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強化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培養單位的責任意識,健全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監督體系,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山東省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魯學位〔2014〕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位論文抽檢包括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學位辦”)、山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組織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
第三條 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各學位授權點、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研究生應積極配合開展抽檢工作。
第四條 校學位辦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組織實施校級學位論文抽檢工作,每年(一般在秋季學期)進行一次,抽檢范圍為上一年度9月1日到本年度8月31日授予學位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涉密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在解密后一年內全部參加抽檢。
第二章 抽檢與結果認定
第五條 校學位辦學位論文抽檢采取隨機抽檢與重點抽檢相結合的方式,綜合各專業授予學位人數、以往抽檢結果、導師指導學生數量和學位論文質量等因素確定抽檢人員名單。
(一)隨機抽檢:根據抽檢年度學位授予規模和層次,通過隨機方式對學位論文進行抽檢。博士學位論文抽檢比例為10%左右,碩士學位論文抽檢比例為5%左右。
(二)重點抽檢:針對以下情況實施重點抽檢并適當提高抽檢比例:
1.近三年在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及校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曾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不合格”專家評審意見的學位點和導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
2.新增學位點、新增導師首屆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3.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重復率較高的學位論文;
4.盲審有“不合格”評審意見的學位論文;
5.因論文質量問題導致延期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
6.指導同一屆畢業研究生人數較多的導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
7.其他需要質量跟蹤和重點監測的情況。
第六條 校級學位論文抽檢由校學位辦委托第三方平臺組織校外同行專家雙向匿名評審,每篇學位論文各送3名專家評審。抽檢學位論文版本應與定稿版本保持一致。
第七條 學位論文抽檢評審要素根據教育部及山東省教育廳的要求按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分別制定,專家按照不同學位類型的要求對學位論文提出評審意見。
第八條 校級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培養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評審專家應公正公平、獨立客觀地完成評審工作。
第九條 3位評審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專家評審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位評審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審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第三章 抽檢結果的使用及處理
第十條 每年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及校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結果以適當方式在校內公開,公開信息包括學位論文作者、導師、所屬學科、專家評審意見和處理結果等。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抽檢結果將作為學位授權點校內評估、動態調整、學院任期目標考核和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并作為導師招生資格審核、學位授權點招生指標分配、導師各類評優資格確定、研究生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各類項目申報、研究生優秀教學成果獎評選等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及校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認定的“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作出如下處理:
(一)學位論文作者
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中,如發現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處理辦法》和學校相關文件,一經查實,依法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二)導師
1.導師指導的學位論文(包括博士、碩士)出現1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自“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認定開始,停止其所有層次、所有類別研究生招生資格1年。
2.導師指導的學位論文(包括博士、碩士)5年之內累計出現2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自第2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認定開始,停止其所有層次、所有類別研究生招生資格3年。
3.導師指導的學位論文(包括博士、碩士)累計出現3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自第3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認定開始,取消其所有層次、所有類別導師資格,3年后方可按新增導師遴選程序重新申請導師資格。
(三)培養單位
1.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培養單位,由分管校領導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扣減其對應學位授權點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標:博士學位授權點按每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扣減招生指標1個,碩士學位授權點按每篇“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扣減對應學位類別招生指標3個。
2.對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或單一年度“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篇數較多的培養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除按前款規定扣減招生指標外,不得提出新增任何類別學位授權點的申請。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將暫停其對應學位授權點招生直至整改達到要求,情況嚴重者納入動態調整對象。
第十三條 同一篇學位論文被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和校學位辦重復抽檢,結果不一致的,按較為嚴重的認定結果處理。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對各級學位論文抽檢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當事人(包括個人及單位)進行處理時,應保障其合法權利,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訴。
第十五條 當事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校學位辦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并附上申訴證明材料。學校不受理對于國務院學位辦、省學位辦、校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認定結論的申訴。
第十六條 校學位辦收到申訴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復核,組織專家進行認定,并將復核和認定結果及申訴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其他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山東財經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復審實施辦法》(政研〔2017〕9號)《山東財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結果處理辦法(試行)》(政研〔2017〕18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