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五)違反學校和本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影響社會穩定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布謠言的,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組織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支持、策劃、組織、指揮或者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被處以警告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走私、洗錢,尚不夠處罰或者免于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與販毒、吸毒,引誘、強制他人販毒、吸毒,或者非法持有、生產毒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盜竊、詐騙、冒領、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違反相關法律尚不夠處罰或者免于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盜竊、詐騙、冒領、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為盜竊、詐騙等提供條件、作偽證或者窩藏贓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盜竊試卷、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盜用他人(含單位)賬號、密碼等信息,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不當得利,經請求拒不退換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六)侵占公款數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冒領他人酬金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以及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違反相關法律尚不夠處罰或者免于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對用語言挑逗或者用某種方式接觸他人身體肇事的:
1.未參與打架,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參與打架斗毆,但未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參與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對策劃、組織、指揮打架或者群毆的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或者用語言促使事態惡化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提供兇器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追逐、攔截他人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參與、組織賭博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無論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二)為他人提供賭具、賭資、賭博資訊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組織聚眾賭博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侵害學校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給學校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
(二)威逼、恐嚇、跟蹤騷擾、誹謗、侮辱、猥褻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
(三)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或者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
第三十一條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酗酒肇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者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私自從事、參與、代理違規經營活動或者做虛假廣告宣傳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觀看、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籍報刊和音像制品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非法制造、販賣、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和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違反本條規定,且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使用計算機或者移動通訊網絡有下列違紀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蓄意更改、盜用計算機網絡信息資源,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下載、復制、傳播、觀看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含有以上內容的網址、網絡鏈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違反本條規定,且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者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論文一稿多發,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有違背學業誠信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在競賽、評獎評優、綜合測評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篡改結果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利益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在實踐實習、作業、實驗或者選題報告等過程中,抄襲、篡改、偽造、編造、代寫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其他違背學業誠信的行為,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失信行為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擅自出借或者借用、謊報丟失辦理、冒名辦理學校學生證件、學校證明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二)蓄意涂改、偽造本人或者他人學校學生證件、學校證明、成績單、就業協議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假冒他人簽字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偽造印章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弄虛作假,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助學貸款等資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教學管理規定,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的,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11至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21至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1至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41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學期曠課10學時以內的,培養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曠課一天以實際授課學時計,集體活動每天按6學時計算。
第三十七條未經批準,一學期內連續或者累計不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或者科研活動,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達到3到5個工作日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達到6到10個工作日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達到11到20個工作日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達到21個工作日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工作日的計算不包括學校規定的假期。
第三十八條擾亂或者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及生活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違反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學校教育資源損害他人利益,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損壞、挪用、占用、埋壓、圈占、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破壞校園公共設施、公有財產或者環境衛生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在教學、實踐、實習等活動中,不遵守校規校紀或者不按要求擅自行為而造成后果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違反本條規定,且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違反學生團體、社會團體等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組織或者舉辦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沙龍、俱樂部等,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組織、參加非法社會團體及活動,組織或者參與非法傳銷、邪教,在校內進行宗教、迷信等活動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違反本條規定,且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對組織、參與、從事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擾亂住宿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違反學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娛樂等,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擅自調換、占用、出租、出借學生宿舍、床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未經批準在規定的宿舍關門時間后歸寢,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本人、協助他人采取不正當方式進出宿舍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四)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或者違規使用電器設備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七)因過失或者違規行為引起宿舍火災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
(八)在學生宿舍樓內焚燒物品或者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火種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帶入學生宿舍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攜帶寵物進入學生宿舍或者在學生宿舍喂養寵物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擅自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十二)有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的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本條規定,且嚴重影響學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以及學校保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執行;
(二)泄露國家秘密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學校保密規章制度,未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三條出(入)國(境)不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手續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對在涉外工作和外事活動中違反外事紀律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查處違紀事件中,知道事實真相的研究生應當依法作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調查取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處分:
(一)故意弄虛作假,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二)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對證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章處分權限、程序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調查研究生違紀行為,按照以下分工執行:
(一)研究生的違紀行為,由培養單位負責調查并提交研究生違紀材料至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違反治安、安全、消防、交通等法規以及涉及犯罪的行為,由保衛處及相關培養單位負責調查并提交違紀材料至研究生院;
(三)學校其他職能部門在管轄范圍內發現研究生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并提交研究生違紀材料至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違紀案件涉及不同培養單位的調查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協調。
第四十六條研究生違紀的調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調查內容包括事實核實,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等。通過視頻發現研究生各項違紀行為的,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
調查的情況應當制作調查記錄,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研究生違紀事實應當如實反映、提供材料,協助調查。
第四十七條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發現研究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應當向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及時提交研究生違規違紀事實材料;有關職能部門可以向培養單位提出處分建議。
第四十八條研究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給予研究生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處分建議,送研究生院審查,報學校研究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
(二)給予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處分建議,經研究生院審查,學校進行合法性審查后,送學校研究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發現已經生效的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學校可按照上述規定程序重新處理;
(四)特殊情況下,研究生院可以直接調查并提出處分建議,報研究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或者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前,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應當書面告知擬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分種類。
研究生在接到擬處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研究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
第五十條給予研究生紀律處分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受處分研究生的基本情況,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種類、依據及期限,申訴的途徑及期限,決定機關,決定時間,加蓋學校行政印章。
第五十一條擬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應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名并記明收到日期;研究生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上如實記錄拒絕簽字的情況和日期,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后,以留置方式送達。
無法送達研究生本人的,可以采取用掛號信郵寄的方式送達,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如實記錄原因和經過。
第五十二條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據《重慶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學校原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受開除學籍處分的研究生提起申訴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暫緩執行原決定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可暫緩執行。
第五十三條受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的,由所在培養單位負責考察,在處分期間確有悔改和進步表現的,處分期滿,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核查同意,送研究生院審核后,報研究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批準后解除相應處分。
解除處分有異議的,提交研究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解除處分應當制作解除處分決定書,加蓋學校行政印章。
第五十五條對研究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六條違紀研究生接到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后在申訴期內未申訴的,或者申訴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決定的,從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周內辦清離校手續并離校,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關部門、培養單位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本校2016年之前招收的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重大校〔2014〕459號)同時廢止。
下一篇:重慶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