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1、簡述清末修律的特點。
2、簡述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參考答案:
1、(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容,即成為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堅持君主專制體制及封建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新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國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現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在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之中。
(3)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傳統的“諸法合體”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與不同,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它是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減輕處罰情節的種類包括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兩種。
(一)、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衛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又稱“可以情節”是由許可性刑法明文規定的,在量刑時應該予以考慮,并有權決定是否適用的情節。它又分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和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兩種。
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