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同濟大學委員會關于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的意見》,加強研究生課堂教學管理,確保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依據《同濟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對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的任職條件
1.具有過硬的思想政治素質,遵守師德規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須經所在學院的師德師風考核組長及教學主管院長審核通過。
2.由教學和科研經驗較豐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擔任。
3.須由教師本人登錄同濟大學本研一體化教務系統,進行授課資格申請并參加試講,試講合格后方能開始授課。學校引進的以下人才可不參加試講:
(1)院士、“千人計劃”、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2)四青人才(青千:指中組部“千人計劃”中的“青年千人計劃”;青拔:指中組部“萬人計劃”中的青年拔尖人才;青長:指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的青年長江學者;優青: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的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3)學校特聘教授、青年百人計劃A崗、B崗、領航計劃人才。
第三條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的聘任
1.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須經所在單位的師德師風考核小組組長及教學主管院長審核通過后,由本單位聘任。
2.聘請校外人員進入課堂開展教學或參與教學活動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由聘請單位對其背景、擬進行的教學環節、教學內容進行嚴格審核,經研究生院批準同意后,方可聘任;未經批準,任課教師擅自邀請校外人員進入課堂開展或參與教學活動,按教學事故處理。
3.聘請單位負責課程教學的全過程管理,包括所聘校外師資的聯系、申報、上課內容確定和質量控制。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擔任任課教師,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對新任課教師試講及開新課教師實施以下管理:
1.新任課教師,指從未在我校講授過研究生課程的教師(不包含學校引進人才)。
開新課教師,指以前講授過研究生課程的教師,此次講授另外一門研究生課程。開新課教師由所在學院確定是否需要試講。
2.新任課教師提出試講申請之前,須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且有從事助教工作一年以上的經歷,助教工作經歷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確認。
3.新任課教師或開新課教師須提供完整的擬講授課程的教學大綱,由所在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審定通過。
4.新任課教師向所在學院提出試講申請,由學院組織,一般統一安排在教學周第9-11周。學院確定試講時間、地點、內容后,于教學周第8周前上報研究生院。試講時,除學院指派資深教師、所在學科專業委員會主任、學院相關負責人聽課評議外,研究生院將組織專家隨機前往聽課,并參加考核。
5.試講考核合格后的新任教師方能參與相關研究生課程授課,試講考核未通過的教師,經過準備后可重新申請試講。未通過試講考核的教師,不得安排其為研究生上課。
第五條研究生任課教師的職責
1.課程教學中應強調立德樹人,注意課程教學與思政教育相融合,引導、提高學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充分發揮教書育人的作用,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
2.積極接受并認真完成研究生院和學院下達的教學任務,自覺遵守教學紀律。
3.在教學管理系統中及時、認真填寫課程教材、參考書信息。
4.開學兩周內完成課程教學大綱及課程教學進度安排表的提交。
5.根據研究生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的教學要求備課,及時調整和更新教學內容、補充新知識,加強實踐性環節。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采用多種形式教學,因材施教,理論聯系實際,重視實際能力訓練,特別是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對教學各個環節要高標準、嚴要求,確保達到課程教學的目的和要求。
6.積極參與教學意見反饋活動,樹立“人才培養質量”意識。積極聽取研究生對于課堂教學的意見,并經常與學院、教學督導員聯系,溝通情況,對教學管理、研究生意識形態和學習情況以及紀律情況、改進教學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7.課程考試及考核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及時評卷打分,并于課程考試、考核結束后兩周內及時錄入研究生成績。任課教師不及時報送成績,將按教學事故條例處理。
第六條研究生任課教師一經聘任,須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教學工作,自覺遵守教學紀律。
2.在教學、實驗、實習、輔導及答疑、考試等教學環節、教學過程及教學組織管理中不得散布或出現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法律和法規、違背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方面的言論和行為。
3.不得隨意調課、停課或自行找人代課,不得自行更換上課時間和地點。因特殊情況確需調課者需提交調課申請。調課申請獲批后要按照調整后的時間準時上課。
4.嚴格遵守課堂紀律,按時上下課。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提前結束課程。
5.教學過程中要治學嚴謹、嚴格要求,維護正常的課堂秩序和良好的教學環境,對遲到、早退和不認真聽課、無故曠課的研究生要及時進行教育,對屢教不改的同學,任課教師要及時向所在學院或研究生院反映。
6.嚴肅考試制度,嚴禁隨意降低打分標準,凡任課教師降低標準,所送成績作廢,學生成績以零分計算,并作為教學事故通知有關學院,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研究生課程授課資格。
7.對教學工作不負責、教學效果差,研究生意見大的任課教師除責令其改進外,并通知所在學院,作為考評的依據。若無明顯改進,將停止其研究生課程授課資格。
8.教師違反教學紀律、構成教學事故的,由研究生院培養處依據《同濟大學研究生培養過程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理;未構成教學事故的,由教師所在學院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同濟大學研究生任課教師工作管理的規定》(校研〔2009〕0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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