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5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至少有一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多選、少選或錯選,該小題不得分。)
1.我國法律制度對于國家經濟建設的作用表現在( )。
A.確認基本經濟制度 B.完善財產保護
C.保障和規范市場經濟活動D.調整經濟關系,發展生產力
參考答案:ABCD
2.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實要素,可以把法律概念分為( )。
A.涉人概念B.涉事概念C.涉物概念D.交叉概念
參考答案:ABC
3.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
A.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B.司法平等原則
C.司法效率原則 D.司法責任原則
參考答案:ABD
4.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該規定屬于( )。
A.調整性規則B.保護性規則C.義務性規則D.禁止性規則
參考答案:AD
5.法律對于正義的實現和保障作用表現為( )。
A.法律可以將體現正義要求的社會關系制度化、規范化
B.法律可以通過權利和義務機制,公正而具體地分配利益和負擔
C.法律通過法律責任和制裁機制,保障和恢復社會正義
D.法律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唯一途徑
參考答案:ABC
6.史籍記載西周時期有老幼犯罪減免刑罰的“三赦之法”,主體包括( )。
A.幼弱 B.老耄 C.蠢愚 D.廢疾
參考答案:BC
7.正式設置督察院不是在( )。
A.秦代 B.北齊C.北宋D.明代
參考答案:ABC
8.傳統法典的《名例律》篇不是形成于( )。
A.北齊律B.南陳律C.晉律 D.北周律
參考答案:BCD
9.唐代御史臺之下設有( )。
A.察院B.殿院C.刑院 D.臺院
參考答案:ABD
10.清末商事立法,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
A.1904年商部制頒《欽定大清商律》
B.1906年商部制頒《破產律》
C.1908年修訂法律館起草《大清商律草案》
D.1911年農工商部起草《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參考答案:ABCD
11.按照我國憲法規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 )。
A.人民代表大會B.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 D.人民檢察院
參考答案:AB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 )。
A.省、自治區、直轄市選出的代表 B.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
C.軍隊選出的代表 D.民主黨派選出的代表
參考答案:ABC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 )。
A.解釋憲法 B.解釋法律
C.決定特赦 D.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參考答案:ABCD
14.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材料的是( )。
A.國家機關 B.社會團體 C.外國人 D.公民
參考答案:ABD
15.我國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上下級關系為( )。
A.指導關系 B.領導關系 C.監督關系 D.統一領導關系
參考答案:B
16.刑法的機能包括( )。
A.行為規制機能B.法益保護機能C.權利保障機能 D.自有保障機能
參考答案:ACD
17.我國刑法空間效力適應原則包括( )。
A.屬地原則B.屬人原則 C.保護原則 D.普遍管轄原則
參考答案:ABCD
18.我國刑法理論對于罪數的判斷標準包括( )。
A.行為標準說 B.構成要件標準說
C.法益標準說 D.因果關系標準說
參考答案:B
19.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有( )。
A.代為保管物 B.遺忘物 C.埋藏物 D.收藏物
參考答案:ABC
20.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包括( )。
A.證人 B.鑒定人 C.記錄人 D.翻譯人
參考答案:ABCD
21.朋友患病,鄭某基于友誼和同情資助其20萬元,但朋友的病情不如預期嚴重,診療花費少,鄭某要求朋友將資助的錢原數返回,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資助朋友是道德行為,朋友獲得資助不構成不當得利,可不予以返還
B.朋友收受資助為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C.資助朋友為贈與行為,朋友可以不予以返還
D.即便資助朋友為贈與,但是朋友治療未花費那么多費用,不用時鄭某有權撤銷贈與
參考答案:C
22.某公司安裝了一種可刷身份證進門的系統,公司獲取員工身份證用于門禁識別,對于這樣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身份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公司的行為屬于濫用隱私權的行為
B.員工有義務向公司提供身份信息,且公司出于安保目的,該行為合法
C.身份證屬于員工個人信息,公司不得搜集、保存和使用
D.公司有權獲得員工個人信息,但是不得進行非正當使用,不得外傳或公開
參考答案:AC
23.王某和其丈夫吳某協議離婚,準備分割財產,結婚后王某從其父親處繼承一套房產,這套房產的所有權歸誰( )。
A.夫妻共同財產 B.王某個人財產
C.如果王某父親有遺囑說房產只由王某一人繼承的,則為王某個人財產
D.王某是法定繼承人,不能通過遺囑繼承房產
參考答案:AC
24.張某自己買了一輛貨車,掛靠在某公司進行貨物運輸,某次發生了事故,張某負全責,下列正確的是( )。
A.某公司負責賠償 B.張某自己賠償
C.張某賠償,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D.張某和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D
25.大風吹倒人行道旁的一棵樹,砸壞了一輛汽車,應當承擔的情形包括( )。
A.市政園林管理部門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市政園林管理部門證明了自己沒有過錯,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C.由車主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D.由市政園林管理部門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BC
二、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法的效力等級
參考答案:法的效力等級亦稱法的效力位階,是指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不同法律規范因制定或認可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約束力大小或者強弱方面的等級差別。
2.秋審
參考答案:秋審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每年八月份在天安門審理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后專門制定《秋審條例》。
3.人格尊嚴
參考答案: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它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尊嚴的重要方面。
4.賭博罪
參考答案: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5.非營利法人
參考答案: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三、簡答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簡述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
參考答案: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于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征,法律行為并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2.簡述“鑄刑書”和“鑄刑鼎”
參考答案: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簡述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
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公序良俗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它可以彌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設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公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四、論述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試述1982年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征
參考答案:
1982年憲法以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指導思想,在認真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法發展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原有的基本權利體系作了較大的調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國實際的基本權利保障體系。其基本特點表現在:
第一,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權利在憲法體制中的重要地位,將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總綱之后,國家機構之前,合理地處理了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協調關系。憲法結構的這種變化,同時標明了政治秩序中基本權利所具有的價值與普遍的約束力。
第二,重新調整基本權利體系,增加基本權利內容。1982年憲法中取消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關于公民有罷工自由的規定,增加了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退休人員生活受保障、殘疾公民受物質幫助等權利,規范了基本權利的內涵。
第三,強調基本權利的實現條件。1982年憲法堅持了基本權利的價值性與實踐性相統一的原則,注重從法律和物質上保障公民自由的權利和自由。如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憲法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憲法第二遍分則第四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在規定基本權利的同時,憲法確定了相應的物質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現實基礎。
第四,體現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并重原則。強調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原則。在基本權利與義務價值取向上,1982年憲法堅持基本權利與義務并重,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按照1982年憲法的精神,基本權利的行使與基本義務的履行具有同等價值,義務的履行是實現權利的必要環節和不可缺少的形式。
2.試述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參考答案: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客觀特征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侮辱罪、誹謗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強奸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主觀特征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