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一、為了加強我校非學歷教育辦班的管理,促進我校非學歷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條例。
二、非學歷教育是我校高等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非學歷教育辦學活動是我校服務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我校非學歷教育包括大專及以上層次的各類教育培訓、課程輔導、考試助學等辦班活動。它不頒發國家各類高等教育文憑,不授予學位證書。
三、我校的非學歷教育辦學單位包括各專業學院和經學校批準的辦學機構。上述辦學單位單獨或以我方為主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活動,根據學科層次、招生對象分屬學校各歸口部門管理。
學校設立非學歷教育管理委員會對各類非學歷教育辦班實行指導、統籌、評估和審議;制定相應的行政條例,以規范我校非學歷教育辦班活動,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四、學校非學歷教育委員會設以下歸口管理部門:
1、屬研究生教育層次的辦班活動(含報考研究生的考前輔導班)歸口研究生處管理;
2、以外籍學員為服務對象或出國留學為直接目的短期的辦班活動歸口國際交流學院管理,港澳臺學生由校港澳臺辦公室管理;
3、以在校全日制本科、高職生為服務對象的辦班活動歸口教務處、高職學院管理;
4、凡以社會學員為服務對象且本科層次及以下的辦班活動歸口成教學院管理。
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轄內各辦學單位的資質審查,受理辦班申報,審核招生宣傳及咨詢內容,協助報名工作并對教育過程和質量進行評估等監管工作。
五、學校對非學歷教育實行統一的辦學許可證制,并委托成教學院受理申請。
我校各辦學單位應向成教學院提出辦學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頒發上海大學非學歷教育辦學許可證。
學校頒發的上海大學非學歷教育辦學許可證對辦學主體、辦學專業、有效期限及責任人等作出明確表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生效。
六、學校對非學歷教育辦班實行一班一報制。持有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單位,根據辦學層次、招生對象,其辦班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受理并實行一班一報制。辦班申請批準后,由歸口管理部門與校辦、教務處、財務處等部門聯系、協調,根據學校教育資源使用情況提供部分辦學條件,并通知辦班主體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同意的辦班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通過校園網統一向社會公布項目名稱、專業教學內容、辦班日期、收費標準、招生人數、辦班分管領導和項目責任人等信息。不經校園網向社會發布的招生信息,學校不予承認。
未經我校歸口管理部門批準的以上海大學或下屬學院(機構)名義所舉辦的校內外此類辦班均屬違規。對此,學校相關管理部門不得提供教室、宿舍、機房等教育資源,財務處不提供收費收據,學校有關部門將追究辦班當事人和主管人的責任。經批準同意的辦學項目若需要提供10周以上的校內住宿條件,社區、后勤等部門應根據實際可能并經主管校長批準后,才能與辦學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七、我校非學歷教育辦學單位參與以校外辦學單位為主的合作辦班活動,不得冠以上海大學或下屬學院(機構)名義招生,學校不提供收費收據。此類合作辦班事先也須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我校非學歷教育辦學單位利用外單位教學和生活條件舉辦非學歷教育班,需向歸口部門提出申請。歸口部門實地考查后作出評估,提出批復意見。
二、資質審查及辦班申報手續
八、各學院自然獲得舉辦與本學院所設專業相同、相關內容的非學歷教育辦班的資質,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此學院所承擔的普高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任務和辦學條件界定其辦學的專業范圍。學院在校內舉辦與本學院所設專業不相關的非學歷教學班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請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另發書面同意書。
九、每年三月對各辦學單位進行辦學審查或復查。
十、各類非學歷教學班均需按非學歷辦班流程圖(附后)進行報批。
各非學歷教育辦班,其材料報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在收到“非學歷辦班申報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十一、歸口管理部門的審批內容
1、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對辦班的專業內容、任課教師資質、使用教材、收費標準、廣告宣傳內容等進行審核。
2、校區相關管理部門主要對所需使用的教室、使用10周以內的宿舍、后勤服務及治安等需學校(校區)提供資源、協調關系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批。
十二、凡須印制、刊播招生廣告及宣傳材料的辦班,應填寫歸口管理部門印制的招生廣告登記表。
登記表隨同辦班申報表、招生簡章送歸口管理部門,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后按市教委有關規定報批,刊播內容以審批同意內容為準。
十三、我校辦學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歸口管理部門可不批或緩批辦班申報:
1、申報資料不全;
2、上一年度辦學經費尚未與學校財務處辦理結算手續;
3、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承諾條件等違反國家和我校有關規定或明顯與客觀條件不符;
