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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規范研究生管理行為,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具有重慶大學學籍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研究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當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內,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相關材料辦理入學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不報到的、提供材料不符合學校規定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在短期內能治愈的,或者因創業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服兵役)的,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如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研究生應當在每學期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到所在學院、研究中心(院、所、室)等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事先向導師及培養單位請假,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二節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者3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直博生學制為5年。

  第十四條碩士研究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6年。

  研究生因服兵役或者創業休學,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五條三年制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個人培養計劃,學業成績優秀、科研業績突出的,可申請提前答辯,提前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三節考勤與請假

  第十六條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報到注冊,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參加課程學習、科學研究與論文寫作等教育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作曠課處理。研究生曠課違紀的,按照《重慶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擅自離校。因故需要離校的,應當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申請及必要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請假期滿后,應及時返校,并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八條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需出國(境)交流學習的,應當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研究生的考勤與請假銷假具體相關事項及程序,按照《重慶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教育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研究生對考核成績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申請查卷。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課程學習,提交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參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培養單位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二十六條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培養單位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做出限制。

  第五節轉學、轉專業與變更導師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科專業完成學業。確因專業調整、導師調動以及具有專業特長等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可在同一個學科門類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畢業學年的;

  (二)以國家專項計劃、照顧專業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三)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四)申請二次轉專業的。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變更導師。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導師的,按照《重慶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變更。

  第六節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學: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提供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需休養的;

  (二)提供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女研究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

  (三)因創業或者參與國家政策支持項目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必要證明,需要休學的;

  (四)出國(境)交流學習超過3個月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在校研究生除因服兵役和創業的,單次申請休學時間不超過1年,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相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供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培養單位審查,報研究生院審核后準予復學,辦理注冊手續。

  第三十四條在校研究生服兵役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申請創業休學的,最長保留學籍3年。

  第七節退學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取消學籍: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校醫院或者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的;

  (四)未經培養單位批準擅自離校2周以上或者連續1個月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超過2周未到校報到注冊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出國(境)攻讀學位,超過保留學籍年限的;

  (八)培養單位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者無法完成學位論文的。

  第三十六條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出具退學決定書。

  第三十七條退學的研究生,按照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被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的,在學校送達決定書之日后2周內辦清離校手續并離校,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研究生檔案退回定向單位,其他類型研究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學分,完成必修環節,考核合格,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準予畢業的研究生,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學分,完成必修環節,考核合格,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連續學習滿1學期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九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錄取類別和學習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學校、研究生有責任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間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學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研究生應當通過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團體或者其他正當方式向學校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自覺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學校發現研究生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及時告知家人,家人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第五十二條學校嚴格貫徹落實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三條學校實行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為研究生會、研究生社團組織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照《重慶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相關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五條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條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七條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設施、消防、安全等管理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畢業研究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研究生利益的行為,學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開展選拔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第六十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紀律的研究生,給予批評教育,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期限為6至12個月。

  第六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相關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條給予研究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保障研究生合法權利的原則;應當與其違紀行為的性質、過錯、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十三條受到紀律處分的研究生,處分未解除前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獎。

  第六十四條研究生違紀、違規的行為,按照《重慶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六十六條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七條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經合法性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研究生在處分期間無其他違規、違紀行為,處分期限屆滿,學校按規定程序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七十條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應當在接到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之后2周內辦清離校手續并離校,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六章申訴處理

  第七十一條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研究生提出申訴的,按照《重慶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七十三條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四條自處理、處分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屆滿”包括本數。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

  第七十七條本校2016年之前招收的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港澳臺研究生、國際研究生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規定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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