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工作實際和學科專業培養特點及要求,就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安排事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總體原則
在學校關于研究生指導教師安排要求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學院實際,提出以下幾項原則:
(1)學科專業對口。指導教師應選擇與自己教學及科學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學科專業指導碩士研究生。
(2)師生雙向選擇。碩士研究生擬錄取后,就可以根據所報學科結合自己的研究方向選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可以結合自身學科專業優勢及研究生特點選擇擬指導的碩士研究生。采取雙方自愿的原則,合理確定指導教師。
(3)適度指導幅度。根據學院學科專業關聯性特點,每位指導教師原則上指導學科專業的數量不超過2個,逐步固化指導教師主要指導的學科專業,并有不超過2個輔助指導的學科專業,進一步凝練指導教師的研究方向。
(4)學院擇優選配。對工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學院可以結合指導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由學院擇優、均衡、公平選配指導教師。
二、具體規定
(1)凡經學校學位委員會認定(評定)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資格的教師,均可以承擔碩士研究生的指導工作。未經學校學位委員會認定的,不得安排指導碩士研究生指導工作。具有博士學位的優秀年輕教師,在未取得學校認定資格之前,可以經申請、審批同意后協助相關指導教師指導碩士研究生。
(2)以目前國家干部退休年齡規定為基礎,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在退休前指導完成所有的指導任務,退休前三年起,不再安排碩士研究生指導任務。即男教師及正高職女教師年滿57歲就不再安排新的碩士研究生指導任務,副高職女教師年滿52歲就不再安排新的碩士研究生指導任務。具有博士生指導資格的可以順延5年。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調整時,從其規定進行調整。
(3)學院每位指導教師應填寫指導學科專業表,并注明主要指導的學科專業。每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科專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個。指導的學科專業一經確定,原則上三年內不再調整。學院每3年對指導教師指導學科專業重新進行摸底、調整。
(4)按學校規定,每位指導教師每屆指導碩士研究生的數量不得超過6人。但指導應用型單考生、工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等學校特殊規定的,可以不受6人名額的限制,但總體上需從嚴控制指導人數。學院逐步爭取使每個學科專業的招收人數在學院指導能力范圍內,特別是會計學和專業會計。對承擔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當年科研項目任務較重,需要增加指導碩士研究生數量時,可以提出申請,經學院核準報研究生院同意后,最多再增加不超過4人。
(5)為加強對在職應用型學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包括工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等,學院可根據指導教師研究方向,選擇具有社會實踐經驗、熟悉行業發展實際、具有豐富指導經驗和責任心強的指導教師。但每屆指導工商管理碩士的人數不超過4人,指導工程碩士的每屆不超過6人。隨著工程碩士招生規模的變化,可以適當調整招收人數限制。
三、其他規定
(1)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資格的教師,若不愿意繼續從事指導工作,應書面通知學院,經學院審核通過后可以不再承擔碩士研究生指導工作,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也一并予以注銷。
(2)學院指導教師在連續三年內沒有接受新的碩士研究生,應取消其碩士研究生指導資格。若想重新從事指導工作,需經學校學位委員會通過其碩士導師指導資格。
(3)專業型碩士研究生校外指導教師的安排,原則上由校內指導教師提出,經協商后確定。
(4)學院原則上不安排院外其他學院指導教師指導本學院招收的碩士研究生。
(5)學院外聘教師擬指導碩士研究生,必須經過學校學位委員會資格認定后,方可安排指導工作。
本管理規定經學院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