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為更好地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對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勵學生奮發(fā)向上,刻苦學習,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實踐,提高社會工作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教育部《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和《中國政法大學深化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綱要》、《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辦法》,結合社會工作碩士專業(yè)學位培養(yǎng)目標的要求和培養(yǎng)方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的主體】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社會工作專業(yè)碩士研究生適用本辦法。人事檔案不轉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經特別說明的研究生教育項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條【獲得學業(yè)獎學金的年限】
研究生獲得獎學金的年限,不得超過其基準學制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
第二章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類別與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名額
第四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類別與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名額的確定】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等級設定、獎勵標準和獎勵名額,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五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設置】
新生獎學金,獎勵比例為70%,獎勵金額為8000元。
特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獎勵金額為12000元。
一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20%,獎勵金額為10000元。
二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0%,獎勵金額為8000元。
第六條【研究生新生獎學金】
研究生新生獎學金適用于新入校的一年級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獎學金不分等級,名額由學校下達,依據研究生在招錄過程中的初試和復試總成績進行評定。
第七條【在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
在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和二等獎學金)的名額根據獎勵比例產生,且只能用于本學年度,不得跨學年使用。
鑒于特等獎學金旨在資助拔尖人才,故名額由學校統一掌握。
特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
一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剩余名額可以轉入本學年度的二等獎學金名額;
二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
第三章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標準
第八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周期】
在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和二等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九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申請必要條件】
(一)特等獎學金
研究生在上一學年內必須在權威期刊上發(fā)表論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兩篇(含)以上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
(二)一等獎學金
研究生在上一學年內的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
(三)二等獎學金
研究生在上一學年內的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第十條【分值評定制】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實行分值評定制,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分值計算標準對申請人在上一學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分值計算。
第十一條【學習成績的計分標準】
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分按時修完相應學期的所列課程。專業(yè)實習和畢業(yè)論文根據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按照必修課計算學習成績。
學習成績的計分標準系滿分為60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平均成績乘以60%,即得出學習成績分數(成績均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十二條【科研成果的計分標準】
科研成果的考評分值,不設上限。
凡參評的科研成果應當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名義,且與司法社會工作專業(yè)有關。對科研成果的認定應當參照《中國政法大學科研典》相關規(guī)定進行。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請人因在獎學金申報截止日后獲得成果原件而無法申請本學年度獎學金的,可以在下一學年度以該科研成果申請優(yōu)秀獎學金。
科研成果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計算:
1.論文:權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包括CSSCI來源期刊和王思斌主編的《中國社會工作研究》),C刊擴展板、C刊集刊和視同核心期刊每篇5分(視同核心包括《社會工作與管理》、《社會工作(實務版)》、《中國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理論版)》、《社會福利(實務版)》),一般期刊每篇2分。獲得“學術新人”獎,等同于發(fā)表一篇核心期刊論文;獲得“優(yōu)秀論文”獎,等同于發(fā)表一篇一般期刊論文。共同發(fā)表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按論文標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照標準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數計算分值。參加全國社會工作大學生論壇的獲獎論文視為一般期刊(一等獎100%,二等獎80%,三等獎60%)。導師為學術論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視研究生為第一作者。
2.學術專著:每部20分。合著專著的,第一作者按標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照標準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數計算分值。編寫類有主編、副主編的,主編按照標準分值的20%計分,副主編按照標準分值的10%計分,余下的分值按實際承擔部分計算。不能確定各自承擔部分的,由主編根據每位作者承擔的多少確定分值。主編、副主編為多人的,不計順序,平均分配應得分值。參編一章算作一篇一般期刊,一篇如有多位作者不計順序平均分配分值。參編一本書最高不超過2分。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計分方法參照學術專著的計分方法。
