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 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學位〔2020〕19 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將《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修訂如下。
第二條 培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信、敏、廉、毅”素質的高層次人才。學位獲得者應達到下列素質要求: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祖國,具有服務國家和人民的高度社會責任感;堅守學術誠信,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創新精神;堅持科學嚴謹和求真務實的學習態度。
(二)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應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較強的創新創業能力。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應掌握某一特定職業領域相關理論知識、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較強的創新創業能力。
(三)積極鍛煉身體,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學制三年(部分專業為二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可延長一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可延長兩年。
第二章 學分要求
第四條碩士研究生在校期間應按相關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的各項學分。
第五條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分分為課程學分、社會實踐學分和科研學分三類。原則上,總學分最低為40學分,課程總學分最低為 36 學分,三類學分必須分別修滿。
第六條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分的最低要求按相關教指委規定執行。在完成教指委規定的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的基礎上,結合我校培養目標要求,增設相關選修課,形成我校辦學特色。
第七條 課程按其性質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分為學位課和非學位課。選修課分為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學位課成績75分及以上為合格,其他課程60分及以上為合格,取得課程的相關學分。
第八條碩士生學位課一般開設 5-6 門,公共學位課和公共必修課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本專業培養特點設置。選修課人數一般在 5 人及以上(招生人數少的部分專業例外)方可開班。
第九條原則上,跨專業考入的研究生,需補修所修專業本科階段的核心專業課程。補修方式采用選修大學慕課的方式。補修的慕課結課成績納入中期考核。具體補修課程名稱和門數由各培養單位自行確定。
第三章 課程學習
第十條研究生課程學習期間,應遵守課程學習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課者,應事先向任課教師請假并獲批準,不得事后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未參加課程學習者,以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研究生督導組有權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情況進行監督。督導組成員自行選擇聽課課程和聽課時間,采取不定期隨機聽課或有針對性地跟蹤聽課等方式進行,并對課程課堂基本情況、研究生到課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任課教師和相關培養單位。
第十二條研究生課程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考勤與請假、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和退學等事項按照《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江財研教字〔2018〕11號)執行。
第四章 課程考核
第十三條 所有課程應在學期結束前進行課程考核。學位課課程成績75分及以上為合格,其他課程60分及以上為合格,取得課程的相關學分。
第十四條 研究生的課程考核方式可采用課堂閉卷、課堂開卷、讀書筆記、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每門課程的考核方式應在培養方案中明確。同一門課程的課程考核方式應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期末考試命題分為校考和院考。公共學位課、公共選修類課程為校考,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考試。其他課程由培養單位決定組織形式,可以是校考也可以是院考。任課教師應于考試前一個月擬定題型相同、且難易程度相當, 內容重復率不超過 30% 的兩套試卷及參考答案提交到研究生院培養科或研究生秘書, 由研究生院培養科或研究生秘書在考前隨機抽取一套為當次考試試題, 其余備用。教師應認真做好命題工作, 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試題。所有涉題人員應注意保密,嚴禁泄題。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在考試期間請事假。因病請假必須持校醫院等正規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經研究生院批準后,可參加下一輪該課程的考試。對擅自缺考、考試違紀者,按最新的《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五分之一及以上;
(二)在一學期內因病、因事缺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未完成的平時作業達三分之一及以上;
(四)任課教師認定的其他不符合參加課程考核要求的。
研究生課程考核的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最新的《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個人培養計劃
