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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適用本工作細則。碩士、博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中的學科門類及專業學位種類、領域授予。

  對于可授予不同門類學位的學科、專業,可根據原有專業基礎以及研究生所學課程、研究課題,授予相應門類學位。

  第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各專業學位試行辦法或專業學位全國教學(育)指導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學位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實際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守學術規范,在本校學習并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門技術水平者,經我校審查同意,均可按本細則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申請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學位論文重復申請學位。

  凡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規范受到處分的不授予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機構設置

  (一)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各學科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職務的知名學者組成。成員一般為25名,主席由校長擔任,任期2~3年。委員會成員由研究生院會同教務部、發展規劃辦公室提名,校長批準,并報教育部備案。

  (二) 根據學科門類成立若干學位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分委員會一般由7~15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任期2~3年。學位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委員會成員由研究生院會同教務部、發展規劃辦公室提名,報校長批準。

  (三) 按培養單位成立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及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

  1.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由7~15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家組成,原則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總數不低于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兩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學術骨干、一名其他學院相關學科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組成成員必須包括院長(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副主任),院長(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教育與學位委員會的產生,一般由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研究生院與教務部、發展規劃辦公室協商匯總,報校長批準。

  教育與學位委員會任期2~3年。因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相關行政負責人調整或委員會委員工作變動而需作出調整時,須按程序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院報校長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直接委派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

  2.學院(直屬系)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由7~15名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家組成,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可包括教學一線的青年教師;組成成員必須包括院長(主任)、分管本科教育的副院長(副主任),院長(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的產生由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教務部與發展規劃辦公室協商匯總,報校長批準。

  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任期2~3年。因學院(直屬系)相關行政負責人調整或委員會委員工作變動而需作出調整時,須按程序提出申請,經教務部報校長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直接委派學院(直屬系)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3.學院(直屬系)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由7~15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原則上成員須為博士生導師,且至少有一名成員為其他學院相關學科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組成成員必須包括院長(主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副主任),院長(系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的產生由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經研究生院與發展規劃辦公室協商匯總,報校長批準。

  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任期2~3年。因學院(直屬系)相關行政負責人調整或委員會委員工作變動而需作出調整時,須按程序提出申請,經研究生院報校長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直接委派學院(直屬系)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務部辦理。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舉行會議,審核與通過授予各級學位的人員名單。其他非例行性會議,由研究生院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開。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及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出席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審批學校有關本科學位管理以及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 審批研究生教育的學科設置與調整;

  (三) 授權研究生院審查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授權教務部審查學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

  (四) 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五) 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 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七) 討論、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 作出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九) 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十) 研究和處理與學位授予有關的爭議以及其他與研究生培養有關的事項;(十一)聽取關于研究生申訴以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情況的匯報。

  第七條 學位分委員會的職責

  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審議研究生教育的學科設置與調整;

  (二) 審議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和材料,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位的建議;

  (三) 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學位的建議;

  (四) 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建議;

  (五) 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反映有關學位授予的爭議以及其他與研究生培養有關的事項,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 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教育與學位委員會主要職責

  教育與學位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在本單位落實學校關于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培養和學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2.負責所屬學科本科與研究生招生、培養和學位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決策,制定所屬學科本科與研究生招生、培養和學位管理等方面的戰略規劃、規章制度與重大政策;

  3.審議所屬學科本科專業設置與調整,經發展規劃辦公室與教務部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學校相關機構審批;審議所屬學科研究生學科設置與調整,經發展規劃辦公室與研究生院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學位分委員會審議;

  4.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審定所屬學科本科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報教務部;審定所屬學科碩士、博士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報研究生院;根據國家對專業學位的要求,審定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報研究生院;

  5.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分委員會、校人才培養委員會等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院(直屬系)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主要職責

  本科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落實學校和教育與學位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本科招生、培養和學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決定;針對本單位本科培養與學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教育與學位委員會提出政策或制度建議;

  2.研究所屬學科本科專業設置,制定本科專業辦學規劃,提請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審議;制定本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專業分流和轉專業方案等,報教務部,并負責組織實施;

  3.制定所屬學科本科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提請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審議并負責實施;進行質量監控與評估,形成本科教育評估報告,報教務部;

  4.審定所屬學科本科專業培養方案、合作辦學項目等,報教務部及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本科專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等的組織和指導工作;負責教學工程項目、教學成果以及其他與本科培養相關項目的評審工作;

  5.定期評估本單位教師在本科教學方面的教學能力、教學狀態和教學效果,報教務部及相關管理部門;

