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同濟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同濟大學在讀博士和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為“研究生”)。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研究生課程包括:公共學位課(以下簡稱為“公共課”)、專業學位課和專業非學位課(兩者簡稱為“專業課”)等。
第二章 課程安排
第四條 公共課的教學安排
1.由研究生院與開課學院共同負責。
2.研究生院負責統籌與協調:在學期結束兩個月前,研究生院根據下學期需要選課的人數向開課學院發出排課任務書;統一進行下學期的編班與排課,避免課程沖突;落實與保障教學場地。
3.公共課開課學院負責具體實施與落實:組織公共課教學團隊;安排教學任務。
第五條 專業課的教學安排
1.由開課學院自行負責。
2.在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根據培養計劃統計人數,確定下學期的開課計劃。
3.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排課工作,并避免與公共課上課時間沖突;遴選任課教師,安排教學任務;落實與保障教學場地。
4.跨學院專業課課程的開設應事先與開課學院協商、落實開課任務。
第三章 課程學習
第六條 制定個人培養計劃
1.研究生入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在導師指導下按所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結合個人知識結構和專業要求,制定個人培養計劃。
2.第一外國語為英語的研究生若選修第二外國語課程,則必須再選修一門專業課作為非學位課。
3.研究生個人課程(環節)培養計劃原則上不宜變更,需要變更培養計劃的研究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以內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同濟大學研究生變更個人培養計劃申請表》,經導師、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及學院主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提交學院教務老師備案并登陸教務系統進行修改。
第七條 選課
1.研究生應按規定時間依據個人培養計劃進行選課,選課安排和要求見研究生院發布的選課通知。
2.研究生應在每學期的開學初按規定時間、流程進行課程補選、退選,逾期不予辦理。
3.研究生課程的期中退課
(1)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在第六教學周之前(含第六教學周)申請期中退課,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可以在開學至該門課程總課時一半之前申請期中退課;
(2)期中退課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同濟大學研究生期中退課申請表》,經導師、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及學院主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提交學院教務老師備案并登陸教務系統進行退課;
(3)若所退的課程為非學位課,并且所修學分已經超出培養方案的規定,允許研究生放棄修讀該門課程,否則,仍需按照培養計劃重新修讀該門課程;
(4)由期中退課所導致培養計劃執行推遲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5)期中退課后,退選課程的該次選課及成績情況將不會被記錄。
4.凡已正式辦理選課手續的課程,其成績一律計入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成績單。研究生完成課程的各教學環節且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應課程的學分。未正式辦理選課(含重修選課)手續而參加旁聽者不得參加課程考核。若研究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課手續、無故不參加考核、未按教師要求完成課程的教學環節,其課程成績一律按實際情況記錄。
第八條 選修校外研究生課程
若事先獲得導師同意、所在學科專業委員會認可及學院主管負責人批準,研究生可以選修學術聲譽和學術水平不低于我校的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開設的研究生課程,一般應為專業課課程。所需經費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或本人解決。修課結束后,憑開課單位主管部門開具的成績單原件等按我校課程學分認定程序申請、審核,認定通過后,方可取得相應學分。凡上述手續不完善的,其成績和學分不予承認。
第九條 正式入學前選修的研究生課程
1.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間選修研究生課程須征得所在學院有關負責教師同意,正式辦理選課手續。若入學前已修讀的研究生課程需要被確認為研究生學位要求的課程,應在研究生入學后進行課程學分認定,認定通過后方可取得相應學分。研究生課程學分不能與本科階段的學分重復計算。
2.外校考入的研究生在入學前經正式手續修讀過我校研究生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可在新生入學后申請課程學分認定,認定通過后方可取得相應學分。
3.退學等終止學業后再次入學的研究生可以對已獲得的課程學分進行認定。
4.新生須在研究生入學兩周內申請相關課程學分認定,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認定學分。被認定課程學分的有效期為入學前的兩年以內。
第十條 補修課程
跨專業考入的研究生須在導師的指導下修讀相關基礎理論課程作為補修課,補修課程不計入總學分。
第十一條 免修課程或環節
凡符合免修條件的課程或環節,可申請免修。免修成績不計入平均績點、平均成績。
第十二條 課堂教學紀律
1.任課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強調立德樹人;須遵守師德規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注意課堂教學與思政教育相融合;注意引導、提高學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2.任課教師在開課之初應簡要介紹本門課程的概況、考核方式、平時成績構成及在期末總評成績中所占的比例,對學生的課程學習提出明確的要求,對課堂紀律做出明確的規定。
3.任課教師應嚴格執行課堂考勤制度,可通過點名、簽到、課堂作業等多種方式進行考勤,做好記錄,并在學生總評成績中予以體現。對于曠課達課內教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學生,應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成績記錄為“缺課1/3”。
4.研究生在課堂學習的過程中,應通過課程思政,在專業教育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綜合素養。
5.研究生必須在上課前進入教室,不得遲到、早退、曠課。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6.研究生應尊重教師,服從教師的課堂管理,積極參加課堂教學活動,認真完成教師布置的學習任務。
第四章 課程考核
第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的考核方式
