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高質量的MPA研究生導師隊伍,提高MPA研究生培養質量,結合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相關管理規定以及MPA研究生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根據MPA教育的特點,MPA研究生導師采用論文導師和社會實踐導師相結合的雙導師制,論文導師負責MPA研究生論文寫作,社會實踐導師負責指導論文實踐性指導,其中以論文導師為主負責論文指導工作。論文導師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定批準具有碩士導師資格;社會導師必須具備豐富的公共管理實踐經驗,一般以具有副廳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或者是具有博士學位的正處級領導干部為主。
第二條MPA研究生導師必須參加科學研究工作,具有比較穩定的研究方向,并積極參與政府和公共部門的實際工作。
第三條實行MPA研究生與論文導師雙向選擇制度。MPA研究生完成核心課程后參加雙向選擇,根據自己的研究問題和論文導師研究方向填報選導師志愿,報MPA教育中心,MPA教育中心統籌確定每位研究生的論文導師。社會實踐導師由MPA教育中心進行分配。
第四條MPA指導教師根據職稱和年限不同,所分配的論文指導數量也會不同,論文指導數量只有上限,沒有下限,對于新導師原則上是分配1名,如果出現當屆MPA研究生較多或者被學生選擇較多的情況,會酌情考慮適當增加名額。總體而言,教授的指導上限原則上每屆是5名,副教授的指導上限原則上每屆是4名,具體名額會根據當屆MPA研究生的數量和其他情形,在兼顧公平和均衡的基礎上適當調配。對于指導學生獲得優秀論文的教師,將適當增加指導名額作為獎勵(總量不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五條MPA研究生論文必須是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系統完整的科學研究成果。導師要教書育人,全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貫徹“因材施教”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負責指導研究生選擇論文題目,指定專業方向,制定調查研究和寫作計劃,對論文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并按照MPA中心的要求填寫論文指導相關表格。
第六條論文初稿完成后,導師應認真批閱,提出詳細修改和完善意見。論文正式復印前要仔細核查內容和格式,保證送審論文達到海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質量要求。對于不合格論文不能提交評閱和答辯,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論文答辯。
第七條MPA研究生導師有權對研究生的結業、肄業、論文答辯、學位申請和紀律處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有正當理由,經MPA教育中心批準,可中止對研究生的指導。
第八條當MPA研究生導師不能繼續指導研究生完成論文時,MPA研究生可以向學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更換指導老師。
第九條MPA教育中心須對導師的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管理,對認真負責、培養質量高的導師予以表彰并獎勵,對論文審查或評閱數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必要時暫停指導MPA研究生。
第十條本規定由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