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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 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學位〔2020〕19 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將《江西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修訂如下。

  第二條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的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信、敏、廉、毅”素質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學位獲得者應達到下列素質要求: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祖國,具有服務國家和人民的高度社會責任感;堅守學術誠信,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創新精神;堅持科學嚴謹和求真務實的學習態度。

  (二)在本學科及相關領域內,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掌握所從事的研究方向和相關領域的發展趨勢,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熟練地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有較好的寫作和聽說能力; 具有在相關的研究領域中做出有理論和實踐意義創新性研究成果的能力。

  (三)積極鍛煉身體,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三條 博士生的標準學制為四年,最長學習年限為六年。

  第四條 博士生以培養其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和創造性工作的能力為主。博士生除了研習必修的學位課程外,還應結合個人特點,選修相關課程。課程的確定以培養方案為依據, 并征得導師同意。

  第五條 博士生的培養實行導師負責制或以導師為主的博士研究生指導小組負責制。指導方式采取導師個別指導與指導小組集體培養相結合的辦法。指導小組以導師為主,由學術團隊或課題小組成員組成,成員可跨學科跨學院或從校外聘請。鼓勵博士生積極參加各類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條 培養方案由博士學位授權點所在培養單位制定。培養方案包括課程和學分安排、培養目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學位課教學大綱、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要求。培養方案由導師小組提出,經所在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七條 學校對博士生的教育管理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研究生院負責制定研究生培養方案總則、培養管理的相關制度;檢查和評估博士生教育質量;協調跨學科培養;組織研究生教改課題、創新創業課題、教學成果獎等的申報;組織博士生參加跨校學術及校園文化活動。各培養單位負責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制定、日常行為管理、思想教育、黨支部建設和黨員管理及黨員發展、獎學金的發放、勤工助學等工作。

  第二章 課程學習和考核

  第八條 博士生的課程學習時限一般為1.5年,期間必須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最低課程學分。學位課75分及以上,其他課程60分及以上,視為考核合格,取得課程的相關學分。

  第九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期間,應遵守課程學習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課者,應事先向任課教師請假并獲批準,不得事后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未參加課程學習者,以曠課處理。

  第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五分之一;

  (二)在一學期內因病、因事缺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三)未完成的平時作業達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任課教師認定的其他不符合參加課程考核要求的。

  博士生課程考核的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督導組有權對研究生課程學習情況進行監督。督導組成員自行選擇聽課課程和聽課時間,采取不定期隨機聽課或有針對性地跟蹤聽課等方式進行,并對課程課堂基本情況、研究生到課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任課教師和相關培養單位。

  第十二條 博士生課程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考勤與請假、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和退學等事項按照《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江財研教字〔2018〕11號)執行。

  第三章 個人培養計劃

  第十三條 博士生的個人培養計劃應充分體現因人施教的原則。要對該博士生的科學研究方向、課程學習要求與考試方式、學位論文方向與具體安排等做出規定或說明。個人培養計劃按每位博士生制定,一般應在博士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在導師或導師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完成,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實施。培養計劃一式三份,博士生所在培養單位、導師和博士生本人各執一份。各培養單位將個人培養計劃的完成情況統計表交研究生院培養科備案。

  第四章 學術研究

  第十四條 博士生應積極參加高水平的科學研究工作及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在校期間應完成一定的學術科研任務。博士生在校期間須完成以下學術研究任務,方可申請畢業資格,具體包括:

  (一)課題要求

  1.博士研究生作為第一主持人完成 1 項校級(含)及以上研究課題;或參與 1 項由導師主持完成的省部級(含)及以上研究課題,省部級課題要求排名前三位,國家級課題排名前五位;

  2.博士研究生如在國內或國際一般權威及以上級別刊物發表 1 篇與其專業方向、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且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可以是本人導師也可以是校內其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署名為江西財經大學(下同),可免課題要求。

  (二)學術論文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間須發表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學術論文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或國際一般權威刊物(含)以上發表 1 篇與其專業方向、學位論文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

  2.在國際正式學術期刊或 CSSCI 或 CSCD 來源核心期刊發表 2 篇與其專業方向、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

  3.在國際正式學術期刊或 CSSCI 或 CSCD 來源核心期刊發表 1 篇并在國內一般核心刊物(以北大核心期刊目錄為準)發表 2 篇與其專業方向、學位論文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

  未被 SCI、SSCI 分區、A&HCI 或 EI 收錄的港澳臺地區和國外出版的正式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按最新版的《江西財經大學科研成果計分細則》中相關規定執行。

  關于國際正式期刊和論文級別的認定按科研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發表在《江財智庫專報》、《現代產業發展參考》(刊發后須獲省級及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經科研處認定可視同 CSSCI 來源核心期刊的論文,在畢業資格審核中只認 1 篇。

