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重慶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重慶大學學籍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本辦法所稱學籍管理,是指對研究生入學與注冊,學制與學習年限,課程選修、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轉學與變更導師,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與證書等學籍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研究生學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研究生院負責統籌全校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學院、研究中心(院、所、室)等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籍的具體管理工作。學校相關部門根據其職責分工及管理范圍,協助做好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內,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相關材料辦理入學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浫⊥ㄖ?、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
?。ǘ┦欠襁`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
審查合格的,準予辦理入學手續,注冊后取得學籍。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浫∈掷m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ǘ┧@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ㄈ┍救思吧矸葑C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ㄋ模┥硇慕】禒顩r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如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初審、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按本次新生的要求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以及逾期不能康復的,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隨當年新生報到,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服兵役),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條研究生應當在每學期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事先向導師及培養單位請假,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研究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條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者3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直博生學制為5年。
第十一條碩士研究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6年。
研究生因服兵役或創業休學,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達到最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根據情況,應當以畢業、結業或者肄業等形式結束學業。
第十二條三年制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個人教學計劃,學業成績優秀、科研業績突出的,可申請提前答辯,提前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四章考勤與請假
第十三條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報到注冊,按照個人教學計劃參加課程學習、中期考核、科學研究與論文寫作等教育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作曠課處理。理論課、實驗課曠課的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實習、實踐、科學研究與論文寫作曠課的按每天6學時計算。研究生曠課違紀的,按照《重慶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擅自離校。因故需要離校的,應當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及必要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必須提供校醫院診斷證明。
請假不滿2周的,由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請假2周至4周的,由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請假4周以上的,應當休學。
請假期滿后,應當及時返校,并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五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需出國(境)交流學習的,應當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按時返回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培養單位報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教育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新生入學2周內,應當根據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及學分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教學計劃。
經導師同意,研究生可以在每學期開學3周內調整個人培養教學計劃中的未修課程,由所在培養單位審批。
第十八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形式,考核方式由教學團隊、課程組或者課程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研究生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課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可以緩考。
第二十條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級制、兩級制。
課程成績百分制對應五級制的換算規定為:0-59為不及格,60-69為及格,70-79為中等,80-89為良好,90-100為優秀。
課程成績五級制對應百分制的換算規定為: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0分。
課程成績兩級制對應百分制的換算規定為:合格為85分,不合格為50分。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的外國語等課程如滿足本校免修規定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免修申請。免修課程成績換算為85分。
第二十二條所修課程與必修環節成績不及格或者“缺考”“緩考”的,應當重修,學校不單獨組織補考。成績已經合格的課程不允許重修。
第二十三條課程成績記載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匦拚n程取得的成績注明“重修”字樣。
?。ǘ┱n程考核缺考的,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缺考”字樣。
(三)課程考核違紀或者作弊的,成績無效,并注明“違紀”或者“作弊”字樣。
?。ㄋ模┭芯可蛲藢W等情形中止學業,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考入本校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培養單位認定,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原則上應當在第三學期完成所有課程的學習,提交學位論文選題報告。
學校制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相關管理辦法,對研究生進行中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辦法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培養單位根據學科、畢業等予以規定。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培養單位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八條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培養單位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將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做出限制。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對考核成績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查卷。申請時間為成績公布后1周內,假期中公布的為開學第1周內。培養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周內回復。
第六章轉學、轉專業與變更導師
第三十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ǘ┯傻蛯W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外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本校,應當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本校相關專業所在學院和導師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本校研究生申請轉出的,應當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供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的書面文件,經所在學院和導師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核,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對擬同意轉學的研究生,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準予轉學。
外校研究生轉入本校后3個月內,學校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轉入本校學習的研究生,在原學校獲得學分的課程,按照本校相關專業培養方案認定。
第三十五條申請轉學的研究生,尚未辦結有關手續前,應當在原學校繼續學習。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科專業完成學業。確因專業調整、導師調動以及具有專業特長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可以在同一個學科門類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者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ㄒ唬┊厴I學年的;
?。ǘ┮試覍m椨媱潯⒄疹檶I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ㄈ﹪矣邢嚓P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ㄋ模┥暾埗无D專業的。
第三十八條在校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變更導師。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原則上只能在培養單位同一學科專業內申請變更導師。接收導師不得超過招收研究生限額。
變更導師的,由培養單位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申請變更導師:
(一)導師調離學校的;
?。ǘ熞蚪】翟虿荒芾^續指導的;
?。ㄈ熞蚱渌驘o法實際指導的;
?。ㄋ模┯蓪W?;蛘吲囵B單位決定必須變更導師的。
變更導師有異議的,由所在培養單位協調和決定。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學:
?。ㄒ唬┭芯可虿〔荒軋猿謱W習,提供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需休養的;
?。ǘ┨峁┬at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女研究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
(三)因創業或者參與國家政策支持項目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必要證明,需要休學的;
(四)出國(境)交流學習超過3個月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在申請休學前應繳清在校學習期間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除因服兵役和創業的研究生,單次申請休學時間不超過1年,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相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供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培養單位審查,報研究生院審核后準予復學,辦理注冊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校研究生服兵役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申請創業休學的,最長保留學籍3年。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經學校公派項目出國(境)交流學習的,應當按照項目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由培養單位、導師或者個人渠道等出國(境)交流學習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出國(境)超過3個月的,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出國(境)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退學或者保留學籍,最長保留學籍2年,逾期取消學籍。
第八章退學
第四十六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取消學籍:
?。ㄒ唬W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ǘ┬輰W、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的;
(四)未經培養單位批準擅自離校2周以上或者連續1個月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绰男袝壕徸允掷m,超過2周未到校報到注冊的;
?。┍救松暾埻藢W的;
?。ㄆ撸┏鰢ň常┕プx學位,超過保留學籍年限的;
?。ò耍┡囵B單位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者無法完成學位論文的。
第四十七條退學的研究生,經導師、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后,由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并附相關材料,送研究生院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因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退學的,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四十八條在對研究生做出退學處理前,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研究生做出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送達擬退學通知書,并告知研究生有權進行書面陳述和申辯。
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公告送達,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研究生在接到擬退學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處理部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退學處理,應當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退學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退學研究生的基本情況、做出退學的事實和證據、退學依據、申訴的途徑及期限、決定機關、決定時間,加蓋學校行政印章。
第五十條退學處理決定書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無法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退學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退學的研究生,按照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研究生被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的,在學校送達決定書之日起2周內辦清離校手續并離校,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研究生檔案退回定向單位,其他類型研究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條定向研究生申請辦理休學、退學手續的,應當出具定向單位證明。
第五十四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按照《重慶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五條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學分,完成必修環節,考核合格,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準予畢業的研究生,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學分,完成必修環節,考核合格,但學位論文未達到畢業要求或者答辯未通過,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結業后,碩士研究生可以在1年內、博士研究生可以在2年內向學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的,換發畢業證書。
換發畢業證書后申請學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連續學習滿1學期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的,在證書頒發之日后2周內辦清離校手續并離校。
第十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錄取類別和學習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及時完成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所在培養單位核實后上報研究生院,經審查通過后予以更改。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
第六十七條本校2016年之前招收的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港澳臺研究生、國際研究生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吨貞c大學研究生變更導師的管理規定》(重大校研〔2016〕40號)《重慶大學超期學習研究生學籍處理暫行辦法(試行)》(重大?!?015〕249號)《重慶大學研究生院關于對在校研究生轉專業的補充規定》(重研院〔2007〕42號)同時廢止,學校原研究生學籍管理相關內容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