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確保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 號)、《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2009? 3 號)、《華中科技大學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所有申請學位人員,均須將學位論文提交學校“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系統”進行檢測。保密論文除外。
第三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檢測工作統一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負責組織。
1.檢測安排在學位論文評(第四條 檢測程序及要求 )審前進行。申請學位人員應按時將導師審核通過的定稿論文電子版通過研究生院信息管理系統上傳,上傳的定稿論文格式應為 PDF 版本。
2.學位論文使用簡體漢字書寫(外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的學位論文除外),國際研究生可使用英語書寫。
第五條 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
學校以檢測報告中“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文字復制比”(以下簡稱“總文字復制比”)、“檢測系統自動分段的段落文字復制比”(以下簡稱“段落文字復制比”)為主要依據對檢測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
1.總文字復制比≤10%且段落文字復制比≤20%者,通過學位論文檢測。
2.10%<總文字復制比≤20%者,或20%<段落文字復制比≤30%者,由導師結合核心章節文字復制比等相關情況,負責審查并認定學位論文內容中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根據認定結果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如果導師認為無需修改,則導師簽字認可;如果導師認定需要進行修改,則修改后進行復檢。
3.20%<總文字復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復制比≤50%者,按學科門類做如下處理:
(1) 申請理學、農學的學位論文:20%<總文字復制比≤ 40%者,或30%<段落文字復制比≤50%者,延期半年,進行修改。半年后將修改的學位論文重新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2) 申請工學、醫學學位的學位論文:①20%<總文字復制比≤30%者,或30%<段落文字復制比≤50%者,學位申請人必須對論文修改。修改后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總文字復制比仍>10%、或段落文字復制比仍>20%者,延期半年,進行修改。半年后將修改的學位論文重新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②30%<總文字復制比≤40%者,延期半年,進行修改。半年后將修改的學位論文重新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3) 申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學位的學位論文:20%<總文字復制比≤40%者,或30%<段落文字復制比≤50%者,學位申請人必須對論文修改。修改后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總文字復制比仍>20%、或段落文字復制比仍>30%者,延期半年,進行修改。半年后將修改的學位論文重新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4.40%<總文字復制比≤50%者,或段落文字復制比>50% 者,延期一年,進行修改。一年后將修改的學位論文重新進行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5.總文字復制比>50%者,學位辦將組織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專家進行認定并處理,認定及處理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備案。
6.學位論文被認定為抄襲的,取消學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停止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兩年;扣減下年度院(系)相應招生指標。
7.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引文不規范的,學位申請人必須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延期一年。一年后將修改的論文重新檢測,檢測通過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停止指導教師招生資格一年,扣減下年度院(系)相應招生指標。
第六條 所有學位論文的修改和重檢工作應限定在最長學習年限內。
第七條 對學位論文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院(系)可在學校規定基礎上提出更高要求,由院(系)審議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若研究生和導師對檢測結果有異議,可書面提出申請,填寫《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檢測結果申訴表》,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由專家組給出最終認定結論。
第九條 檢測通過后,在評審或答辯后學位申請人如果對論文又做了重大修改,則需重新向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提交論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的認定與處理按本文件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最終提交的歸檔論文紙質版和電子版必須一致。抽查中若發現不一致者,視情形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授予學位者,可撤銷其學位。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檢測及處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