  (三)學術報告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應至少在校內開展一次公開學術報告活動,或在本學科學術研討會上開展一次論文報告活動。博士生需填寫《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學術活動登記表》(見附件),經導師簽字后由培養單位匯總報研究生院學位科作為畢業資格審核條件之一進行審核認定。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條 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學后的第四學期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進入下一環節的學習。對考核不合格,不適合繼續攻讀學位的研究生應進行分流。

  第十六條 中期考核內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現及日常操行情況;

  (二)個人培養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應修課程及學分、其他必修環節及學分的完成情況;

  (四)綜合能力測評情況;

  (五)科研發表和開題報告撰寫的進展情況。

  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具體辦法按照學校最新版《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學位論文

  第十七條 博士論文的選題應在導師指導下進行, 選題要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預期成果有較大理論創新或技術創新。鼓勵博士生選擇具有一定風險性的學科前沿領域課題或對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博士生一般應在第二學期確定選題。

  第十八條 博士生在選題、 查閱文獻資料和調研基礎上可向所在學科點導師組申請開題,開題時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少于 2 萬字的文獻綜述;

  (二)2 篇與學位論文選題相關的論文,可以是已發表的論文,也可以是工作論文;

  (三)開題報告書。開題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論文的研究意義,對國內外研究現狀、發展趨勢等的分析;

  2.論文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3.論文擬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

  4.論文的創新之處;

  5.論文的研究計劃及預期進展、預期成果;

  6.與論文有關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和已具備的條件等;

  7.論文工作量估算與研究經費的預算和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在同意進入開題程序后,由導師組確定開題專家小組,召開開題報告會審議其開題報告。開題專家小組須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至少 3 位具有教授職稱的成員組成。開題報告會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決定開題合格或不合格。全體專家一致同意方為合格。開題不合格的博士生,至少應在一個月后方可重新開題,直至通過為止。重新開題的費用由博士生自理。

  第二十條 開題報告通過后,原則上不得改題。如確有特殊原因需改題者,須由博士生寫出書面報告,指導教師簽署意見,經導師組組長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備案,并按開題程序重新開題。

  第二十一條 在導師或指導小組指導下,博士生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撰寫。自開題報告之日起,博士生從事學位論文寫作時間應不少于 1 年。

  第二十二條 創新性是衡量博士學位論文質量最基本的標準之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為論文具有創新性:

  (一)發現有價值的新現象、新規律,提出了新的理論觀點或對重要理論有新的發展;

  (二)在科學方法和技術上有重大創造,能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創造性地運用現有知識,解決前人未曾解決過的科技關鍵問題。

  第二十三條 學位論文初稿完成后,經導師審閱,博士生可向所在學科點導師組提出預答辯申請。根據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論文特點,導師組聘請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專家 3-5 人組成預答辯委員會,開展預答辯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預答辯必須在初步確定的正式答辯前三個月進行。博士生在預答辯前,必須至少提前 1 周將學位論文送達預答辯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五條 預答辯采用正式答辯的程序進行。指導教師須到預答辯現場詳細介紹作者的研究情況,可列席預答辯現場,但不能作為預答辯委員會成員。預答辯委員會委員應對博士學位論文進行嚴格、認真地審查,并詳細指出論文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 預答辯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預答辯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合格:預答辯合格者,論文經完善、定稿并由導師審閱后可進入下一程序;

  (二)基本合格:預答辯基本合格者,需對論文進行必要修改,經導師審閱同意后可進入下一程序(須同時提交修改報告);

  (三)不合格:預答辯不合格者,必須對論文進行全面修改,經導師審核,至少 3 個月后重新進行預答辯。重新預答辯費用由博士生自理。

  第二十七條 論文通過預答辯后,博士生必須及時提交包括預答辯決議在內的相關材料, 辦理論文送外審評閱與答辯的申請手續。

  第二十八條 論文送畢業外審評閱前,博士生應完成科研成果的登記工作。導師應審核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并在登記表上簽字。研究生院確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完成了科研學分后,方予受理論文送畢業外審評閱申請。《論文用稿通知》等非正式依據可暫時用于本階段的科研成果登記,但提交給學位委員會申請學位的成果,必須是正式發表、出版或結項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論文評閱實行“雙盲”制,由研究生院負責送至教育部學位中心論文評審平臺進行評閱。

  第三十條 每篇論文的答辯前外審評閱人不少于 5 人,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學位論文評審結果設“同意答辯”、“部分修改后答辯”、“整體修改后答辯(研究方法、數據論證、理論深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和“不同意答辯”四個等級。在五份學位論文評審意見中:

  (一)五份評審結果均為“同意答辯”或者“部分修改后答辯”,且分數均在70分以上,視為通過外審。若其中有一份及以上專家評審成績為60-69分之間,且無一份專家評審成績在80分以上的,須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確認是否通過外審。

  (二)一份評審結果為“不同意答辯”,而其余評審結果均為“同意答辯”或“部分修改后答辯”,且其余每份評閱成績均為 80 分以上(含),視為送審通過。否則,視為外審不通過。