1.研究生課程按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類,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成績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記“通過”或“不通過”。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課程,60分及以上為及格。研究生課程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與口試結合、閉卷或開卷、課程論文或完成課程規定的項目等形式進行考核。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大綱的要求確定考核方式。
2.公共學位課和專業學位課的考核方式一般為考試。
3.采用考查方式的課程由課程負責人決定考查的方式和標準,并由任課教師在課程開設的兩周之內告知學生。
第十四條 考核安排與要求
1.研究生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第十八和第十九教學周。研究生院統籌安排公共課考試的時間和地點后,各學院再安排專業課考試的時間和地點。
2.開課學院負責組織命題、制卷、考務等相關工作。
3.期末考試應出有同等要求的兩套試題(A卷和B卷)并上報答案。試卷印刷要保證質量,在印刷、裝訂和存放過程中應嚴格保密,如一旦發現泄露考題現象,必須嚴肅追責。考試試題及試卷答案由命題學院妥善歸檔保存,時長為三年,研究生院將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課程的試題與試卷,組織專家組評估,并通報抽查和評估結果。
4.凡超過10人的考場都必須有兩位教師監考,凡超過80人的考場都必須有三位教師監考。監考信息應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教務系統,方便監考教師查詢監考相關信息。監考教師應在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并認真履行監考職責。
5.研究生曠課達課內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記“缺課1/3”。因曠課被取消考核資格者沒有補考機會,必須重修課程。
6.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課程考核,自覺遵守考場規則。
7.研究生在課程考核中如有違紀或者作弊行為,則該門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單中予以相應的標注說明。并依據《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緩考和曠考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考試者,可在課程考核前申請緩考。因病申請緩考者應填寫《同濟大學研究生緩考申請表》,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材料,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研究生院審批。因事一般不能申請緩考。緩考不作單獨安排,經批準緩考的研究生在下一學期第一教學周周末與研究生課程補考核同時進行,并按正常考試記分。
2.研究生發生下列“曠考”行為,課程考核成績記為“曠考”,沒有補考機會,必須重修課程:
(1)未辦理緩考手續或未經允許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的研究生按曠考處理;
(2)考試遲到超過30分鐘的研究生不得進入考場,按曠考處理。
第十六條 補考和重修
1.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包括因曠課被取消考核資格者),允許“補考”或“重修”。
2.“補考”需在下一學期第一教學周周二前完成申請,“補考”的研究生不需參加課程的全程學習,只參加第一教學周周末的研究生課程補考核。同一門課程允許補考一次,如補考一次仍未通過,則“重修”。
3.“重修”需在每學期第二教學周周五前完成申請,重修課程的研究生應參加課程的全程學習并參加考核。
4.“補考”、“重修” 課程的成績如實記錄于成績單中。
第十七條 考試時間沖突時的處置
研究生在兩門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時,本人要盡快向所在學院研究生教務老師通報,以便協調安排。
第十八條 考核不合格的門數達到以下情況者,按退學處理:
1.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累計多于兩門(含兩門)課程考核不合格;
2.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學期間累計多于三門(含三門)課程考核不合格;
3.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累計多于三門(含三門)課程考核不合格;
4.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累計多于五門(含五門)課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條 研究生必須完成所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和環節并通過考核后,方能申請論文答辯。
第五章 課程成績記載與管理
第二十條 課程成績記載
1.研究生的學業成績將真實、完整地記錄于成績單中,并歸入學籍檔案。
2.通過補考、重修、學分認定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中予以相應的標注說明。
3.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將被完整地記錄。
第二十一條 課程成績提交
1.任課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兩周內完成課程成績的提交,并在打印的成績登記表上簽字,交至開課學院研究生教務老師存檔。
2.成績一經任課教師簽發,任何人無權隨意更改。
第二十二條 學分認定程序及要求
1.校外修讀課程申請認定的學分不應超過其所在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學分的50%。
2.未經導師同意和所在學院批準學習的課程不列入認定范圍。
3.申請學分認定的研究生,需填寫《同濟大學研究生課程學分認定申請表》,附開課校出具的課程成績單原件(閱后退回)和復印件,以及課程簡介、教學大綱、試卷或論文等,經開課學院、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方能取得學分。
4.被認定課程學分的有效期為成績獲得的兩年以內。
第二十三條 成績復議
成績復議期一般為開學第一周。學生應及時核查課程成績,如有異議須在復議期內向所在學院教務老師提出復議申請,研究生院委托開課學院及任課教師審核。復議僅限于漏判、成績累計、登分環節,不重新閱卷。如確需更改成績,由任課教師提交成績更改申請。
第二十四條 成績更改
若確屬判卷有誤,任課教師須在開學四周內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由任課教師在原始成績登記表上改動并簽字,經所在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和簽字,并在改動處加蓋學院公章后報研究生院審批、操作。
第二十五條 成績單獲取
研究生畢業成績單由研究生院統一提供(每人五份),成績單的具體用途是:檔案歸檔、申請學位、學生就業、申請落戶和本人留存。在學期間,可到自助終端機自費打印當前階段的成績單。
第二十六條 成績評估
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的評估以平均成績和平均績點作為參照標準。平均成績和平均績點計算取用成績單中所有課程考核成績(含不及格成績、無效成績)。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同濟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規定》(同濟研〔2017〕71號)、《同濟大學研究生境外高校學習及課程學分認定與成績轉換的管理辦法》(校研〔2012〕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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