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按學科門類分別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范,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的我國公民,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學士學位
第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要求的學士學位申請人,須完成培養計劃的各項規定任務,成績合格,經審核準予畢業,并達到下述水平的,方可獲得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條 學士學位申請人,經所在院(系)審核,教務處復審,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通過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其學士學位。
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士學位申請人,經其所在單位審核,教務處復審,報相應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通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其學士學位。
具體實施辦法參照《同濟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同濟大學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同濟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同濟大學授予獨立二級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三章 碩士學位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要求的碩士學位申請人,通過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有效,符合《同濟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者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的要求,并達到下述學術水平的,方可獲得碩士學位:
(一)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
(二)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碩士學位論文應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學位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踐意義。
(二)申請人的碩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一般為一年。
(三)學位論文撰寫必須符合學術道德規范要求。
(四)學位論文原則上應用漢語撰寫;對于用漢語授課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碩士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如用英語(德語、法語)撰寫,碩士學位論文不少于3000漢字摘要;對于其他情況(含用英語授課)的碩士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如用英語(德語、法語)撰寫,可不要求撰寫漢語摘要,但必須有英語摘要。[第2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組織:
(一)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后,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3至5人組成,成員應是本學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當職稱的專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如果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則至少由4人組成。[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相當職稱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擔任;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我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的在職人員擔任,在讀研究生不得擔任。
(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審批。
(三)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的組織。
答辯前應完成學位論文的送審評閱,答辯時協助主席辦理有關事務,做好答辯會的詳細記錄。
申請人不能直接參與本人學位論文送審評閱、答辯的組織工作。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程序:
(一)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必須先經申請人的指導教師評閱并寫出詳細的評閱意見。
(二)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30天送交至少2位同行專家評閱;同行專家評閱人是本學科領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當職稱的專家或具有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可作為同行專家評閱人。[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同行專家評閱人收到論文后,應在30天內寫出詳細的評閱意見,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
答辯前同行專家評閱人的姓名應保密,申請人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過程。
(三)碩士學位論文在校內外同行專家評閱通過后,方可進入答辯程序。
(四)學校對碩士學位論文開展隱名評審,對于評審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按照學校對申請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不合格論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會議程序按照《同濟大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執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
(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為建議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為建議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三)申請人第二次學位論文答辯,答辯委員會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申請人未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為建議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
(四)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如一致認為申請人在學位論文工作中作出了杰出成績,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學位論文已達到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事宜。
(五)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涉密的論文除外)。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審議與授予:
(一)申請人在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學位的有關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決定不受理其申請學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將審查合格的學位申請材料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申請人自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并獲得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時間內審議其申請學位。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進行審議、表決,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備案。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決定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即視為學位申請人獲得碩士學位。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未授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進行審議、表決,并作出建議授予或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作出建議授予或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審議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審議材料予以審核、整理,并將審核、整理后的相關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結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建議決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決定即視為學位申請人獲得碩士學位。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后,申請人可在一年內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一次。
(八)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的決定后,申請人可在一年內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一次。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要求的博士學位申請人,通過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有效,符合《同濟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者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的要求,并達到下述學術水平的,方可獲得博士學位:
(一)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
(二)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博士學位論文應具有系統性、完整性、學術性和創造性。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對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具有較大的理論或實踐意義。
(二)申請人的博士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兩年。
(三)學位論文撰寫必須符合學術道德規范要求。
(四)學位論文原則上應用漢語撰寫;對于用漢語授課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博士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如用英語(德語、法語)撰寫,博士學位論文不少于5000漢字摘要;對于其他情況(含用英語授課)的博士留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如用英語(德語、法語)撰寫,可不要求撰寫漢語摘要,但必須有英語摘要。[第2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組織:
(一)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后,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成員應是本學科具有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以博士生指導教師為主,其中,校外同行專家2至3位,校外專家中至少有1位是博士生指導教師,如果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至少由6人組成。[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我校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的在職人員擔任,在讀研究生不得擔任。
(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審批。
(三)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博士學位論文送審評閱和答辯的組織工作。
答辯前應完成學位論文的送審評閱,答辯時協助主席辦理有關事務,做好答辯會的詳細記錄。
申請人不能直接參與本人學位論文送審評閱、答辯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程序:
(一)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先進行預評審,修改后,必須經申請人的指導教師寫出詳細的評閱意見。
(二)博士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45天被送交5至7位校內外同行專家評閱。同行專家評閱人必須是本學科領域具有教授及相當職稱的專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其中校外專家至少3位,校內專家至少2位;評閱人中校內、外至少各有2位博士生指導教師。[第3次修訂,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可作為同行專家評閱人。
同行專家評閱人收到論文后,應在30天內寫出詳細的評閱意見,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
