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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對研究生的培養與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明確學校與研究生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取得正式學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研究生、港澳臺僑研究生、外國留學研究生及在校注冊受教育但未有學籍的學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努力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七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或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后恢復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在報到日期之前,向所在學院(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所在學院(部)批準,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院(部)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二)參加國家漢辦漢語教師志愿者項目的;

(三)健康檢查發現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第十一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一般由本人申請,由所在學院(部)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審批。屬第(一)種情況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須附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核意見;屬第(二)種情況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須附國家漢辦審核意見;屬第(三)種情況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須附校醫院或醫院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 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報到之日起兩周內不提出申請,或通知其辦理有關手續而無故逾期兩周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戶口、檔案等各種關系不轉入學校(已轉入者退回)。

第十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個月內(每年九月份)提出恢復入學資格的申請,到校醫院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合格者,由所在學院(部)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附校醫院體檢合格證明,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報研究生院主管院長批準后,方能辦理入學注冊手續。體檢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本人前置學歷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合格者,填寫《研究生登記表》和《研究生學籍卡》,登記注冊;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每學期開學,研究生須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內到校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并到所在學院(部)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準而不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研究生將取消其選課或申請學位的資格。

(一)研究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并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向所在學院(部)申請暫緩注冊(因病暫緩注冊須憑醫院證明),并說明暫緩注冊時間。暫緩注冊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凡發現弄虛作假者,按《深圳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三)無故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研究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所在學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后,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七條 注冊后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研究生因病請假,須憑研究生本人申請及校醫院的病假條;因事請假,須憑研究生本人申請及書面證明材料,因事請假原則上由研究生本人辦理。兩周以內假期由研究生導師同意、所在學院(部)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研究生導師同意,所在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到相應審批部門銷假。

(二)研究生未經請假或未被準假、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準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曠課論處。對曠課者,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研究生在校期間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離校者,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負責。

(三)研究生在校期間,根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需要到外單位學習(實習),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導師、所在學院(部)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后方可離校。學習(實習)期滿應到研究生管理部門辦理返校手續。

第三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專業。如因下列情況,確需轉換專業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專業及所屬學院(部)同意并征得擬轉入專業及所屬學院(部)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經分管校長批準,由擬轉入專業所屬學院(部)進行公示,方可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調整、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

(二)確有其它專業特長,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本校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研究生導師及所在學院(部)同意,經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后,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審批件抄送轉入培養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按學校有關規定應予退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或由學校認定應當休學,經學校批準后,可以休學,休學次數不超過四次。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2.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3.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的;

4.應征入伍的;

5.出國留學的;

6.經學校批準創業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屬第6種情況的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年,屬其它情況的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研究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研究生院核定為準。

(二)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研究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國家和當地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研究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研究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研究生,連續休學年限不超過兩年。

(七)研究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內。在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研究生導師、所在學院(部)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復學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部)提出復學申請,經研究生導師同意,學院(部)審核,研究生院批準,方可復學。

(二)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的情況,按《深圳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三)因病休學的研究生,須提交醫院有關本人病愈診斷證明書,并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研究生導師同意,所在學院(部)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批準并辦理復學手續。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以退學。退學處理不屬于紀律處分。

(一)一個學期內有兩門學位課或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

(二)一門以上(含一門)學位課或必修課重修仍不及格者;

(三)根據中期考核篩選規定應終止學習者;

(四)論文開題報告未通過,重新開題仍未通過者;

(五)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者;

(六)休學期滿,既不申請復學,又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七)經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八)研究生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堅持學習,本人申請退學;

(九)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十)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者;

(十一)根據學校其他規定應予退學處理者。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填寫申請表,研究生導師、所在學院(部)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報學校批準;其他情形退學由所在學院(部)提出意見,公示、告知研究生本人,經研究生院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通過研究生所在學院(部)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研究生安排

(一)退學的研究生的就業、檔案、戶口等問題,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滿一年且各項成績考核合格者可發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退學研究生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退學研究生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 研究生實行彈性學制。

(一)碩士研究生標準學習年限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標準學習年限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在職博士生標準學習年限為4年,最長不超過6年;碩博連讀生標準學習年限為5年,最長不超過7年。

(三)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全日制研究生,其最長學習年限在原規定期限上延長2年。

第三十一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標準學習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符合畢業要求,擬提前答辯的研究生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可組織提前答辯,但其在校學習(指正式入學報到后的學習期限)的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三十三條 未能在標準學習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者,經本人申請、研究生導師同意、所在學院(部)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可延期畢業。延長期內,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獎學金等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通過畢業(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五條 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但未參加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或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發給結業證書。

碩士研究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以重新申請一次畢業(學位)論文答辯,博士研究生在結業后兩年內可以重新申請一次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六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須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深大[2011]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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