第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的個人培養計劃應充分體現因材施教的原則。要對該碩士研究生的科學研究方向、課程學習要求與考試方式、學位論文方向與具體安排等做出規定或說明。個人培養計劃一般應在碩士研究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培養計劃一式三份, 碩士生所在培養單位、導師和碩士研究生本人各執一份。
第六章 學術研究與社會實踐
第十九條 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應至少取得 2 學分科研學分。科研學分的具體要求由培養單位根據學科專業特點自行確定,并在專業培養方案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須參與實習實踐和案例研究與開發,可采用集中實踐與分段實踐相結合的方式。 研究生應提交實習實踐計劃,撰寫實習實踐總結報告,經實習單位和指導老師審定合格后通過后獲得相應學分。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的研究生,可以通過提交專業實務工作總結等方式,獲得相應實習實踐學分。案例研究與開發活動由指導教師根據研究生參與的案例大賽、案例撰寫與開發工作情況評定學生的案例研究與開發學分。具體辦法由各培養單位確定。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中期考核應按照全面發展的要求和專業培養方案的規定,對照檢查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全面考核研究生入學以來,思想品德、課程學習、學術研究、社會實踐和體育鍛煉等方面情況。中期考核在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結束后,學位論文開題之前,一般安排在第四學期進行(學制為兩年的學生一般安排在第三學期進行)。碩士生中期考核的具體辦法參照學校最新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學位論文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是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原則上,碩士研究生應在第二學期確定論文題目,三年制學生在第四學期前完成開題報告,兩年制學生在第三學期前完成開題報告。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自開題至答辯不得少于八個月時間。碩士學位論文的撰寫、評閱與答辯要求等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通過校內預評審或預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可提交送外審。碩士學位論文每篇論文的外審評閱人不少于2人。碩士學位論文評閱結果設“同意答辯”和“不同意答辯”兩個等級。在兩份評審意見中:
(一)兩篇專家評審意見均為“同意答辯”,視為送審通過。
(二)兩篇專家評審意見均為“不同意答辯”,視為送審不通過,不再重新送審。
(三)有一篇專家評審意見為“不同意答辯”,另一篇為“同意答辯”且評審成績為70分以下者,視為送審不通過,不再重新送審。
(四)有一篇專家評審意見為“不同意答辯”,另一篇為“同意答辯”且評審成績為70分及以上者,可以提出再次送審的申請。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再次送審申請進行集體評議,經2/3以上的成員同意,則可以再次送審一次。再次送審成績為“同意答辯”,視為送審通過,否則,視為送審不通過,不再重新送審。
如申請人論文外審未通過,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學位論文外審。
第二十四條 外審通過的學位論文,申請人應對論文進行必要的修改,并對專家質詢的問題寫出具體的書面回復意見,經導師審核通過后,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保密專業除外)。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由3-5名專家組成,其中,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是校外專家。論文評閱人可以是答辯委員,但不得超過2人。論文答辯采取導師回避制。提交答辯的論文應隱去導師姓名。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含)同意,方可做出通過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備案。在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并重新答辯的決議情況下,任何個人無權在修改論文后重新組織答辯。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委員會秘書應具有碩士學位和中級以上職稱。秘書負責的具體事項有:
(一)在答辯前領取有關答辯材料并檢查填寫情況是否正確完整;
(二)綜合論文評閱人的評審意見并起草答辯委員會決議;
(三)學位論文答辯時,對答辯委員提出的問題、答辯人的回答情況和表決結果進行準確、簡明的記錄;
(四)會后將有關材料(學位申請書、論文評閱書、決議書、表決票、學位論文等)整理后交所在培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已通過論文答辯的碩士生應匯總評閱專家和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提出的意見,認真修改論文,并撰寫論文修改說明。導師對修改后論文和論文修改說明進行審核,并簽署“本論文已按專家意見修改與完善”字樣。研究生院對經導師確認修改后的論文及修改說明歸檔并安排后續學位審核程序。
第二十八條碩士生應將修改后的碩士學位論文電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學位管理科,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和“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未通過檢測的學位論文不能用于申請學位。
第九章畢業及學位授予
第二十九條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學位授予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江西財經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各項任務,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畢業及學位授予,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頒發畢業證和碩士學位證: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已完成規定的各項課程學分;
