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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我校研究生培養工作實行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學院、研究院、中心)兩級管理,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負責研究生培養的具體工作管理和實施,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生院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持中國傳媒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材料(戶口、工資關系、組織關系等),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長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入學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研究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審查合格者予以辦理入學手續、注冊學籍。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 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出具證明在一年內可以治愈;

  (三) 申請進行休學創業;

  (四) 申請在入學前進行境外學習;

  (五) 申請在入學前進行社會實踐;

  (六) 其他特殊原因。

  新生應在開學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申請批準后一周內離校。

  應征入伍者,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其他情況申請者,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

  第七條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在上一學期結束前兩周內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期內治愈康復者,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康復診斷證明,符合學校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出現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或嚴重學術品德問題、影響惡劣者,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校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 所獲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 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 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退回生源地自主擇業,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單位;情節嚴重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一) 報考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重違紀行為;

  (二) 入學前隱瞞、錄取后被發現有嚴重政治、經濟、學術品德問題;

  (三) 入學三個月內在身心健康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復查中發現學生身體和心理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含精神專科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者,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六條保留其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含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取得學籍的研究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須繳納齊本學年各項費用。未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各項費用或不符合其他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含)以上未注冊者,按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研究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按培養方案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參加科研、學術活動和教學、社會實踐,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遵守考試紀律,遵守實踐考核和學位論文答辯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研究生應按所在學科的培養要求,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在每學期開學初正式辦理選課手續。未正式辦理手續而旁聽的課程,不得參加考核。

  第十二條研究生選修國內其他高校研究生課程,須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并辦理有關手續,成績單須由開課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門蓋章,成績合格方能取得學分。赴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學習者,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課程認定及學分轉換。研究生選修網絡課程,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課程認定,成績合格方能取得學分。公共課和學校已開設課程原則上只能在我校學習。

  第十三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培養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折算為實踐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四條研究生應在規定期限內參加考核。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通過方能取得規定學分。考核成績采用學分、分數(百分制)、學分績點并行記錄,一律真實、完整地記入研究生成績單,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研究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可以申請緩考。緩考應由本人提出申請,附相關證明,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經批準緩考者應參加同一課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核記分。緩考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核者,均以曠考論。

  研究生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總學時數的四分之一,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登記為零分。凡曠考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者,須重修該課程。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或重修所獲成績,在成績單上予以標注;補考通過,該課程成績記為六十分(百分制)。

  第十六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相應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良好者,可允其補考或重修該課程。

  第十七條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學分,學校予以承認并保留兩年;學生重新參加我校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我校,符合入學專業培養要求的已獲學分,學校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研究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學業處理或紀律處分。研究生違背學術誠信者,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學業處理或紀律處分,嚴重者可取消其學位、榮譽稱號等。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方向):

  (一)因專業(方向)調整或導師變動,影響繼續培養;(二)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在原專業(方向)學習;

  (三)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因自身情況確需轉專業(方向);

  (四) 其他特殊原因。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者,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條研究生轉專業(方向)應在第一學年結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原則上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不受理非全日制研究生轉專業申請。不受理研究生跨一級學科轉專業申請。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轉專業(方向)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且征得擬轉入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通過擬轉入培養單位專業考核,落實培養條件后,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轉專業應事先取得定向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應在我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者,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個學期或距離基本學制規定應畢業時間不足一年;

  (二) 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標準高于我校;

  (三)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

  (四)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

  (五) 無正當轉學理由。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申請轉學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 轉至外單位:研究生轉學原則上在北京市所在高校或科研單位進行。個別無法解決者,可轉到京外院校或科研單位。接收單位必須具有相應學科專業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轉學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且征得擬轉入單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示。轉至京外單位者,須報北京市教委審批。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轉學條件進行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者,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二) 外單位轉入:轉入者須持有原培養單位同意轉出證明和在原培養單位學習期間所有考試的成績單及鑒定(從京外培養單位轉入的,還須提供轉出單位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出證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轉入條件,且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同意,落實導師后,報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報北京市教委審批,并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示。須轉戶口者,由北京市教委將有關文件抄送本市戶籍管理部門。轉學完成后三個月內,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分階段完成學業。第二十五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 因病經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30天;