3.科研項目:主持國家級項目每項12分,參加人員每人4分;主持省部級項目每項9分,參加人員每人3分;主持橫向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以上的每項6分,項目經費10萬元以上的每項3分,項目經費2萬元以上的每項1分,參加人員按照主持人分數的三分之一計分。主持學校項目的每項3分,參加學生主持學校項目的人員每人1分,參加老師主持學校項目的人員每人0.5分。研究生院設立的研究生創(chuàng)新基金項目屬于校級科研項目。主持學院項目的每項1分,參加人員每人0.3分。
4.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寒暑期社會實踐:一等獎5分;二等獎3分;三等獎2分;優(yōu)秀獎1分。共同撰寫實踐報告的,第一作者按獎勵級別標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照標準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數計算分值。
5.科研成果認定:全部科研成果都應符合原創(chuàng)性審查標準,學院予以電子文本、原件公示;論文、學術著作認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發(fā)表的原件為準;科研項目主持人和參加人以立項書為準。參加老師主持科研項目未結項的,參與學生獲得項目主持老師所開具的參與證明,可以按照對應科研項目類別計百分之十分數(說明:證明應包含項目主持人和參加人工作量的整體分配,其中被證明學生參與工作量不少于百分之十五;參加老師主持一年期科研項目的,此種申請只限一次;參與老師主持一年期以上科研項目的,多次計分總數不超過該類項目結項應加分數),以橫向項目申請加分的,還應持有學校財務部門項目經費到賬證明。列入老師主持課題組成員名單之中方可視為參與課題。
第十三條【綜合素質的計分標準】
1.考評因素構成與分數:綜合素質從思想品德、社會服務、公益活動與表彰獎勵四個方面進行考評。
2.思想品德的考評:本項底分折算考評分值6分,最高分10分。
3.社會服務項目的考評與加分:鼓勵社會工作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專業(yè)社會服務。在校期間創(chuàng)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并申請到3萬元以上的專業(yè)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每項加2分;實習期間,以主要執(zhí)筆人協助實習機構申請到1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的,每項加0.5分(不滿10萬按比例折算);以主要執(zhí)筆人協助實習機構完成10萬元以上結項報告的,每項加0.5分(不滿10萬按比例折算);在各服務機構實習時間超過800小時予以獎勵,每滿100小時計0.5分(不滿100小時按比例折算)(以上三方面均需獲得實習機構證明,證明材料需詳細標明每周哪幾天實習,起止日期,共實習多長時間)。本項加分累計不超過5分。
4.公益活動的考評與加分:學院層次活動計0.1分/次,學校及以上層次活動計0.2分/次,公益活動需出具認定證明(證明需寫明姓名、公益活動內容并含活動主辦單位蓋章)。本項加分累計不超過2分。
5.表彰獎勵的考評與加分:國家級一項6分,省部級一項4分,校級一項2分(包括但不限于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團干部、優(yōu)秀黨員或黨務工作者以及校級研究生運動會獲獎),院級一項1分,研究生會優(yōu)秀干事0.4分;校級其他活動一等獎一項2分,二等獎一項1.7分,三等獎一項1.4分,優(yōu)秀獎及以下一項1.1分。上述評選機構以外的表彰獎勵不予認定。同一事跡獲得的不同獎勵,就高不就低。本項加分累計不超過6分。
第十四條【排名規(guī)則】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獲得者依分數排名進行確定。其排名規(guī)則為:
1.總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2.總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3.科研分值相同,學習成績分值高者,排名在先;
4.學習成績分值相同,社會服務分值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五條【參評資格的取消】
研究生在評獎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該學年的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違反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二)未按時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三)科研成果有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課程考試有不及格的;
(五)有嚴重損害學校與專業(yè)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六)參加非法組織和活動;
(七)受到處分或處罰;
(八)其他被認定為不能授予獎學金的情形。
已獲得獎學金者被發(fā)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第四章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工作領導小組】
MSW教育中心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暫行辦法的制定、對獲獎
名單進行審定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MSW教育中心辦公室。
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
第十七條【獎助學金工作小組】
MSW教育中心設立由中心領導、教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的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等工作。
獎學金工作小組可以授權并監(jiān)督研究生自治團體具體負責獎學金的初評、匯
總等評定活動。
第五章學業(yè)獎學金評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學業(yè)獎學金評定原則】
獎學金的評定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九條【學業(yè)獎學金的一般評定程序】
凡獎學金的評定均應當按照“學生申請、學院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進行名額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請;
(三)學院評定、公示和推薦;
(四)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審核;
(五)全校范圍內公示;
(六)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七)報送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印發(fā)公文;
(八)發(fā)放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第二十條【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每年研究生錄取工作結束后,由學院依學校分配的研究生新生獎學金名額,根據入學考試的初試和復試總成績初步確定獲得新生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并報送研究生院審核批準。
研究生院在發(fā)放錄取通知書時,應當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獲得獎學金以及獎學金金額。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在學院內的評定程序】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工作自每年秋季開學后啟動。中心將按照相應比例和名額,遵照評定標準與程序,自評定工作啟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工作,并將初步推薦名單報送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備案】
本暫行辦法應當報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解釋】
本暫行辦法由MSW教育中心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
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