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號】等國家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校按照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學位,所授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精神,學位申請人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符合上述要求并達到學校規定的學位水平標準者,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本校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專門組,協助分委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上海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履行相應職責;其中學士學位審定工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和繼續教育學院成立相應的學士學位評定組,負責學士學位授予的審核工作,并提出學士學位授予的建議名單。
第六條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議應當通過會議進行,不得采取通訊方式。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委員的2/3及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表決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1/2方為表決通過。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七條學士學位授予的具體要求及工作程序詳見《上海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八條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碩士學位申請人,滿足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要求,通過學位申請的考查,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獲得碩士學位:
1.中國學生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國際學生需熟悉中國國情和文化基礎知識,尊重中國風俗習慣;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基本能力;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并能寫作論文摘要;
5.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院和學科培養目標相應的科學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創新性成果或新技術發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體要求按所在學院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課程學習要求:
碩士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時,必須已修滿學校規定的學分數,其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具體按照《上海大學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上大研〔2019〕15號)執行。
第十條學位論文要求:
1.學術學位的碩士論文應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論文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應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
專業學位的碩士論文須與實踐緊密結合,論文的內容應體現作者運用本專業學位及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結果應對實際工作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論文形式可以是專題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或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形式。專業學位碩士論文的具體要求參照全國各相關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關規定;
2.學位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的研究、寫作和學位申請過程中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校關于學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尊重知識產權,嚴謹治學,維護科學誠信;
3.學位論文撰寫與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大學關于畢業(學位)論文撰寫與復印的有關規定》執行。
4.碩士論文的工作時間不少于1年(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除涉密論文外,所有用于申請我校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均需通過重復率檢測,由導師和學院嚴格把關,并在學位論文預答辯前完成。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凡我校碩士學位申請者必須進行學位論文預答辯,預答辯通過者方可申請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和正式答辯。具體按照《上海大學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督與管理辦法》(上大研〔2019〕8號)執行。
第十三條碩士學位論文“雙盲”評議
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學校對碩士學位論文開展100%“雙盲”評審,一般于答辯前3個月進行,評議通過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具體按照《關于對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進行“雙盲”評議的規定》執行。充分發揮院系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位論文質量管理上的把關作用,鼓勵院系在論文盲審異議處理中采用更加嚴格的標準,院系可自行組織“雙盲”評議。
第十四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對申請者應逐個進行資格審查,符合下述條件者方可參加答辯:
1.政治思想表現良好;
2.完成培養計劃中的全部課程及必修環節,考核合格;
3.開題與答辯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年;
4.完成畢業(學位)論文撰寫,達到學校畢業(學位)論文盲審與專家評議要求,并經導師同意及學院審核;
5.科研量化成果符合基層培養單位的要求。
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依據《上海大學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管理辦法》(上大研〔2019〕17號)執行。
第十五條碩士學位申請與審核
學位申請人應在答辯通過之日起1年內提交學位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參見《上海大學碩士學位申請指南》)。院系應當在自學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對學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齊全者,不受理其學位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且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學位授予采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二級審核。
第十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質量、答辯過程和科研成果等情況進行審查,并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同意數超過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者,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重點匯報名單;未過半數者,暫緩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授予碩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批,通過審批者,授予其碩士學位并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經上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暫緩授予碩士學位者,自暫緩授予學位之日起1年內,論文作者可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和要求修改論文,重新申請學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位:
1.不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不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者,不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
2.學分和成績、論文質量不符合培養方案要求和有關學籍管理規定的;
3.科研成果不符合學位申請要求的(詳見《上海大學關于研究生學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規定》);
4.在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和學位論文中違背學術誠信,有如下行為者:
(1)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4)買賣、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
第五章 博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博士學位申請人,滿足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要求,通過學位申請的考查,達到下述水平的,可以獲得博士學位:
1.中國學生需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國際學生需熟悉中國國情和文化基礎知識,尊重中國風俗習慣;
2.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學位論文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4.能熟練地運用第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能撰寫專業論文和具有一定的聽說能力;
