生命題、閱卷、復試等工作;
(二)參加研究生見面會、學期論文和讀書報告會;
(三)參加畢業(學位)論文的開題、評閱和答辯;
(四)參加導師組集體指導會,指導學生實習實踐。
第六條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參加有關研究生招生的試題命制、閱卷、復試等各環節、以及有關研究生的推薦、評審、鑒定、答辯、評獎等工作或活動中,應當公正、負責地發表意見,不得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導師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承擔全面指導責任,包括選題確定、文獻收集、框架結構、觀點凝練、文字表達等,應當及時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對于學位論文文稿,導師要進行全面、細致的修改,指導研究生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授予辦法》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程序等,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導師應定期與所指導的研究生見面,運用正確的方式、方法與研究生有效溝通交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動態、掌握研究生的學業狀況、關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推薦和幫助研究生就業與發展。
第九條導師應當將主要時間與精力用于學校工作,用于研究生培養和指導工作,不得因社會兼職或社會活動影響研究生的教學與指導工作。
第二章獎懲
第十條導師的研究生教學及指導工作量納入崗位聘任、晉級、導師遴選與合同續聘等工作業績計算范圍;導師的綜合考評結果歸入教師業務檔案。
第十一條認真履行導師職責者,在研究生教學改革項目、研究生精品課程、“優秀導師評選活動”、導師條件認定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推薦。
第十二條在指導研究生過程中,導師有違背憲法、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言論、完全背離教學大綱或教學計劃的,依據《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教學培養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等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對于違反工作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具體請假的正當理由參照《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教學培養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中課堂教學的請假規定)拒絕參加與研究生相關的各項工作(第五條)(說明:因研究生的招生復試等工作每次具有人數限制,因此學院將按照具體情況,按照學校相關要求和規定安排導師參加,因各種客觀原因學院未要求導師參加的與研究生相關的各項工作不在此列)、或在相關工作中因個人原因出現明顯失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導師,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具體情形作出如下處理:
(一)院內給予勸勉談話、告誡、通報批評等處理;
(二)按教學事故處理(出現本細則中第五條的情形之一者,按教學事故處理);
(三)取消當年度內校、院等級別的評優推優資格;
(四)在崗位聘任、晉級與導師遴選時,同等條件下排序延后;
(五)按照導師指導研究生資格的退出機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退出、暫停和取消指導資格處理;
(六)在與本院的人事合同續聘中,根據不同情況,減少續簽年限。
第十四條研究生在學位論文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論文作假行為,或者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學位論文抽檢中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由研究生院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辦法》《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等對導師進行處理。
第三章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在學院做出任何獎懲決定前,都應在院內公示并聽取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如對獎懲結果有異議的,在公示或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系、研究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所在系、研究所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在遵循公正、公開、透明原則下,通過社會學院黨政聯席會、院務會組織相關專家教師進行復審并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社會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