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科〔2019〕19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下達2019年學生資助補助經費預算的通知》(財教科〔2019〕35號)精神,進一步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助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
(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者除外)且人事檔案轉入我校統一管理。
第三條資助標準:
(一)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0元;
(二)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條發放辦法:
(一)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每年發放10個月。
(二)國家助學金的發放由研究生院造冊后每月統一報送計劃財務處。
(三)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訪學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的,從學籍開始異動的當月起,停發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對保留學籍期間的助學金,學校不予補發;由于支教、疾病等原因辦理休學的,從學籍開始異動的當月起,停發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按正常學制發放助學金。
(四)根據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基本學習期限已滿、未能如期畢業的延期畢業研究生,將不再發放國家助學金。
(五)研究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者,從批準當月起停發助學金。
(六)因個人原因需調出人事檔案的研究生,從調出的當月起停發助學金。
(七)因個人原因人事檔案未在規定時間轉入我校者,按其轉入檔案的下月起開始發放助學金,對檔案轉入前的助學金學校不予補發。
第五條其他:
(一)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寧夏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修訂稿)》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