5.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從事與學院和學科培養目標相應的科學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創新性成果或新技術發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體要求按所在學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課程學習要求:
博士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時,必須已修滿學校規定的學分數,其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具體按照《上海大學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上大研〔2019〕15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位論文要求:
1.學術學位的博士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論文多涉及的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應反映出先進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造性的見解,具有較顯著的科研或專門技術成果;
2.學位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的研究、寫作和學位申請過程中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校關于學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尊重知識產權,嚴謹治學,維護科學誠信;
3.學位論文撰寫與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大學關于畢業(學位)論文撰寫與復印的有關規定》執行。
4.博士論文的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第二十四條博士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除涉密論文外,所有用于申請我校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均需通過重復率檢測,由導師和學院嚴格把關,并在學位論文預答辯前完成。
第二十五條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凡我校博士學位申請者必須進行學位論文預答辯,預答辯通過者方可申請學位論文“雙盲”評審和正式答辯。具體按照《上海大學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督與管理辦法》執行(上大研〔2019〕8號)。
第二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研究生院對申請者應逐個進行資格審查,符合下述條件者方可參加答辯:
1.政治思想表現良好;
2.完成培養計劃中的全部課程及必修環節,考核合格;
3.開題與答辯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2年;
4.完成畢業(學位)論文撰寫,達到學校畢業(學位)論文盲審與專家評議要求,并經導師同意及學院審核;
5.科研量化成果符合基層培養單位的要求。
論文答辯的基本程序依據《上海大學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管理辦法》(上大研〔2019〕17號)。
第二十七條博士學位申請與審核
學位申請人應在答辯通過之日起1年內提交學位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參見《上海大學博士學位申請指南》)。院系應當在自學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對學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齊全者,不受理其學位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且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條學位授予采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二級審核。
第二十九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質量、答辯過程和科研成果等情況進行審查,并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同意數超過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者,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重點匯報名單;未過半數者,暫緩授予博士學位。
第三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授予博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批,通過審批者,授予其博士學位并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經上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暫緩授予博士學位者,自暫緩授予學位之日起2年內,論文作者可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和要求修改論文,重新申請學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條不授予學位情況,同本細則第二十一條。
第六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的通知(學位〔2010〕14號)的要求,負責我校名譽博士學位的評審提名工作,并對以下材料進行審議:
(一)擬授境外人士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報告;
(二)擬授人士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
(三)《擬授名譽博士學位呈報表》;
(四)擬授人士簡歷及其公開出版的著作目錄或者其重要事跡列表;
(五)了解擬授人士、熟知其活動或研究領域及其貢獻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5人的推薦信,其中應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薦信以及其他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知名教授2人的推薦信;
(六)國家外事部門建議授予外國元首或政府首腦名譽博士學位的書面意見;
(七)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對該人士做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議或者不授予學位的決議,提出擬授人士名單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名單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之日起2年內,我校可根據需要舉行授予儀式,向其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在授予儀式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情況的書面報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關材料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有關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位申請人對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院系以書面形式申請復核1次,院系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雙盲”評審意見提出的異議,依據《上海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雙盲評審辦法(試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存在異議的,依據《上海大學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管理辦法》(上大研〔2019〕17號)具體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碩士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暫緩或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博士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暫緩或不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或者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在暫緩或不授予的決定或復核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1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送達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如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行為或在學位申請過程中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對未獲學位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獲學位者,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條除特定的外國語言專業外,學位論文一般應用中文撰寫;外國留學生或全英文項目的學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寫論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寫論文的情況,必須于論文開題前提出申請,經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用非中文撰寫的學位論文,應附詳細的中文摘要(碩士論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博士論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
第四十二條學位申請人不得用同一篇論文(包括報告、設計、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請2個或2個以上學位。
第四十三條同等學力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學位授予標準與相應學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體工作程序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及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另行制訂。
第四十四條學位證書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后頒發,證書時間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填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將碩士或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交國家指定機構存檔。依法應當保密的學位論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上海市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