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超期研究生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同濟大學章程》《同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濟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同濟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同濟大學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同濟大學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同濟大學博士研究生獎助及其管理辦法》《同濟大學碩士研究生獎助及其管理辦法》《同濟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超期研究生是指接受同濟大學學歷教育的超學制和超最長學習年限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2017級及之前以普通招考和碩博連讀方式入學的博士生(以下簡稱“普通博士生”)學制為3年,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直博生”)學制為4.5年或5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
2018級及之后的普通博士生學制為4年,直博生學制為5.5年(醫學專業學位普通博士生學制為3年,醫學直博生學制為6年),最長學習年限均為7年。
第四條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制按照入學當年培養方案執行(雙學位研究生的學制以簽訂的協議為準),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
第五條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制按照入學當年培養方案執行,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
第六條累計學習時間含擬申請延期時間、因病休學和因事休學時間,不計服兵役、國家派遣的支援西部時間,以及符合《同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期限內的創業休學時間。
第二章 招生
第七條對于超學制全日制在讀博士生總數超過7人(含7人,不計科研經費博士和部委專項博士)的博士生導師,學校不再給予國家經費資助的博士生招生名額。
第八條對于超學制全日制在讀碩士生總數超過5人(不含5人,不計部委專項碩士)的碩士生導師,學校不再給予國家經費資助的碩士生招生名額。
第三章 培養
第九條超學制研究生的延長學習期限申請由已通過中期(綜合)考核的研究生本人提出,導師簽署意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
第十條累計學習時間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的研究生,可每次申請不超過一年的延期,其延期申請由導師審核和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審定。
第十一條2017級及之前入學的累計學習時間超過6年的博士研究生,可通過學校協同辦公系統提出延期申請,經學科專業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后,由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審定,再報送研究生院審批。每次申請的延期最長為半年。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能再提出延期申請,其所在培養單位不得再對其學位論文進行隱名預評審的送審:
(1)學位論文首次隱名預評審未送出;
(2)學位論文返回的隱名預評審意見均為“不通過”;
(3)累計學習時間超過8年,學位論文仍未通過隱名預評審(隱名預評審的意見為“論文作一般修改后,經導師(組)同意可以進入答辯程序”的除外);
(4)已進入結業或退學公示名單。
第十二條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2018級及之后的博士研究生,不再予以延長學習期限。
第十三條未辦理學習年限延期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研究生,在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后,將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予以結業或退學處理。
第四章學籍
第十四條每學期開學時,超學制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履行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要求注冊超過4周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或未按學校要求繳納學費并履行注冊手續的,應予退學。
第十五條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的研究生(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且其延期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批通過的研究生除外),符合結業條件的,應予結業,不符合結業條件的,應予退學。
第十六條因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而結業的研究生,如符合《同濟大學結業研究生申請學位管理規定》(同研〔2012〕23號)申請學位的要求,可在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后,持原結業證書換取畢業證書,其畢業證書日期為其答辯通過的日期。
未按《同濟大學結業研究生申請學位管理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學位并通過答辯者,視為放棄結業轉畢業的資格,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獎助
第十七條超過學制研究生不發放學業獎學金、助學金和助管助教酬金。
第十八條導師可根據科研課題需要,設立助研崗位,聘任研究生協助完成相關科研任務,并根據其具體表現發放助研酬金,來源為科研項目經費。
第十九條2017級及以前的超學制博士研究生可憑借科研成果,申請超學制第一、二年助學金。標準為學校出資部分(1700元/月)和導師出資部分,按在校實際月份發放(全年累計發放不超過10個月,2、8月不發)。
第二十條超學制研究生的獎勵參考《同濟大學研究生獎勵管理辦法》及相關評定細則。
第六章 學位
第二十一條2018級及之后的研究生應在最長學習年限內通過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有效,符合《同濟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標準及學位申請者發表學術成果的規定》的要求,方可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因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而結業的研究生,可按《同濟大學結業研究生申請學位管理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學位。2017級及以前的研究生,按照《同濟大學結業研究生申請學位管理規定》執行;2018級及以后的研究生,需在結業后2年之內(含2年,從結業之日算起),若達到原所在學科專業學位標準及發表學術成果規定,并通過學位資格審查與考試者,可向學科專業委員會提出答辯申請,答辯通過后申請學位。
第七章住宿
第二十三條根據《同濟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定》,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四條學校原則上不再為超學制的全日制學歷教育碩士研究生安排住宿。
第二十五條2017級及之前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博士研究生在規定的學制內未完成學業的,辦理相關手續后最長可超出學制延期住宿兩年,2018級及之后博士研究生,辦理相關手續后最長可超出學制延期住宿一年。超出最長住宿年限但仍有學籍的博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如確需住宿,學校按臨時住宿另行安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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