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與政府的合作與互動,建設開放型MPA培養模式,汲取社會智力資源開展MPA教育,加強兼職教師管理,提高MPA培養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MPA研究生兼職教師一般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大型企事業單位以及非政府公共組織的領導干部,在某領域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進行MPA課程的準備和教學以及論文指導。
第二條MPA教育中心負責兼職教師管理工作,與兼職教師簽訂聘任協議。海南大學MPA教師聘用以學期為單位,由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辦公室擬訂擬開設課程表,凡符合兼職教師資格要求,愿意并有能力承擔教學任務的人員,均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請。
第三條應聘人員需填寫《海南大學公共管理碩士(MPA)兼職教師任課資格審批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報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
第四條根據聘任協議要求,須按照《海南大學MPA任課教師管理規定》開展MPA教學工作,兼職教師應接受相關的教學檢查、聽課、考評等。
第五條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每學期開學前召開兼職教師教學工作會,介紹教學和管理的特點、有關規章制度,校歷安排等。提供教材、多媒體教學資源、課程表等相關資料,并提出對兼職教師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經考察、測評證明不能勝任教學的兼職教師,中心將及時進行調整,以保證教學質量和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七條本規定由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