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 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向學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學位論文作假,對學位申請人員、已獲得學位人員、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做出處理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指導教師職責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當對所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在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方面做出表率,并對所指導的學生是否遵守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負有直接責任。
第四章 認定機構及程序
第六條認定機構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所有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調查。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安排全校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研究生院負責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教務處負責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繼續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國際學院負責留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認定該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
(一)在論文評審階段,外審專家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二)在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三)各級學位論文抽查中認定存在作假行為;
(四)他人實名舉報存在作假行為并提供相應材料;
(五)其他方式發現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一)通過上述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相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認定,并出具《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意見書》,上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認定材料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認定,出具《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及時送達學位申請人。
(三)學位申請人如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復審的認定工作,并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四)在調查認定時,被調查學生的導師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
第五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本細則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外,還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在職人員的,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屬于在編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將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視其責任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因學生學位論文的作假行為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降低聘用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條學院對學位論文審查不嚴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應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核減其招生計劃,并給予學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