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錄取為本校的研究生必須持《中央音樂學院入學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照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書面向研究生部請假,并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須經研究生部批準,方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交納學費者不予注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注冊,按曠課處理。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考勤、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各學科專業教學方案內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考勤辦法見《中央音樂學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規定》。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讀的教學方案規定的課程和選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如外語通過國家六級考試,則可申請外語課程免修,成績以90分記冊。博士專業必修課程如碩士階段在本院已修,并且未超過五年(按課程實際修讀年份計算),則可申請該門課程免修。申請免修課程的程序如下:由申請人向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須導師簽字),經系主任批準后,報送研究生部批準備案。
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口試等。考試的課程皆采用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主科85分為合格。凡有不合格的課程不予畢業及申請學位。
第七條 學生修讀的課程若成績評定為不及格,可補考一次,如果補考仍不及格,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后重修。同一課程可允許重修一次,重修課程成績合格者按60分記冊。
第八條 學生一般不得跨校修讀課程。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校外選課的,所選課程應是研究課題必需且院內課程未涉及的內容。須經所在系部審核同意,并報研究生部批準,具體要求詳見《關于研究生校外選課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學生緩考、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在全程考勤情況下,無論何種原因及是否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須重修該門課程。因故事先請假并得到批準的重修者,成績按實際考核所得分數記冊;無故曠課重修者,除按規定給予處分外,成績若合格,按60分記冊。
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2周內向研究生部或任課老師提出緩考的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學生在課程開考后,交送的病假證明無效。緩考課程的成績記錄為“緩考”。因公假和病假緩考的學生,按實際成績記冊;因事假緩考的學生,成績若合格按60分記冊。
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試皆以曠考論。曠考學生認識錯誤后,經本人申請、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后報研究生部,經院長批準并履行相應手續后,可參加該課程補考,考試成績若合格按60分記冊。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學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確有悔改表現,在受到處分至少6個月后,經系主任同意、院長批準,可獲得補考機會,考試成績若合格以60分記冊。
對于考試作弊累計兩次,請人代考或代別人考試的學生,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十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一般不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系部負責人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等材料),學生所在系部注明休學起止時間、缺課情況,系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部審批。
第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三)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醫療費自理。
第十二條 學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三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研究生部辦公室,經研究生部和市級以上醫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研究生部辦公室審核同意后,交院長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保留學籍學生在期滿前一個月(最好是開學前)向研究生部申請復學,并附上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受單位開具的本人行為表現證明,經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后,辦理復學手續。
(三)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十四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試。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章 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考試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或超過兩門的;
(二)未請假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七)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部)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系(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部。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
第十六條 退學的學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學習年限、畢業與學位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學習年限的規定:
(一)凡入我院攻讀碩士及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學習年限均以三年為限,申請學位年限最長可延至五年(含學位作品、學位音樂會及論文答辯)。
(二)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三年學習期滿應一律離校,按規定可獲得畢業、結業或肄業證書。離校后兩年內可申請學位(包括提交學位作品、舉行學位音樂會及學位論文答辯);離校兩年后不再接受學位申請。學位作品、學位音樂會及論文答辯未通過,或雖通過了但未獲得院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者,申請學位年限自然延長一年。
離校后又返校申請學位者須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校不安排住宿,如使用琴房、樂器、圖書等,按規定收費。
第十八條 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可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位。
第十九條 關于研究生申請提前畢業的規定: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于第三學期開學兩周內向研究生部提出書面申請,由研究生部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院長批準后,方可接受提前畢業的申請。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兩年內完成所有課程的學習,修滿學分,且主科成績在85分以上,其他課程成績在80分以上,學位音樂會、畢業作品、學位論文通過,可提前畢業。
第二十條 根據專業教學計劃規定,修業期滿而未按規定修滿學分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修的課程中有一門以上(含一門)雖經重修仍不及格,則不能申請學位音樂會及論文答辯。
(二)在第三學年結束,因課程(未經重修)不及格或學位音樂會、論文答辯未通過,發給結業證書離校。結業后二年內,課程經重修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學位音樂會、畢業作品和論文答辯通過者,由學生本人提出學位申請,經院學位委員會通過發給學位證書。畢業和學位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離校后二年內課程經重修仍不及格,或二年內不申請學位者,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凡已離校并按規定回校重修及申請學位者,其食宿、旅費自理。
(三)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結業證書每年于7月中旬發放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研究生(含留學生),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