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位論文管理,切實加強學風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3〕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學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它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學院(課部、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 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校外在職人員,在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若為學校教職工,在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學校教職工,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課部、所) 的年度考核內容。學院(課部、所)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減少該學院(課部、所)的招生指標,并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啟動調查程序,提請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課部、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分委員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及處理意見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必要時由學校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最終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它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決定書應當送交當事人本人,作出處理的相關資料應予以保存。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生申訴暫行辦法》、《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師申訴條例》向學校提出申訴,或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