  6.對本單位教師違反本科教學紀律的事項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報教務部及相關管理部門;研究和處理教師在本科教學評教中出現的爭議等事項,并將處理意見報教務部及相關管理部門;

  7.審查本科畢業生的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向學位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審議“N+M”聯合培養項目的授予學士學位申請,向學位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審議“考試作弊學生”提出的授予學士學位申請,并就是否同意其申請向學位分委員會提出建議;審議并向學位分委員會建議撤銷已授學士學位;

  8.研究和處理有關本科生學術不端行為的事項,向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

  9.對本單位本科教育和學位管理工作進行學年自評自查,并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向校長提交關于新學年的“本科教育發展與創新規劃”;

  10.研究和處理本單位本科培養和學位授予過程中出現的其他爭議,以及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學院(直屬系)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主要職責

  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專門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落實學校和教育與學位委員會通過的有關研究生招生、培養及學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或決定;針對本單位研究生招生、培養及學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教育與學位委員會提出政策或制度建議;

  2.研究所屬一級學科碩士點和博士點建設情況,并就學科設置與調整向教育與學位委員會提出建議;制定所屬學科碩士和博士培養質量標準和體系,提請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審議并負責實施;進行質量監控與評估,形成研究生教育評估報告,報研究生院;

  3.制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制度,提請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審議通過的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制度制定每學年的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方案,報研究生院;

  4.確定所屬學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科目,制定錄取標準以及筆試與復試辦法,報研究生院;審定所屬學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小組成員名單;

  5.審定所屬學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合作辦學項目、聯合培養項目、培養基地以及其他與研究生培養相關的項目,并報研究生院及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確定研究生各類獎勵、資助項目的推薦名單,報研究生院;

  6.審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7.研究和處理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以及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審核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并向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或學位分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8.審議碩士和博士畢業生資格,以及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并就是否批準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向學位分委員會提出建議;

  9.提請學位分委員會審議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碩士或博士學位,并提供相關資料;

  10.對申請博士生導師資格的人員進行初審,并向學位分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審議通過新增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名單,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11.提請學位分委員會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建議;

  12.對本單位教師違反研究生教學紀律的事項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及相關管理部門;研究和處理教師在研究生教學評教中出現的爭議等事項,并將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及相關管理部門;

  13.對本單位研究生教育和學位管理工作進行學年自評自查,并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向校長提交關于新學年的“研究生教育發展與創新規劃”;

  14.研究和處理教育與學位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九條 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 掌握有關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 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第十條 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 掌握有關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學位論文有獨到的見解;

  (四) 能運用第一外國語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撰寫專業文章及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章 學位課程考試和要求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要求

  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應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必修課的成績須達70分以上(含70分),選修課達60分以上(含

  60分),方可參加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關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的具體要求,按照《中山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中山大學臨床醫學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學位工作實施細則》和《中山大學研究生學業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其課程考試和要求,按《中山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要求

  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應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必修課成績均達70分以上(含70分),選修課達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關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其他具體要求,按照《中山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中山大學碩博連讀研究生培養工作實施辦法》、《中山大學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實施辦法》、《中山大學臨床醫學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學位工作實施細則》和《中山大學研究生學業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申請人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提交有關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此項規定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 學位論文要求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的格式

  學位論文應由申請者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其選題應屬于申請學位的學科、專業范疇。除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學位論文一般應用中文撰寫。論文撰寫要求參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要求》執行。

  論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論點或數據資料以及非眾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必須注明出處,引用合作者的觀點或研究成果時,要加注說明,否則視為剽竊行為。凡引用他人文字資料連續超過250個字符的,要注明出處,否則視為抄襲行為。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碩士學位論文正文一般為1~3萬字,論文摘要一般不超過1200字。論文水平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論文應對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經濟建設或社會建設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二)論文應體現作者基本掌握本學科領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 論文內容應反映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四) 論文要符合科學研究的規范,作者應對研究課題有自己的新見解或新成果,結論應符合邏輯。

  第十五條 專業學位的學位論文要求可按照各專業學位培養方案或專業學位全國教學(育)指導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要求

  博士學位論文正文一般不超過15萬字,論文摘要一般不超過2000字。論文水平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 論文應對科學研究、技術進步、經濟建設或社會建設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二) 論文應體現作者掌握本研究領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獨立進行科學研究工作。

  (三) 論文內容應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四) 論文要符合科學研究的規范,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

  如果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碩士研究生學習階段科研工作的繼續和深入,其碩士學位論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學位論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應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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