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學術紀律、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長安大學注冊學習的各類博士生、碩士生、本科生和來華留學生,以下統稱學生。研究生院、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國際教育學院分別負責受理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和來華留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研究生院、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國際教育學院以下統稱管理部門。
第二章學術不端行為的形式
第四條一切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根據《長安大學學生學術行為規范》,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
(一)剽竊:將他人已公開或尚未公開的新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包括評審他人材料中所獲得的學術信息作為自己的成果發表的行為等;
(二)抄襲:將他人論著中的內容,抄錄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處;引用他人成果時雖注明出處,但所引用的內容構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將外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翻譯改寫作為自己著作的內容,而不加明顯的注釋的行為等;
(三)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與計算結果,故意選擇性地忽略某些實驗結果,或添加、偽造數據資料;改動實驗圖表造成結論改變或誤導讀者的行為等;
(四)不當署名:未做出實質性的貢獻而獲得署名權;未按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做出實質性的貢獻而未獲得署名權等;
(五)一稿多投:以內容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兩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發表;將一項工作拆成有高度相似性的兩篇或多篇論文發表在不同刊物上,而相互間又不引用等行為;
(六)其他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三章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五條任何人都具有對事實上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原則上只受理實名舉報事件。對匿名舉報者,視舉報內容查實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對于在公開媒體上的非實名揭露,將對揭露事實進行核實后決定處理方案。
第七條違反學術規范的,視情節和后果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處分。若為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的同時,應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調查處理過程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能參加整個調查處理過程。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也有權提出理由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經認定回避理由成立,則應予以采納。
第四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九條管理部門在接到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后,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對舉報正式立項調查。不予立項調查的,應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對正式立項調查的事項,由管理部門通知被舉報人所在學院,學院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也可以是校外相關學術領域的專家)對投訴的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接受調查,提交書面報告和所有相關材料。調查小組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交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學院依據調查結果,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將書面處理報告連同調查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交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將相關材料提交有關委員會,有關委員會負責審定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符合談話程序,談話應由2名教師同時在場。
第十二條 經有關委員會審定后,按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程序,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由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按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處分、處理決定作出后,要及時送達違紀學生本人,違紀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時,必須在處分、處理決定送達單上簽字。拒絕簽字的,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情況通報和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為發揮學術不端行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學校對違紀學生作出的處分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布。學院在收到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后要做好相應的教育工作,處分決定書必須放入違紀學生檔案。
第十五條 凡需要通過文件、簡報或媒體向公眾公開的內容,經審核后由學校統一對外發布。
第十六條 對于在媒體公開報道的涉及我校人員違反學術規范的事件,在學校未作出事實認定或未作出正式處理決定之前,一般不做實質性公開報道。
第六章申訴和復審
第十七條 處分、處理決定送達違紀學生本人后,違紀學生對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在接到申訴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違紀學生作出答復。對違紀學生的申訴,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相關部門對違紀事實進行復查后,報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清楚、處分恰當,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及時通知申訴人;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有誤、處理不當,須及時按處理程序重新處理;經過核實無違紀事實的,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第十八條 違紀學生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在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以前,除非公開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的學位論文和畢業論文涉嫌作假的,按《長安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學生工作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