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學籍是研究生依法利用學校資源進行學習和相關活動并履行相關義務的基本依據。研究生的學籍通過注冊取得。
第五條 新生應憑錄取通知書及符合學校招生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等相關材料,按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需憑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在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1-2年。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憑入伍通知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并經校醫院核查,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七條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校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本人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注冊的,須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制度》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能按期注冊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有關費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紀律、考勤與考核
第十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按學校有關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為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按照校外聽課有關規定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后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學校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經教育表現較好,可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請假制度》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缺席和請假未準的,按曠課論處;情節嚴重的,根據《長安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確定后,原則上不得變更。導師如因客觀原因(身體原因、退休、調離、長期出國、被學校撤銷導師資格等)不能繼續指導學生,或因學生研究方向調整、無法在原導師指導下繼續完成學業的,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因研究生方向調整申請變更導師的還須由學院安排3名同行專家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六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學科或領域)申請。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學科或領域)者,須經所在學院和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健康原因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九條 研究生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申請人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經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條件同意接收的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學業者,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申請休學。研究生休學由個人提出申請,導師簽署意見(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單位或定向單位簽署意見),經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因病休學需提供校醫院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第二十一條 根據校醫院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建議認為研究生應當休學的,學校可以決定研究生休學。研究生拒絕休學者,學校可視情況強制休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1年。對于因創業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限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休學研究生應辦理離校手續。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的研究生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對于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新學期開學后1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審核、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復學。如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時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不予辦理復學,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能完成學業的;
(二)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按期申請復學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經學校審查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的,應提交校研究生學歷審定委員會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則采取在校內網站公告送達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長安大學學生聽證與申訴規定》進行申訴。
第三十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退學決定生效后2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自2018級起執行),直博研究生學制為5年,最長學習年限均為6年。碩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因創業休學的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研究生提前完成學業,符合提前答辯有關規定的,允許申請提前答辯。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而未能授予學位者,必須以畢業、結業、肄業等形式之一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等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時,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僅獲準畢業或結業后,可根據《長安大學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實施細則》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學位。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對學滿一年以上,未完成課程學習等必修環節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的研究生,必須辦理延期畢業手續。辦理延期畢業須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批,延期畢業期限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執行。
在籍就讀的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原《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長大研〔2017〕2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