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及《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校發〔2017〕110號),現對研究生轉專業做如下規定:
一、轉專業條件
(一)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專業:
1.研究生在校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
2.研究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除外),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能繼續在當前所在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研究生指導教師因工作調動、學科調整、身體原因等,無法完成指導研究生的任務,而原專業無法另安排其他導師進行指導。
(二) 博士研究生、碩博連讀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
(三) 研究生申請轉入其他專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1.研究生轉專業一般在一級學科內完成;
2.原導師和所在院(系)批準;
3.擬轉入專業的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
(四)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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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2.非全日制研究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4.凡在某一專業未獲學位授予權前依托其他專業招收的研究生,在該專業獲得學位授予權后不得轉專業;
5.在校期間受到處分,且處分尚未解除者;
6.正在休學或處于保留學籍期間者;
7.已轉專業者;
8.應予退學者;
9.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二、工作程序
(一) 研究生在入學后第二學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說明理由并提交擬轉入專業的學習能力證明;
(二) 院(系)成立由學位點負責人、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參加的考核小組(不少于5 人),對擬轉入學生進行考核,并填寫小組考核表;
(三) 院(系)學位分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擬轉入學生申請材料,確定擬接收學生名單;
(四) 院(系)將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擬轉入專業的學習能力證明、小組考核表、學位分委員會審議情況總結材料等提交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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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研究生院審核,并對結果進行公示;
(六) 院(系)通知學生按要求辦理后續轉專業手續。
三、具體要求
(一) 學術學位研究生轉入和轉出人數皆不超過當年該專業招生總人數的10%,專業學位研究生轉入和轉出人數皆不超過當年該專業招生總人數的5%(名額不足1人時,按1人核算)。
(二) 在研究生入學后第二學期,由各院系組織轉專業工作,逾期不補。
(三) 研究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培養計劃,修完規定課程和學分,但學習期限不順延。
四、附 則
(一)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師范大學關于研究生轉專業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二)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