答辯前同行專家評閱人的姓名應保密,申請人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過程。
(三)博士學位論文在校內外同行專家評閱通過后,方可進入答辯程序。
(四)學校對申請博士學位論文開展隱名評審,對于評審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按照學校對申請博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不合格論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會議程序按照《同濟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執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公開舉行。
(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為建議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二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申請人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為建議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三)申請人第二次學位論文答辯,答辯委員會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博士學位進行表決,申請人未獲得全體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為建議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
(四)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以前未獲得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以作出建議授予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決議,但不能同時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五)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涉密的論文除外)。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審議與授予:
(一)申請人在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學位的有關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決定不受理其申請學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位材料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申請人自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并獲得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時間內審議其申請學位。
(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進行審議、表決,并作出建議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校學位辦公室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審議材料審核、整理,并將審核、整理后的相關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審議通過的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公示30天;如有異議,校學位辦公室組織復查,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第1次修訂,原第十八條第(八)款調整為現第十八條第(七)款,校第九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八)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結合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議建議,對申請學位予以審議、表決,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第1次修訂,原第十八條第(七)款調整為現第十八條第(八)款,校第九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的決定后,申請人可在兩年內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提出學位申請一次。
第五章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同濟大學名譽博士學位。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時,應舉行授予儀式,由校長頒發《名譽博士學位證書》。《名譽博士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制,校長簽名,學校蓋章。
第六章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至29人組成,任期一般為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副主席由校主要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在指導博士研究生的教師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經校長會議批準,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學位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若干。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并作出授予或撤銷授予學位的決定,或授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五)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上報或備案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
(七)研究處理以上事項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或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處理有關緊急事項,并向其后舉行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科特點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由7至15人組成,任期一般為3年。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應是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上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學士學位名單。
(二)審議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或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審議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三)審議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建議。
(四)審批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五)審議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優秀學位論文。
(六)審議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
(七)審議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八)負責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規劃的初審工作。
(九)負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其中第四款項在分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或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議事項應通過會議進行。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委員會全體人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不能采用通訊、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和紀要;會議的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會議紀要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所轄一級學科設立學科專業委員會。學科專業委員會一般由5至13人組成,任期一般為3年。學科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必須由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擔任。
學科專業委員會成員應來自一級學科所轄各二級學科,原則上應是相關學科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在一級學科專業范圍內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推薦的基礎上,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二級學科專業委員會。對跨學院(部系所)的二級學科,只設一個二級學科專業委員會。二級學科專業委員會由所屬的一級學科專業委員會對其實施具體領導。二級學科專業委員會成員名單由一級學科專業委員會與相關學院(部系所)協商提名,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科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本學科的發展規劃,確定研究方向。
(二)擬訂研究生培養方案(含課程設置)、教學大綱。
(三)審核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申報材料。
(四)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調整專業的初審。
(五)負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托的工作。
第七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對院系作出不受理申請學位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人以書面形式向院系申請復核一次。院系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復核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決議宣布之日起60日內,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學位論文答辯程序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顯違紀違規的情形進行審查和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條 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復核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持有異議,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有指導、監督職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制訂高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標準的要求,經研究生院認定,并向其后舉行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備案。
第三十三條 被答辯委員會表決為“建議不授予申請人碩士學位”或“建議不授予申請人博士學位”的學位申請人,如再次申請學位,各種依據材料需重新進行審核認定,重新申請期為答辯委員會做出決定一年之后,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四條 申請專業學位工作參照本細則;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工作依據《同濟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細則》辦理,申請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工作依據《同濟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住院醫師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工作細則》辦理。
第三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通過后,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按備案通過日期填寫證書時間。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通過后,頒發碩士學位證書,按決定作出后的相近備案日填寫證書時間。備案日為當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后,頒發碩士學位證書,按決定作出日期填寫證書時間。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后頒發博士學位證書,按決定作出日期填寫證書時間。
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位辦公室核實后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將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送交學校檔案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指定的機構存檔,將保密學位論文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會議批準,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同濟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