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培養目標
以培養高水平拔尖創新人才為目標,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博士研究生學習期間應做到: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學風嚴謹,具有積極投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使命感和事業心,具有嚴謹的科研作風和鍥而不舍的鉆研精神,具備擔當奉獻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備較強的學術創新能力和跨學科解決關鍵問題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
(四)遵守《長安大學學生學術行為規范》。
(五)具有健康的體格。
第二章 培養工作
第三條 學制及學習年限
2018級以前博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自2018級起博士研究生學制變更為4年,直博研究生學制為5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
第四條 培養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養主要采取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研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實行以導師為主的指導小組負責制。重點培養博士研究生獨立從事科研工作能力和創造能力,并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加強相關課程的學習。博士研究生應在拓寬和加深基礎理論、專業知識以及掌握學科前沿動態的基礎上,學會進行創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掌握新的實驗手段,培養嚴謹的科學作風。積極參加校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拓寬學術視野,活躍學術思想。
第五條 培養方案
培養方案是進行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教學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主要依據。培養方案的制定應體現本專業博士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要求,明確博士研究生應掌握的本專業及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廣度和有關研究方向知識的深度。
培養方案應包括培養目標、研究方向、培養方式、學制及學習年限、課程設置及學分要求、培養環節、學位論文及學術成果等內容。
學院根據各學科的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經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研究生院批準備案后執行。
第六條 培養計劃
個人培養計劃是組織課程教學和考查研究生學業的基本依據。導師和指導小組應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則,指導博士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對課程學習、文獻閱讀、科學研究、學位論文等工作的預期目標及進度做出安排。培養計劃應在入學后兩周內制訂完成,由導師及學院負責審核。
第七條 培養環節與學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養環節應包括課程學習、科研實踐、學術交流、開題報告、中期考核、論文答辯等。總學分不應低于20學分,其中課程學習環節不低于16學分,其他必修環節不低于4學分。完成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學習及必修環節,修滿學分者,方能申請論文答辯。
(一)課程學習
1.公共基礎課(6學分)
(1)第一外國語(4學分)
第一外國語為非英語的須選修英語為第二外國語。
(2)思想政治理論課(2學分)
2.專業基礎課(至少8學分)
學科專業核心基礎課。
3.選修課(至少2學分)
包括專業選修課及公共選修課。
博士研究生課程選課人數在3人以下一般不予開設。
(二)其他環節
其他環節不低于4學分,包括科研實踐、學術交流、開題報告、中期考核、論文答辯等,各學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博士研究生應至少參加10次學術報告或主講2次學術報告。
第八條 校外修課
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單位在外地且在校內修課確實存在困難的,可申請跨校修課,修課學校應為“雙一流”建設高校。辦理校外修課手續的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并按相關表格提供申請修讀的課程信息,由導師及所在學院審核,研究生院審定。
(二)由研究生院出具校外學習課程委托函(附回執)。
(三)研究生院收到對方院校的回執后,即認定為研究生申請校外修讀課程通過。
(四)課程學習、考核結束后,對方院校應將該研究生的成績單(須有成績管理部門蓋章)密封后報送至我校研究生院,經研究生院認定后,成績方為有效。
研究生在校外修課時應嚴格遵守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若出現問題,由研究生本人及導師承擔全部責任,校外修課費用由研究生與導師協商解決。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九條 課程教學任務安排
(一)學院一般應安排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且教學效果好的教師授課,也可安排具有博士學位、外語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講師擔任授課教師。
(二)任課教師應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組織教學,并制定課程教學計劃,對上課及實踐教學計劃予以安排,在課程教學中應樹立“三全育人”理念,融入思政元素。
(三)各門課程在開課期間,不得隨意調課,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調課,任課教師應提出申請,經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調課、停課者,扣減相應工作量,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課程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要求組織命題并進行考核。試卷等考核資料留存于課程所在學院,待學生畢業一年后,方可銷毀。
(五)任課教師須在學期末將學生成績進行網上錄入,同時將打印并簽名的成績單提交課程所在學院存檔。
第十條 課程考核要求
列入教學計劃的課程,在課程結束后均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一律以百分制記分。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低于60分為不及格),成績在45分以上(含45分)應進行補考,在45分以下應進行重修。補考安排在課程開設學期的第四周進行,公共課補考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專業課補考由課程所在學院安排。重修考核與下一年級學生的正常考核同時進行,如果下一年度該門課程未能正常開設,則由研究生院會同學院組織補考。需補考或重修的學生,應在課程開設學期的第一周向研究生院或課程所在學院提交申請,未提交申請者,不得參加補考或重修。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學位論文開題報告應在第三學期內完成并提交所在學院。博士研究生應在導師及指導小組的指導下確定研究方向,在廣泛閱讀文獻資料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組織開題報告評議會,并填寫開題報告評議表。評議組由3~5名熟悉本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就選題的科學根據、目的意義、研究內容、研究方法、選題條件等做出論證評議,開題報告評議表由學院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中期考核
為確保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及時解決課程學習和論文開始階段的問題,保證學業的順利完成,對博士研究生進行中期考核。
(一)考核時間
中期考核安排在第四學期進行。
(二)考核內容
1.研究生匯報入學以來的思想品德與專業學習方面情況,對本專業知識、所研究方向前沿的掌握情況等。
2.課程學習及其他必修環節完成情況。
3.學位論文進展情況。
未通過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中期考核材料由學院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
為使博士研究生充分聽取同行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博士學位論文質量,實行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制度。學位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具體要求按照《長安大學碩士與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安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規定》(長大研〔2019〕3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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