4、辦班過程可能擠占學校緊張的教育設施、師資,影響學校正常教育秩序;
5、教學和學生管理不到位,出現重大事故而受到停止招生處罰,且在停招期內。
三、教學管理
十四、各辦學單位應設一名負責人分管非學歷教育辦班,全面負責辦學質量;應配備具體負責人實施教學管理;應聘請班主任,并按非在籍學生的特點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妥善處理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全部課程的學員。上述教學管理工作所需的費用在辦學成本中開支。
十五、辦學單位應嚴格執行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制度,按時上報下列材料。
1、招生前二周上報“辦班申請表”,同時上報“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學生管理等有關材料;
2、參加全市或全國統考的班級,在考試報名后三個工作日內,上報“報考學生匯總表”;
3、統考成績公布后三個工作日內上報“考試成績匯總表”。
十六、非學歷教育辦班涉及的各類學生身份證件及學習證明的管理辦法。
1、聽課證、學員證等各類身份證件和學習證明,由歸口管理部門按學校統一的樣式、顏色印制和頒發。各辦學單位均不得擅自印制和頒發此類證件。
2、參加單科學習或學習期限10周之內的學員,辦學單位發給聽課證;參加全脫產學習且學習期限超過10周的學員,發給非學歷教育學生證。
四、經費管理與分配
十七、經批準舉辦的我校和我方為主的非學歷教學班一律使用校財務處提供的發票收取學費,按照學校財務方面的具體規定,以收支二條線原則使用和管理辦學經費。
學校按照非學歷收入經費管理規定在學校和辦學單位之間進行經費分配,各辦學單位不得截留、瞞報、擅自減少按規定應交學校的經費。各辦學單位的可支配經費應根據兼顧本單位、教學人員、辦學管理人員的利益,提出規范、具體的分配方法,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在學校財務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中,辦學單位的經費使用和結余收益的分配,應逐步納入學校財務管理信息系統之中。
十八、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辦班經費的管理與分配。
持有我校校內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學院與外單位的合作辦學,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對方的辦學資質證明復印件、單位簡況及合作協議書文本(送審稿)等材料,經審閱批準后統一由歸口管理部門簽署合作協議書。校財務處根據合作協議中實際到位即我校所得的學費收入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十九、中外合作舉辦的非學歷教育辦班的經費管理與分配,按雙方簽署的合作辦學協議中有關條款或學校專門的分配辦法執行。
二十、學校委托校財務處、審計處對校內非學歷教育各辦學單位進行財務抽查或審計。
五、評估與監督
二十一、學校組織有關專家對非學歷教育辦班的質量實行以項目為單位的隨機抽查制,并對抽查的結果予以公布。
二十二、學校對各辦學單位在辦學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實行問責制。
各辦學單位如違反本暫行條例舉辦非學歷班則按以下原則嚴肅處理。
1、對于出現下列行為、情況之一的辦學單位給予書面警告或通報批評,或給予停止招生一年的處罰。
(1)擅自頒發招生簡章及招生廣告;
(2)在招生宣傳、辦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蒙騙、誤導學員或有意貶低其他辦學單位,采取不公平競爭手段;
(3)擠占學校的教育設施、師資、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擅自印制、制作、頒發各類證明(書);
(5)擅自改變辦學性質、招生對象、收費標準等申報內容,擴大招生范圍,尤其是違反學校關于自學考試助考班管理辦法的行為;
(6)應收學費未全部進入學校財務;
(7)未按規定將有關報表按時報歸口管理部門,報表所報內容虛假;
(8)由于學生管理制度不全、工作人員工作不到位影響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任課教師不按時上、下課,不按已申報并經審核的教學進度表安排教學;
(9)擅自為未經學校批準的辦班提供辦學條件;
(10)參加全市(或全國)統考的班級,連續二年平均合格率低于全市(或全國)平均合格率。
2、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辦學單位,歸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辦、限時整改或退還所收學費并處理好一切善后工作。
(1)未經批準,擅自舉辦非學歷教學班;
(2)擅自用上海大學及下屬辦學單位名義與外單位聯合辦班;
(3)擅自用上海大學及下屬辦學單位名義到外地辦班;
(4)凡受到處罰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落實整改措施或因同一原因受到二次處罰。
3、對于上述違紀辦班而造成嚴重后果,學校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程序對辦學部門責任人或辦班責任人予以處罰。
二十三、處罰審批程序
1、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罰意見;
2、歸口管理部門領導審核;
3、分管校長簽字,報校黨委組織部或校人事處批準。
六、其它
二十四、非本校非學歷教育辦學單位(包括駐校的校外公司)不得單獨在校區內舉辦非學歷教學班。
二十五、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學校現有關規定中,若有與本條例中條款相悖之處,一律以本條例條款為準。本《條例》內容若與上級教育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條例、辦法不盡一致,一律以上級部門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