  (二) 一個學期內請假時間累計超過30天;

  (三) 在校期間生育;

  (四) 在校期間創業(創業界定參見《中國傳媒大學學生就業創業管理規定》);

  (五) 因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研究生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休學應辦理學籍異動審批手續,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不滿一個學期的按一個學期計算。休學滿一個學期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個學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因病經批準休學者應離校或回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應于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復學手續,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學,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開具“可以正常學習”診斷證明,如有特殊情況需經校醫院或其他

  相關部門復查合格,經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證明,經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取消或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保留學籍:

  (一)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二) 經批準因公出國(境)聯合培養或執行合作科研任務,出國(境)前須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在外學習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三) 在校學習期間辦理因私出國(境)留學,出國(境)前須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在外學習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保留學籍應辦理學籍異動審批手續,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研究生保留學籍原則上以學期為單位,不滿一個學期的按一個學期計算。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學籍期間,研究生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或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應于保留學籍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復學手續,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第六章 退學第三十三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

  (二)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或復學申請批準后逾期兩周未到學校報到;

  (三)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四)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六) 全日制研究生在學期間未經批準,擅自接受任何單位聘用從事全職工作;

  (七) 不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應繳費用;

  (八) 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三次考試均未通過;

  (二)碩士基本文獻考試三次考試均未通過;

  (三)學位課程累計兩門次經補考或重修后不合格;

  (四)學位論文中期考核兩次未通過。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者,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應予取消學籍。

  第三十七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對做出退學處理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七天后即視為送達。研究生應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第三十九條退學和取消學籍的研究生辦理完離校手續后,經本人申請,學習滿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個人培養計劃規定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研究生退學和被取消學籍后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退回原單位。

  (二) 高考后連續就讀的研究生,中途退學后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可向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申請辦理就業手續,并在《就業報到證》上注明“退學”;超過規定期限的,不再辦理就業手續。如前一學歷已經辦理報到證,則直接轉回就讀前檔案所在地人才中心或戶籍所在地人才中心(按照在職人員辦理)。

  (三) 退學和被取消學籍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獎學金、公費醫療等在校研究生各項待遇。

  (四) 研究生退學后學費處理按《中國傳媒大學學費、住宿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對退學或被取消學籍有異議者,參照《中國傳媒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退學或被取消學籍后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畢業、延期、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碩士研究生學制為兩年或三年(根據各專業培養方案確定)。博士研究生學制為三年。兩年制碩士研究生的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延期在內)為四年;三年制碩士研究生的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延期在內) 為五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延期在內)為八年。

  碩士研究生休學創業者在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基礎上增加兩年。

  第四十四條提前完成個人培養計劃和學位論文、成績優秀的三年制碩士研究生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畢業。研究生提前畢業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博士研究生和兩年制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得提前畢業。第四十五條研究生在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內完成個人培養計劃,滿足學分要求,通過課程學習、科研訓練和學位論文工作的全部環節,表現良好,教育質量監控達標,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研究生完成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成績合格,已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按結業處理,頒發結業證書。在未超出最長有效修業年限的前提下,如答辯委員會建議其修改論文,補行答辯,經結業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碩士生可在三個月以后至一年內補行答辯一次,博士生可在六個月以后至兩年內補行答辯一次。研究生補行畢業論文答辯通過,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同時收回已發結業證書。畢業時間和學位授予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在規定最長有效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個人培養計劃規定學習任務者,按前款規定發給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退學學生,學校按前款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七條研究生應在基本學制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經短期延長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適當延長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延期期限累計最長為兩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累計最長為五年。研究生延期,應于原定畢業日期所在學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學業者,按前款規定發給學習證明、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延期期間,學校不撥付培養費,不發給獎學金,不提供住宿。

  第四十八條提前畢業、結業或肄業的研究生,須自畢業、結業或肄業之日起一周內辦結離校手續。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條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所需個人信息,應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如有需要,學校向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核查。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學校取消其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者,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后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

  學校核實后應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20級研究生開始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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