(三)中期考核合格;
(四)完成規定的學術研究(論文必須已正式發表,課題必須已結項)、社會實踐任務;
(五)學位論文已通過預評審或預答辯、外審、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的前提下,允許滿足提前畢業條件的三年制研究生,在標準學制到期前一年或半年內申請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
提前畢業條件,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部分學習成績優秀、研究能力較強的研究生,滿足第三十條相關條件之外,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允許申請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
1. 所有學位課程的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無重修記錄;
2. 碩士研究生學風嚴謹,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在研究生入學之日起,申請截止日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者在CSSCI或CSCD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含2篇)以上。同時,作者單位署名必須為江西財經大學,本人第一作者身份,或獨撰、或導師(可以是本人導師也可以是校內其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發表。期刊級別認定按學校科研處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發表在《江財智庫專報》、《現代產業發展參考》(刊發后須獲省級及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經科研處認定可視同 CSSCI 來源核心期刊的論文,在提前畢業資格審核中只認 1 篇;
(2)主持完成省級課題(含江西省研究生創新項目)2項及以上;
(3)獲得發明專利1項(限藝術學、理學和工學)及以上;
(4)本人第一作者身份,或獨撰、或導師(可以是本人導師也可以是校內其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在CSSCI或CSCD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同時主持完成省級課題1項;
(5)研究生在I類競賽的國賽中獲獎、Ⅱ類競賽的國賽中獲二等獎、Ⅲ類競賽的國賽中獲一等獎及以上,并且排名第一。競賽等級的認定按最新發布的《江西財經大學學科競賽管理辦法》執行;
(6)其他培養單位學位分委員會認定為重大研究創新成果的情形。
(二)滿足第三十條的相關條件,且錄取為博士研究生或國家機關公務員的碩士研究生,允許申請提前畢業和學位授予。國家機關公務員包含以下情形:
1.錄用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以當年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公告目錄為準);
2.錄用為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當年中央機關、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招考的公告目錄為準);
3.錄用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屬中央企業總部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申請提前畢業的工作程序:
1.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需在提交申請時已達到除升學和就業外的其他規定條件,并提前向所在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請,以保證論文開題和答辯間隔八個月時間;
2.申請人填寫《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表》(見附件);
3.導師簽署意見;
4.所在培養單位審核;
5.研究生院審查提前畢業的資格并做出是否同意提前畢業申請的決定;
6.研究生院將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
7.公示期滿后,申請人進入學位論文開題、評審等環節。
已經辦理提前畢業手續而未能畢業的碩士研究生,需按規定的正常畢業學習期限重新提交畢業申請,學位論文須重新送審。
第三十三條在規定的年限期滿時,仍未滿足第三十條前四款任一條件的,作肄業處理;同時滿足第三十條前四款條件,但畢業論文未通過預評審或預答辯,準予結業并頒發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在規定學習年限內,滿足第三十條前四款條件,且學位論文已通過預評審或預答辯,但學位論文其他環節未通過者,可申請畢業資格,經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后,頒發畢業證,不頒發學位證。
第三十五條未滿足學位授予條件只取得畢業證的碩士研究生,畢業后2年內可重新申請一次學位授予。申請者應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經導師同意后,重新完成學位論文預評審及之后的相關程序(“萬分之五差錯率”檢測未通過者,可在六個月后重新申請檢測,檢測通過,可申請學位授予)。滿足第三十條第(五)款要求的,經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授予碩士學位。逾期未申請的,學校將不再受理學位申請。
第三十六條各培養單位學位分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位提出建議。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建議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建議后,應當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該決定、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和申訴渠道。
第三十七條校學位委員會分別在6月和12月舉行會議,審議學位授予事項。碩士生所在培養單位應在會議召開一周前備齊學位申請的所有相關材料,報送至研究生院學位管理科。如未能及時提供必備材料,相關學位申請工作自動延期至下一次學位委員會會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同時廢止。本辦法與以往辦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級碩士研究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