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加強學風建設,嚴肅學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凡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學術學位論文、專業學位論文以及同等學力申碩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徺I、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
?。ǘ┯伤舜鷮憽樗舜鷮憣W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包括:
1.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2.使用他人學術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或將他人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等;
3.改變成果類型或表現形式,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圖表等,不加注釋、不說明出處。
?。ㄋ模﹤卧鞌祿?。包括偽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以及捏造事實、偽造注釋等行為。
(五)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研究生導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和督查,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具體要求為:
(一)在學位申請人入學時,導師應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
(二)在開題報告環節,導師應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的開題資料,把好開題報告關。
?。ㄈ┰谡撐膶懽鬟^程中,導師要及時了解進展情況,對未按時完成研究內容或未按時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論文,要督促學位申請人加快進度,對存在問題較嚴重的論文,要及時調整方案,做出適當處理。
?。ㄋ模┰谡撐念A答辯和答辯階段,導師要對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的全部內容進行認真審閱,對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檢查并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論文,不予推薦參加論文答辯。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院、部)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本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六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發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認為該學位論文存在涉嫌作假行為:
?。ㄒ唬┰谡撐纳暾埓疝q階段,通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檢測,發現文字復制比比較高、重合字數比較多等情形,研究生院懷疑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ǘ┰谡撐脑u審階段,評審專家懷疑或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ㄈ┰谡撐拇疝q階段,答辯委員會懷疑或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ㄋ模┰谏暾埲艘勋@學位后,在本校或上級部門組織的論文抽查評審中發現可能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ㄎ澹┧伺e報存在或懷疑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七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機構
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各類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工作。
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受理、調查和認定,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解答異議等事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調查認定結論進行審查確認,作出或建議作出對作假行為的處理決定。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最終認定機構,負責對當事人論文作假行為認定結論異議的復核。
第八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
在發現學位論文存在涉嫌作假行為后,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具體負責對學位論文涉嫌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調查小組組成應回避利益相關者,可邀請校外專家參加。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專家組織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調查小組可要求舉報者、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有關證據或證明材料,也可要求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當面接受詢問。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
調查結束后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九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ㄒ唬┰簩W位評定分委員會對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整理調查材料(應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與處理意,并提交全部證據材料),做出調查認定結論。認定作假行為屬實的,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ǘ┰簩W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做出調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涉嫌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采納。
?。ㄈ┱{查認定結束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該將認定結論、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通過研究生院書面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ㄋ模┬W位評定委員會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認定結論等進行最后審核認定,作出處理決定。對于非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權限范圍的事項,提出相應處理建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根據不同情況,可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學位申請人為本校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學校將向社會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并通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ǘ樗舜鷮憣W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人員,屬于本校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本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ㄈ┭芯可鷮熚绰男袑W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招收研究生資格,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ㄋ模┏霈F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核減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招生計劃;影響惡劣的,對該學院(部)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其主管領導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當事人因對作假行為認定結論有異議而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逾期不再受理),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委托校學術委員會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結論進行復核。學術委員會的復核結論為校內最終認定結論,當事人如還不服,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所有相關參與人員有責任對學位論文作假嫌疑行為有關內容、調查過程、調查資料進行保密,未經認定之前,不得私自傳播、散布,以保證當事人的名譽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學院的年度經費預算中列支。委托第三方機構、專家組織進行調查所需費用由學校統籌經費解決。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深圳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