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研究生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培養研究生的學術誠信,嚴明學術紀律,杜絕學術不端行為,有效實施研究生教育質量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4 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 40 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位的學位(畢業)論文、設計、作品以及研究生在讀期間科研成果等出現本辦法所列情形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 研究生從事科研工作應遵守法律規定,恪守學術規范及學術道德,維護學術尊嚴,秉持優良科學道德。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包括以下類型: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 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注資助基金項目;
(四)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五)學術論文一稿多發;
(六)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學位(畢業)論文學術不端檢測
第五條 學校采用“學位論文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進行學術不端檢測。所有在西北大學申請學位(畢業)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均須接受學位(畢業)論文學術不端檢測。
第六條 學位(畢業)論文學術不端檢測是培養研究生學術自律意識和科研創新精神,使其恪守學術規范,保證學位(畢業)論文質量的重要工作。
第七條 學術不端結果的認定以檢測報告中“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比值為主要依據。
第八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在學校規定的處理意見基礎上提出更嚴更高的要求,報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九條 學術不端檢測由校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接受學術不端檢測的學位(畢業)論文必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并在學術不端檢測申請書上簽字。
第十條 學術不端檢測進行兩次,第一次在學位(畢業)論文評審開始前進行,具體檢測時間由培養單位結合本單位學位申請工作情況自行申請;第二次在學位申請者的學位(畢業)論文答辯完成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其學位(畢業)申請前進行。 逾期未參加檢測即視為自動推遲學位申請工作。
第十一條 學術不端檢測對象為學位(畢業)論文主體部分。除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認定需進行再檢測的,所有學位(畢業)論文只可按照規定次數檢測,以檢測結果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學術不端檢測結果處理分為以下類型
(一)學位(畢業)論文評審開始前的處理類型
1.修改后送審。經導師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為“修改后送審”的,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畢業)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并提交詳細修改報告,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閱通過后可辦理學位(畢業)論文送審手續。
2.推遲申請。經導師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為“推遲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畢業)論文進行不少于六個月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寫論文,在學校規定時限內,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或畢業申請。
3.取消申請資格。學位(畢業)論文內容存在特別嚴重的文字復制現象,大幅、連篇抄襲,剽竊現象突出,核心及創新點部分涉及程度嚴重,性質惡劣。申請人當次學位(畢業)申請無效,并取消其在我校學位申請及畢業申請資格。
(二)學位(畢業)論文答辯完成后的處理類型
1.推遲半年,重新申請。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為“推遲半年,重新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畢業)論文進行不少于六個月時間的徹底修改后方能重新進行學位申請。推遲半年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
2.推遲一年,重新申請。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為“推遲一年,重新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在導師指導下結合檢測報告,對學位(畢業)論文進行不少于一年時間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寫。推遲一年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
3.取消申請資格。申請人學位(畢業)申請無效,且學校不再受理其學位(畢業)申請。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檢測結果處理辦法
(一)學位(畢業)論文評審開始前的處理辦法
1.“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10%至 20%之間者:結合檢測報告內容,由導師負責審查學位(畢業)論文內容中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根據認定結果,導師可做出“修改后送審”或“推遲申請”的具體處理意見。
2.“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20%以上至 30%之間者: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或由分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對學位(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類型及性質進行認定,根據認定結果做出“修改后送審”或“推遲申請”的具體處理意見。
3.“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30%以上至 40%之間者:原則上應推遲申請;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經過認定堅持要求送審的,評審時將檢測稿及學術不端檢測報告一并送審。
4.“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40%以上至 50%之間者:推遲申請。
5.“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超過 50%者:取消申請資格。
(二)學位(畢業)論文答辯完成后的處理辦法
1.“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30%以上至 40%之間者:原則上應“推遲半年,重新申請”;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經認定同意其學位申請者,其學位授予問題須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專題審議。
2.“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在 40%以上至 50%之間者:推遲一年,重新申請。
3.“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超過 50%者: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 研究生導師是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的指導者。對于同一年所指導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出現 2 篇及以上“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高于 30%的,或出現 1 篇“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高于 50%的,或兩年累計半數以上出現“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高于 30%的,暫停一至兩年研究生招生,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學術不端檢測結果的處理決定由所屬培養單位及時告知學位申請人,學位申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研究生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提請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做最終審定。
因學位(畢業)論文版本錯誤而造成的任何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結果,由學位(畢業)申請者自行承擔。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六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負責受理與調查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七條 校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委員與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并對調查和認定過程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
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對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一種或多種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緩學位論文申請;
(三)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四)取消學位;
(五)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因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研究生的指導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研究生招生;
(三)取消研究生招生資格。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培養單位及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要加大教育及監管力度。對研究生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培養單位,將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暫停其分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施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西北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和處理實施辦法》(西大研〔2014〕11)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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