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學生考試違紀行為的處分,根據《中國海洋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海大學字〔2017〕47號)、《中國海洋大學全日制本科課程考試管理辦法》(海大教字〔2019〕49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中國海洋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學校組織的全日制本科課程考試和接受學歷學位教育的研究生課程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包括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其補考和緩考等考試。
第四條學生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相應處分:
?。ㄒ唬┪唇浽试S不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ǘ┛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ㄈ┰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ㄋ模┪唇洷O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給予記過處分;
?。ㄎ澹┪唇洷O考教師允許,在考試過程中傳遞文具等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荚嚱Y束后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需要隨考卷一同回收的資料帶出考場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考試進行中帶出考場且未被發現實施作弊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七)攜帶規定以外物品(不含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ò耍┯靡幎ㄒ酝獾募?、筆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ň牛┎宦牴ぷ魅藛T勸阻,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大聲喧嘩、嬉鬧或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未妥善保管好個人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物品,被其他考生獲取后抄襲或抄襲未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條學生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相應處分:
?。ㄒ唬y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設備參加考試的,給予記過處分;考試中使用設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考試中使用設備發送或者接收考試相關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給予記過處分;考試中使用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考試開始后,仍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或標記保留保存在課桌、座位或身體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宜舜鎱⒓涌荚嚮虼嫠藚⒓涌荚嚒⒔M織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ㄆ撸┕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考務人員明確要求考生上交的作弊嫌疑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九)考試時間內傳、接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相關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ㄊ﹤卧熳C件、證明、檔案等材料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ㄊ唬┰u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給予相關學生留校察看處分;
(十二)事后查實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的,給予相關學生留校察看處分;
(十三)其他考試不誠信行為應認定為作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學生應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務人員的管理,學生有擾亂考試管理秩序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有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區域性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發生考試違規的,可參照本細則處理。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或本級別。
第九條本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