  (三)兩份評審結果為“整體修改后答辯”,而其余評審結果均為“同意答辯”或“部分修改后答辯”,須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確認是否通過外審。

  (四)兩份及以上的評審結果為“不同意答辯”或三份及以上為“整體修改后答辯”,學位論文外審視為不通過。

  如申請人論文外審未通過,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學位論文外審。

  第三十一條 外審通過的學位論文,滿足以下情況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一)外審通過的申請人評審意見不存在“不同意答辯”或“整體修改后答辯”的,申請人應對論文進行必要的修改,并對專家質詢的問題寫出具體的書面回復意見,經導師審核通過后,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二)外審通過的申請人評審意見凡存在一份“不同意答辯”或“整體修改后答辯”后,申請人應對論文進行必要的修改,并對專家質詢的問題寫出具體的書面回復意見,經導師審核通過后,由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修改后的論文進行復審,若2/3專家同意答辯,申請人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專業除外)。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 5-7名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專家2-3人,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是校外專家。論文評閱人可以是答辯委員,但不得超過 2 人。論文答辯采取導師回避制。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含)同意,方可做出通過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備案。在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的決議情況下,任何個人無權在修改論文后重新組織答辯。

  第三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委員會秘書應具有碩士學位和中級以上職稱。秘書負責的具體事項有:

  (一)在答辯前領取有關答辯材料并檢查填寫情況是否正確完整;

  (二)綜合論文評閱人的評審意見并起草答辯委員會決議;

  (三)學位論文答辯時,對答辯委員提出的問題、答辯人的回答情況和表決結果進行準確、簡明的記錄;

  (四)會后將有關材料(學位申請書、論文評閱書、決議書、表決票、學位論文等)整理后交所在培養單位。

  第三十四條 已通過論文答辯的博士生應匯總評閱專家和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提出的意見,認真修改論文,并撰寫論文修改說明。導師對修改后論文和論文修改說明進行審核,并簽署“本論文已按專家意見修改與完善”字樣。研究生院對經導師確認修改后的論文及修改說明歸檔并安排后續學位審核程序。

  第三十五條 博士生應將修改后的博士學位論文電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學位管理科,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和“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未通過檢測的學位論文不能用于申請學位。

  第三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的相關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畢業及學位授予

  第三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畢業及學位授予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江西財經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 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各項任務,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畢業及學位授予,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頒發畢業證和博士學位證: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已完成規定的各項課程學分;

  (三)中期考核合格;

  (四)完成規定的學術研究任務(論文必須已正式發表,課題必須已結項);

  (五)學位論文已通過預答辯、畢業外審、答辯、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

  第三十九條 在保證博士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學習成績優秀,學位論文評審成績突出的優秀研究生,在標準學制到期前一年或半年內申請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申請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的博士研究生,除滿足第三十八條的相關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有學位課程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無重修記錄;

  (二)學位論文評審結果均為“同意答辯”或者“部分修改后答辯”,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否則本次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申請終止。已經辦理提前畢業手續而未能畢業的博士研究生,須按規定的正常學習期限重新提交畢業申請,學位論文應重新送審和答辯。

  第四十條 在規定年限期滿時,未滿足第三十八條前四款任一條件的,作肄業處理;同時滿足第三十八條前四款條件,但畢業論文未通過預答辯,準予結業并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同時滿足第三十八條前四款條件,且學位論文已通過預答辯,但學位論文其他環節未通過者,可申請畢業資格,經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后,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不頒發學位證。

  第四十二條 只取得畢業證但未取得博士學位者,自畢業之日起三年內,可重新申請一次學位授予。重新申請學位者,應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經導師同意后,重新經過學位論文外審、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等相關程序(“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未通過者,在六個月后可申請重新檢測,檢查通過者可申請學位授予),滿足三十八條第(五)款要求的,經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授予博士學位。逾期未申請的,學校將不再受理學位申請。

  第四十三條各培養單位學位分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位提出建議。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建議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建議后,應當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該決定、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和申訴渠道。

  第四十四條校學位委員會分別在6月和12月舉行會議,審議學位授予事項。博士生所在培養單位應在會議召開一周前備齊學位申請的所有相關材料,報送至研究生院學位管理科。如未能及時提供必備材料,相關學位申請工作自動延期至下一次校學位委員會會議。

  第八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五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院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十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博士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到研究生院辦理注冊手續, 在辦理注冊手續時須交清應繳費用(包括學費和住宿費等),否則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時注冊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開學后 1 個月內未能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各培養單位對博士生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各項任務和活動進行檢查。學生違反有關規定由各培養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如博士生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四十八條 博士生因各種原因需要休學時,由本人申請,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博士生的復學審批程序與休學審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九條 各培養單位必須建立博士生的學習檔案。博士生的人事檔案由所在培養單位管理。

  第五十條 博士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校規校紀者,依據《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和《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違紀處罰條例》等文件處理,計入相關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江西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同時廢止。本辦法與以往辦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1級博士研究生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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